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法考內容 禁止類推解釋·“套路貸”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解釋

非法佔有的目的,既包括以使行為人自己非法佔有為目的,也包括以使第三者(包括單位)非法佔有為目的。這裡的第三者,應是與行為人有一定關係的第三者,而不是任何第三者。例如,從超市扔出商品,讓不相識的過路人撿走的,不應認定為盜竊罪,而宜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

非法佔有目的,是指排除權利人,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進行支配,並遵從財物可能具有的用途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非法佔有目的由“排除意思”與“利用意思”構成。排除意思的主要機能是,將不值得科處刑罰的騙用、盜用行為排除在犯罪之外。利用意思的主要機能,在於將單純毀壞、隱匿財物的行為排除在盜竊罪之外。利用意思,是指遵從財物可能具有的用法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利用意思不限於遵從財物的經濟用途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例如,男性基於癖好竊取、騙取女士內衣的,雖然不是基於遵從內衣的經濟用途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但不排除行為人具有利用意思,仍然屬於盜竊與詐騙。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了自然人間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對自然人借款利率做限制性的規定,其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貸款人高利放貸的行為。高利放貸不僅為我國法律所禁止,不少國家的法律對此也有相應的規定。比如,意大利民法典第608條規定,除當事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借方應當償付利息給貸方。如果約定的是高利貸,則約定無效且無需支付利息。目前我國法律中還沒有關於高利借款的限制性規定。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問題》中對民間借貸的問題作出了規定,明確民間借貸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過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近些年來,我國在司法實踐中對高利借貸行為的認定也是依據該規定處理的,因此,在沒有新規定的情況下,自然人之間借款的利率的確定不得違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

非法佔有目的雖然是主觀要素,但對於是否“非法”來說,必須進行客觀判斷,而不是以行為人的內心想法為標準。一般來說,行為人沒有佔有他人財產的合法根據,或者說沒有使他人轉移財產給行為人或第三者的合法根據,卻具有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的,就屬於非法佔有目的。這裡的合法根據,通常是指具有相關財產法的根據(但也要考慮到刑法的特別規定)。例如,如果行為人沒有轉移財產的民法根據或者民法上的權利,就可以認定行為人佔有目的的非法性。

“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高利放貸是平等主體之間基於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貸關係,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會在簽訂、履行借貸協議過程中實施虛增借貸金額、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行為。

禁止類推解釋既可以由民主主義解釋,也可以由預測可能性解釋,還可以由責任主義解釋。刑法是由文字表述的,在解釋刑法時,只能在法條文字可能具有的含義內進行解釋;同時,由於刑法本身有自己的體系,故在確定文字含義時,應當在維持刑法整體含義的前提下進行解釋。如果可以類推解釋,則意味著成文刑法喪失了意義。因此,法律人不能因借款合同沒有使用“利息”而稱為“違約”等名稱,解釋為非法佔有;也不能約定的數額因特別高於貸款利率的四倍,而認定為非法佔有。

法考內容 禁止類推解釋·“套路貸”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解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