03.03 是不是正当防卫只要杀人就是防卫过当?

NG枭雄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两个不同的犯罪等级。他主要是根据双方在搏斗中的一些不起眼的细节,再套上搏斗的原因,从中分解出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不一定是杀死了人,伤残轻重也一样使用。两者又可以互动。受伤害轻、搏斗的理由又充足的一方,如果积极赔款又得到受伤害重的一方的谅解,防卫过当又可以降为正当防卫,由此可以减轻一定的处罚判决。但是如果一方是强奸、抢劫、绑架引起的搏斗被杀死砍残,就属于完全的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责任。以丽江反杀案为例:

检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唐雪,说明唐雪故意伤害的证据已经形成了无可辩解的地步。大家都去讨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都无法改变唐雪故意伤害的事实证据。唐雪的辩护律师申诉要求检察院拆诉被检方驳回,就证明了这一点。作为一方检察官,对于故意伤害、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罪名不是随便扣的,只要通过认证,是什么罪就以什么罪起诉。我估计在法院判决时,辩护律师的胜算也不大,因为他面对的是公安局、检察院两家的公诉,两家掌握的证据一定是通过反复论证过的,岂能让你几句话就改变了他们论证过罪名。除非嫌疑人积极认罪认法。否则很难改变故意伤害的嫌疑。


凝解


呢嘛的!什么狗屁逻辑,凭什么他打我几十下我不能反抗一下子把他打死。凭什么他半夜三更带刀带人砸门砍人,我就不能一刀搞死他。凭什么他们一伙人都欺负到家门口了,我就不能反抗打死他。 凭什么他们为什么有事情不会报警处理而是到别人家搞事情,凭什么他们有事情不报警处理打到我家门口了让我报警,凭什么他们可以带人带刀打到我家门口了,我就不能拿个东西防身了,凭什么他们先动手打我,我不能反抗打他们,打死了就是正当防卫。 反正有人敢带人带东西别说打到家门口了,就是在外面有人先动手打我我是会还手的,别人敢先砍我一下我一定会砍回去,这个生死时刻还管他妈的什么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他要把我砍死了他就是故意杀人,打到家门了就是蓄谋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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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雪“故意伤人”的关节点

唐雪反杀李某湘一案,有两种完全对立的看法:一种是正当防卫,一种是故意伤害。究竟哪一种看法更接近法律的本意,必须抓住事件的关节点来分析。从李某砍门到跑向回家的巷子这一段就是本案的关节点。

01.“故意伤害”略解

“故意伤害”的“故意”,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从认识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是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从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

02.认定唐雪伤害的“故意”

唐雪不是故意杀人而是故意伤害,因为李某湘被剌后只是受伤并未立即死亡,是他往家急跑使血管大出血导致死亡。倒地时还大喊“拿刀来,我要杀死她全家”,表明当时他还是处于清醒的状态。

她伤人的“故意”明显不是直接故意,有可能认定的是间接故意:她虽然主观上并不希望剌伤李某湘甚至导致死亡,只想吓阻他继续殴打她。但是作为成年人,应该预见到她从衣袋里掏出尖刀,即使乱舞也可能造成对方受伤,可她仍放任这种行为发生,最后造成伤害后果,所以仍是“故意伤害”

03.持刀是自卫的必须

如果仅就双方扭打这一二分钟的情节孤立地看,只是互殴,持刀挥舞似乎超过了防卫的必要强度。但是从整个事件,尤其是砍门之后矛质激化后的情况看,就可能有另一种认定。

李某湘半夜砍门,叫嚷杀死唐雪一家。唐雪刚一开门便被猛踢一脚。当她出门时又被狠击一拳,倒在地上,脸被打肿,嘴角流血。当她从地上爬起时又被李某云扭打。一个身高一米七、体重不足百斤的弱女子,面对一个一米九、体重八十公斤的壮汉,徒手搏斗只能惨遭毒手。面临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为保护自已的人身安全,只能持刀吓阻。所以持刀挥舞,不是放任,而是迫不得己。

因此,从整个事件过程、扭打时双方的力量对比和施害与受害的情况,以及情势危急等方面全面审察,认定唐雪为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比较符合法律精神和公众意愿。


梅珊


依我之见:在“一般防卫”的前提下当场杀死杀伤不法侵害人就是防卫过当,而在“特殊防卫”的前提即使当场杀死杀伤了不法侵害人,法律上也仍然是正当防卫,而依法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本人拟从刑法规定的法理层面作如下简要分析:

一,关于“一般正当防卫及过当”之法律规定及情形表现,我国现行《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使国家丶公共利益丶本人和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予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其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其超出其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过当,依法应承担过限的法律责任。如何理解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呢?是指不法侵害者采用的违法犯罪一般是“非暴力”的方法,比如,诈骗的方法丶小偷小摸的方法丶语言上侮辱的方法丶伪造的方法丶作虚假证言的方法……等等“”不法侵害”,作为坚持正义丶守法的公民都应该与上述犯罪的不法侵害作坚决的斗争,但是,法律规定必须把握好必要限度,而不能抓住上述“非暴力”违法犯罪嫌疑人后,在其己停止上述犯罪行为后而继续采取殴打的行为,就属于超过必要限度了。而如果殴打上述“非暴力”不法侵害人致伤丶致死,依法就必须承担“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这,就是俗称的“一般正当防卫”。

