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遼寧發生重刑犯逃獄案,其中一人為死緩犯,他被抓回後會被執行死刑嗎?

尤里烏斯2018


為了回答問題,筆者認真讀了監獄的《協查通報》,由此發現題目把逃犯的身份弄錯了,身份不一樣,對應的後果也不一樣,差之毫釐,可能就會謬以千里,所以出題時不得不慎!

根據通報,其中一人叫王磊,1985年出生,因為綁架罪曾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但是該犯由於緩刑期滿,沒有其他犯罪,而於2017年12月被減為無期徒刑。既然他目前的身份是無期徒刑犯,那麼就不能對其適用死緩的有關規定。另一名犯罪分子叫張貴林,1979年出生,目前也是無期徒刑。

從刑事司法政策來看,國家對死刑是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的。對於死緩犯,1997年《刑法》規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將會報請最高法核准執行死刑,沒有商量的餘地,而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進一步收緊,規定只有“故意犯罪,且情節惡劣的”,才會報請最高法核准死刑。對於並無惡劣情節的故意犯罪,只是重新計算死緩執行期間。

那本案此兩案犯的逃獄行為屬於輕還是重呢?這個也要根據通報來理解,《協查通報》裡對此事件的介紹為脫逃,而不是組織越獄或暴動越獄,也就是說對事件已經有了定性。根據《刑法》第316條規定,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就事論事來說,即便王磊仍是死緩考驗期,他犯了脫逃罪也不一定判處死刑,而有可能只是重新計算死緩考驗期,現在他已經被減為無期徒刑了,根據慎殺少殺的死刑政策,他更不會被判處死刑了。當然,如果在脫逃期間又犯了其他罪行,那就不在本題的討論範圍之內了!


打虎拍蠅


前不久某監獄兩名目前仍然是無期徒刑(其中一名罪犯原判死緩刑,脫逃前已經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脫逃,被抓獲後如何處理的問題引起了廣大網民的關注。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吧。一般情況,為了查清相關民警有無違紀、違法問題,省監獄局紀委和駐該監獄的檢察機關可能會將兩名被抓獲的脫逃罪犯異地關押,先由紀委和檢察機關介入,調查相關人員責任(此階段主要是組織對涉事相關人員是否有過錯的事實調查,也有的由紀委、檢察機關、獄內偵查科協同辦案,從脫逃罪犯的具體脫逃過程中分清各涉事人員責任)。然後根據《監獄法》、《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由該監獄獄內偵查科對兩名涉嫌重新犯罪的罪犯予以立案審查,查清兩名罪犯脫逃犯罪的具體犯罪事實,以及從離開監獄之後到抓獲之前的脫逃期間是否還有還有其他犯罪行為,收集證據、完善證據鏈,然後通過駐監獄檢察機關向相應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

如果這次兩犯僅僅只是犯一般的脫逃罪(沒有實施暴力),依據《刑法》第71條的規定。即:【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按照數罪併罰原則,結合《刑法》第316條第一款規定(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關脫逃罪的量刑標準。綜合考慮,最終確定可能仍然為無期徒刑,不過無期徒刑時間從新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很多朋友認為最後執行的刑期仍然為無期徒刑,好像沒有受到法律制裁。但在該罪犯申報減刑的時候就有區別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21條規定,即: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年內不予減刑;新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四年內不予減刑。

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未被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減為無期徒刑後,五年內不予減刑。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刑後,在刑罰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實際上這段話的重點在於“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也就是說他們入獄之前的那一段時間和目前案件審理直到新罪被法院宣判確定之前的這段時間是不計入刑期的。相比之下,同樣原判無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間再沒有重新犯罪的,根據《規定》第8條,符合減刑條件的(主要是指服刑期間表現等),實際執行兩年就可以申報減刑。所以綜合起來看,無期徒刑罪犯的重新犯罪,表面上看起來好像沒有加刑,實際上多執行的時間還是把加刑的處罰體現出來了。


