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我省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

【本報訊】(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譙喜龍)4月1日,記者從市民政局瞭解到,省民政廳印發《關於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通知》,我省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切實推進養老機構備案管理工作有序開展。

《通知》要求,自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發佈之日起,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受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申請,發佈之日尚未完成審批的,應當終止審批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各級民政部門不得再實施許可或者以其他名目變相審批,已經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不再換髮許可證,《甘肅省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公佈之日起失效。

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後,舉辦者設立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縣(市、區)民政部門作為主管單位,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由舉辦者向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對批准成立登記的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實行雙重管理體制。另外,舉辦者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依法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養老機構指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護理服務的機構,民辦養老機構登記名稱行業表述可以為“養老院”“養護院”“頤養院”“老年公寓”等,業務(經營)範圍統一核定為“機構養老業務”。床位少於10張的家庭託老所等微型養老服務場所納入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監管範圍。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後,民政部門將加強養老機構事中事後監管,創新養老機構管理方式,推動建立養老機構綜合監管制度,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機構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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