二,关于特殊情形的“无限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刑法》二十条第三款又规定:对于正在行凶丶杀人丶抢劫丶强奸丶绑架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而制止这种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当场致暴力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是防卫过当,依法不负法律责任。这一条法律规定就回答了本文提主提出的疑问一一为什么有的正当防卫即使当场杀死了人也仍然是正当防卫而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其本质特征是:不法侵害行为的暴力性丶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丶正在进行的即时性丶行凶丶杀人丶抢劫丶强奸丶绑架犯罪范围的有限性。只要符合法律的上述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我们广大公民与其不法侵害作坚决斗争,甚至当场杀伤丶杀死不法侵害人都不负法律责任。这种无限制的正当防卫,就是俗称的”无限防卫权”,又叫特别防卫权。

所以,我们每一公民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犯罪行为既要敢于及时坚决的制止,即行使正当防卫权,又要分析判别不法侵害的性质(是一般非暴力的犯罪,还是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果断丶正确地行使一般正当防卫权,或无限正当防卫权。这样既制止了犯罪,又不致于因防卫过当而给自己找来法律上的麻烦。


唐先明75443043


看到这个问题有正义感的人都很气愤,你可能是死者的亲戚,不然不会这样说话,如果有人喝醉酒调戏你女儿,又半夜三更去你家砸门,你女儿出来被打后,拿出刀来自卫杀死了人,你就不会这样说话了,恶霸都是你这种人惯出来的,喝醉酒多次拦截车辆,无事生非,被人打死了活该,这也是英雄,是为民除害


老杨82121


是不是正当防卫只要杀人就是防卫过当?

不是这样的。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是指当不法行为正在进行时,对实施侵害者本人进行的反击,不要超过必要限度,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同时规定对于持凶器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权,也就是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规定。

举例说一说防卫过当。比如被害人是一个三十岁的高大男人和一个十七八岁个子很矮的女孩发生矛盾,女孩打了男人一拳,男人捡起地上的砖头把女孩打成重伤或者死亡,这就显然属于防卫过当了。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目的绝不仅仅是为了制止女孩打人,而是有了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女孩的意图。


刑律说法


判罚当中有个很重要的判点在于是激情犯罪还是预谋犯罪。通过证人证词和当事人的供述来判断。随着我们的司法越来越完善,考虑的因素会越来越多,判罚会尽可能完美。

废话说完了,比如你夜跑遇见持刀抢劫,犯罪分子先对你进行人身伤害并且威胁不给钱就捅死你(此时你已经受伤)这种情况下你反杀了对方基本就是正当,属于激情,因为是突发事件,而对方则是预谋。简单来说,定性为激情犯罪就会判的轻一点,而预谋犯罪就会从重。(所以吵架不要发出人身威胁,都会成为预谋犯罪的证据)但是如果在搏斗过程中你已经制服了对方后又将其致死,那就是过当。说白了,有能力反杀最好是一招致命,否则就有过当的因素。这完全是从司法角度来解释,请不要考虑与现实是否脱节。

说个案例吧,甲和乙从小有矛盾。甲经常欺负乙。后来乙长大了,有一次和朋友吃饭甲也在场。二人饮酒后相互挑衅(甲主动),于是约架,至约架地点后甲掏出了刀扬言要捅死乙。结果被乙夺刀后反杀。这个案例,甲就是预谋犯罪,量刑就要加重(司法角度,我知道他死了)乙则是激情犯罪,有自卫因素,并且有饮酒,这些在判决时都对乙有利。

反杀会不会被判防卫过当还要看具体案情,不能一概而论。


筱宇67133745


不是的。

通常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即使造成凶手死亡的结果,也不是防卫过当。比如乘客抢夺方向盘,司机为制止乘客一拳把乘客打倒,乘客倒地死亡,这个肯定不是防卫过当。如果乘客倒地昏迷失去反抗能力,司机还继续打最后人死了,这就是防卫过当。

此外,针对一些暴力犯罪,法律还赋予了公民有无限防卫权。

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昆山龙哥被反杀案就是适用无限防卫的案例。


上林院


先动手既为行凶,徒手照样可以至人死亡。

还手既是正当防卫,至人死亡也属正常。

有谁不信可以站出来试试,出奇不意,攻其不备,让你非死既伤,这应该是件很轻松的事。

老子当兵保家卫国两赴疆场。

当兵的职责就是保家卫国。

当兵的所学技能就是杀人。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

人若犯我,我必犯人。

这没有什么好商量的。

这没有什么难理解的。




杨炳升66


此题本身就是错误!

首先杀人与防卫本身就不是一个概念。在当有人在伤害你的时候,能做到不让对方伤害的,就是防卫,因为有好多方式,好多做法,其本身的目的,就是不想受到对方的伤害,尤其是当有人要至于你死地的时候,你在实施防卫的过程中,致人死亡。假设对方拿一把枪,或者拿一把刀,要杀你、开枪打你的时候,这个时候你手上也有一把枪或一把刀,你为了保护你的性命,还击对方一枪,致对方死地的,这属于正当防卫,并不是防卫过当,如果你把枪和刀都抢了过来,对方已经没有能力致你死亡或者伤害了,你仍然对对方开枪或持刀伤害对方的,这就属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另外,在你防卫的时候,已经将对方打倒在地,对方已经没有还手之力了,这个时候你仍然继续攻击对方,这就属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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