蓑笠翁說案談刑罰


據監獄裡的工作人員說,如果他在外沒有重大的犯罪行為,那麼被抓回去之後基本還是判為無期徒刑。


這兩個重刑犯一個是因為綁架罪被判死緩,一個是搶劫被判無期。在我國死刑基本就是最高量刑了,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罪大惡極的也很少判處死刑,因此死緩其實和無期徒刑差不多,如果被判為死緩,緩刑幾年執行,在這幾年內你沒有什麼其他的行為,基本就是無期徒刑。而無期徒刑如果再執行期間表現好,那還可能減刑,就如同這兩個犯罪嫌疑人一樣。


但對於這兩人來說,他們在服刑期間,竟然逃跑了。那麼第一個被判死緩的人基本就是不可能減刑了,或者說他就算減刑也不會減刑到有期徒刑,一輩子無期了。而第二個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因為在服刑期間也觸犯了不法行為,因此他也沒有希望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個人都在監獄裡呆一輩子吧。


其實這樣的人,他們被判處無期徒刑之後,內心是很崩潰的。尤其是在服刑了一段時間之後,每天過著一樣的生活,雖然有人管吃住,但是不自由,他們內心渴望自由,就出現了這樣的越獄行為。


但是,渴望自由那就別犯罪啊,時間沒有後悔藥,在監獄裡度過餘生吧。


老王偵查記


此次從遼寧凌源第三監獄脫逃的罪犯王磊與張貴林都屬於重刑犯,其中王磊所犯的是綁架罪,張貴林所犯的是搶劫罪。

綁架罪與搶劫罪都是性質非常惡劣的暴力型犯罪,社會危害極大。因此,法律對於這兩種犯罪行為的量罰幅度是比較重的。涉案的王磊之前已被遼寧高院判處死緩,2017年12月28日才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而張貴林則是被浙江省溫州中院判處無期徒刑,2014年6月12日轉入了此次發生脫逃事故的遼寧凌源第三監獄服刑。

根據媒體的報道,王、張二人之所以能夠順利脫逃,主要是因為他們偷了獄警的衣服,利用衣服中所夾帶的門禁卡開門逃跑的。

從法律上來,二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脫逃罪。《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比起2014年9月發生在哈爾濱延壽縣看守所的那起轟動全國的殺警越獄案,本案案發的過程中儘管尚未出現任何的人員傷亡,但也不容過於樂觀。王磊與張貴林雖然逃出了監獄,但是二人為了逃避抓捕與維持生存,不排除會繼續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可能性。

在這兩個人之中,張貴林是比較特殊的。這位來自安徽臨泉農村的罪犯從他22歲那年開始便長期與監獄“結下了不解之緣”。2001年7月11日他因搶劫罪被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這次入獄讓他直到2007年9月18日才得以刑滿釋放。

出獄之後的張貴林並沒有改過自新,時隔不久在2009年1月19日他再次因搶劫罪被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正是這次獲刑讓張貴林開啟了瘋狂越獄的人生,從2011年開始,加上此次的越獄行為,張貴林已經先後三次從監獄中脫逃。第一次脫逃被抓後,張貴林在2011年6月23日被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與前犯搶劫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第二次脫逃被抓後,張貴林又在2012年7月2日被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與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無期徒刑等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儘管之前這兩次的逃脫行為雖然都失敗了,但對於張貴林而言他顯然產生了一種錯誤的觀念。越獄這種事情幹成了就能獲得自由,失敗了也不會因此喪命。因此,他才會愈挫愈勇,最終又一次找到了機會順利脫逃。

如果此次王、張二人在脫逃期間沒有犯下諸如殺人放火這種重罪,那麼按照刑法中的有關規定,法院最多也就是判決二人無期徒刑。

比起二人可能面臨的刑事處罰結果,其實我更關心的是此次逃脫事故發生的原因。張貴林此前就已經先後兩次從監獄脫逃過,如此又再次脫逃,三次脫逃行為是發生在不同的監獄內,這其中暴露出來的問題細思極恐,難道在遼寧當地的監獄系統中翫忽職守已然成為了常態嗎?



