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6 長安區男子捕鳥當場被抓獲 72只鳥被解救放飛

在田地裡、房頂上,使用各種捕鳥工具捕鳥,警方將駱某抓獲後,共查獲其捕獲和購買的各種鳥72只,因非法狩獵罪,駱某一審獲刑6個月,72只鳥均被放飛。

西安鐵路運輸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7月27日,公安機關接警後,將在長安區王莽街辦一西瓜地捕鳥的駱某現場抓獲,在現場查獲捕鳥工具竹竿6根、粘網3面、鳥15只,其中12只為當天獵捕,3只為帶去的誘鳥。後又在駱某家中查獲鳥籠25個,鳥籠內共裝有各種鳥57只,其中28只是他自2018年7月以來陸續獵捕的,其餘29只是購買來的。經鑑定,駱某捕獲和購買的72只鳥中包括烏鶇2只、八哥3只、大山雀1只、金翅雀37只、普通朱雀4只、樹麻雀20只、灰頭鵐3只、麥麗青1只、花蝴蝶1只。其中烏鶇、八哥、大山雀、金翅雀、普通朱雀、樹麻雀和灰頭鵐為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有重要經濟價值、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麥麗青和花蝴蝶為一般鳥類保護野生動物。案發後,從被告人處查獲的72只鳥已由西安市長安區林業資源保護中心放飛。

駱某供述,2018年7月以來,他連續三次在田地裡使用竹竿、誘鳥、粘網等工具捕鳥,三次共捕獲21只;他還在家中房頂用塔籠捕獲鳥19只。另有32只是他購買的。

法院認為,被告人駱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狩獵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

《刑法》第341條第2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條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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