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2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企业能否擅自解除?

郭某于上世纪90年代初,进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技术部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016年4月初,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提前30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了情况,听取了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着手准备裁减人员。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企业能否擅自解除?

同年12月初,郭某收到企业的书面通知,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企业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郭某收到书面通知后,认为企业这种做法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人是老职工,企业是不能与自己解除合同的,虽经郭某多次与企业交涉但仍未果,无奈之下郭某向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经审查后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仲裁庭开庭审理时郭某认为,企业尽管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并且提前30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还听取了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过,但是本人在该企业连续工作已超过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企业以裁减人员的方式,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现要求仲裁委员会撤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与本人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企业能否擅自解除?

企业则认为,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并且提前30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了情况,听取了工会和职工的意见,也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过,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减人员的。我们与郭某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对于郭某提出的要求企业不能同意。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郭某在该企业连续工作已超过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以裁减人员为由与郭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双方应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该与郭某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裁减人员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企业能否擅自解除?

由此可见,即使企业按照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可以裁减人员,但是,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超过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使企业按照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企业也不得依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郭某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现在企业以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为由擅自与郭某解除劳动合同是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支持了郭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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