通城丹妹


罪犯越獄,罪上加罪,肯定會加重自己的罪責,遼寧重刑犯逃獄案,其中一人被死緩,他被抓回後有很大的概率執行死刑,但是,當前最為重要的不是討論他們抓回該不該執行死刑,而是要考慮他們越獄後會不會二次犯罪,會不會傷害無辜的人,這是關鍵,希望對於這兩名重刑犯能立即抓獲,免得造成其他不必要的犯罪,對於他們的逃獄,假如發現拘捕,可以立即擊斃,因為他們是特別危險的犯罪分子,這種人現在就是一個潛在的定時炸彈。稍有不慎都可能造成其他無辜的傷害。



今日凌晨時分,遼寧凌源第三監獄兩名重刑犯逃脫。其中一人是因綁架罪被判死緩,另一個人此前因逃脫罪被判刑。公安機關正在追捕二人。根據凌源第三監獄的協查通報稱:逃脫罪犯王磊以及逃脫罪犯張貴林。王磊因綁架罪判處死緩緩期兩年執行,張貴林因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目前為止,二人逃獄,正在搜捕中,公安機關稱,如有群眾發現二人線索,立即聯繫公安機關,提供線索抓獲二犯凌源第三監獄將給予獎勵。具體通報詳見下圖通報。


希望大家有發現二人蹤跡的,立即聯繫當地公安機關,家屬及親友且不可包庇,如有聯繫一定要及時聯繫公安機關。

該二犯的逃獄行為,明顯是有預謀的行為,可是監獄管理應該很嚴格,此二人又是如何逃脫的,第三監獄的管理還是存在漏洞,希望加強罪犯的管理,他們的逃獄,有可能造成二次犯罪。當然此次的逃獄事件,該監獄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相信此事件會有一個詳細的調查,相信法律的公正無私。

最後,希望有相關信息的人,及時聯繫公安機關,且莫私自做主,避免造成傷害。


珞珈社


有些案犯之所以成為囚犯,是因為內心的罪惡已經成為了他做事的基礎,即便是在監獄裡也是時刻想著違法。

遼寧監獄逃脫的兩名重刑犯,一個死緩改判無期徒刑,另一個是無期徒刑。從刑期就可以看出這兩名逃犯社會危害性特別大,還是希望早日儘快抓捕歸案。


根據兩名越獄人員的行為和性質,應該認定為逃脫罪。根據《刑法》 第三百一十六條 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大家要明白,逃脫罪只是單純的對於逃脫行為而言的,如果這兩名越獄人員在抓捕歸案之前沒有實施新的犯罪事實或者是犯罪事實比較輕微,應該是對新罪進行定罪量刑,在原有刑期基礎上在加上新的刑期,但對於這兩位無期徒刑的刑期來說體現不出來,因此很有可能就是下次減刑期限延長,或者不予減刑。

如果兩名犯罪嫌疑人在逃脫過程中又犯了新的嚴重暴力犯罪,比如搶劫、故意殺人等案件,估計被抓捕歸案後根據案件性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可能性就會大大增大。

兩名重刑犯的越獄,我認為與監獄的管理漏洞和值班人員關係重大,雖然現在對於罪犯如何逃脫還沒有官方報道,但是一旦罪犯歸案,下一步對於監獄管理人員的處理也會隨之而來,也有可能內部人員的處理已經在與追捕罪犯同步進行著。

對於這兩名社會危害性重大的罪犯越獄已經通報社會,希望大家特別是婦女兒童儘量小心,注意自身安全,一旦發現可疑行蹤,請立即報警。


非常感謝您的耐心閱讀,歡迎關注並參與討論。


東昇華帝


按照刑法的規定,被判死緩的犯人在緩刑期間如果再次犯罪,情節惡劣的話就會取消緩刑,被立即執行死刑。但是此案中的逃犯已經過了死緩期了,屬於無期徒刑,所以不會被執行死刑的。

刑法修正案裡對死緩做有詳細的解釋,其中規定了,死緩執行期間沒有犯罪的,兩年死緩期到後就會被減刑為無期徒刑。這次越獄的逃犯就是這種情況,他在去年12月已經度過了死緩期,被減刑為了無期徒刑了。

那麼針對他這次的越獄行為會這麼量刑呢?刑法規定,如果是在獄中以暴動等暴力手段,情節特別嚴重的會判以死刑。

而根據官方的通報,這次案件中的犯人是偷了獄警的門禁卡跑的,情節夠不上嚴重,最後很有可能會按照逃脫罪來判罰。

對於逃脫罪的量刑比較輕,一般都是一兩年,頂格是五年,也就是說抓到了最多也就再加五年刑期。對於這兩個已經是無期徒刑的人來說,也就不算什麼了。

有意思的是,這兩人中有一個此前就已經越獄過兩次了,兩次被抓回來都是以逃脫罪判罰的,一次判了一年半,一次被判了兩年。

本來無期徒刑在獄中表現好的話,一般兩年後都是會減為18年的。不過他們倆這麼一跑,減刑是別想了。


漂浮菌


這兩個人逃離的過程中以及逃離出去如果沒有對其他人員造成傷害的話,那麼他們兩個也不會立即被判決,但是肯定是會有一定的懲罰的,因為他們的行為就已經擾亂了社會,為工作人員的工作帶去了不便!



目前他們已經逃離,但是我相信在隨後的幾天他們也將會被捉拿歸案,畢竟現在科技這麼發達,他們不管去哪兒都極有可能被監控拍到,所以被捉拿歸案的可能性也非常大。



即便如此還是希望大家在出門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因為他們的內心或多或少都會有怨恨,指不定會出來大家,所以大家還是小心為妙,這樣的人真的就是一枚定時炸彈,說不定什麼時候會爆炸,會傷及無辜。



我覺得既然他們能夠逃出來就說明他們有著非常強烈的求生慾望,可是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呢?如果當時不被利益衝昏頭腦,也就不至於觸犯法律,最終自己把自己推入無底的深淵。所以說,不管我們的生活有多難,也不管我們正在經歷著什麼,千萬不要觸碰法律,否則的話,這一輩子就真的完了!

這是大貓的一些看法,歡迎大家在文章下面留言評論!

大貓聊三農,我是王大貓。喜歡大貓的可以關注一下啦!

大貓聊三農


重刑犯逃獄,罪上加罪!

肯定會被重判的!對於這樣的重刑犯逃獄犯罪絕對是是不會客氣的。罪犯逃獄抓獲後罪加一等,兩名罪犯被判死刑可以說概率非常大。目前最關鍵的還是爭取早日將這兩名重刑犯抓獲歸案!

10月4日,遼寧凌源第三監獄在押罪犯兩犯脫逃,這兩名罪犯屬於重刑犯,王磊因綁架罪被判死緩兩年,張貴林因搶劫罪被判無期。這兩名罪犯進監獄後,不思整改,竟然膽敢逃獄。也是罪不可恕!

這兩名罪犯都是重刑犯,逃獄後社會危害極大,有可能再度犯罪,因此,當務之急就是要竭盡全力將兩名案犯抓獲歸案。重重懲處。

監獄方面也要認真總結教訓。加強預防罪犯逃獄,必須加強警戒,對於監獄服刑人員也要強化監管和教育,促使服刑人員認真悔改,不敢逃獄。

對這兩名重刑犯,也要抓緊事間緝捕,必要時遇到兩人反抗時,鑑於他們兩個社會危害巨大,又是越獄出逃,應該可以採取強制措施,緊要關頭應該可以直接擊斃。

綜上所述,兩名重案犯逃獄被抓獲後,罪加一等,因此被判處死刑的可能性非常大。


睿思天下


首先,罪犯越獄,被抓回來後,肯定會加刑!

遼寧凌源第三監獄兩名重刑犯越獄逃脫,一人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一人判處無期徒刑。另根據媒體報道,兩名犯人逃走的方法是偷走了獄警的衣服,利用衣服中所夾帶的門禁卡逃出監獄的。目前,對兩犯人的抓捕仍在進行中。

對於如果抓回來,兩罪並罰,怎麼處罰,我們來看一下: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條明確規定:

【組織越獄罪】組織越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是針對不是暴力越獄的處罰,如果是暴力越獄,或者是越獄後罪犯又犯罪,按照刑法規定,處十年以上到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後果的,最高可以處死型!

那麼針對本案的情況,首先他不是暴力逃獄,所以被抓回來,處罰應是按照刑法的【級織越獄罪】來處理。

對於逃犯而言,先減後並,也就是說,假如一逃犯原來是判了10年,服刑了3年,這裡候他又逃跑了,逃跑罪判3年,那麼這個逃犯最終還是判10年-3年+3年=10年。


但針對逃獄是死緩和無期的罪犯來說,再往上加型是不是就變成死刑或是死緩了呢?查了下,沒有查到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雖然刑法上沒有明文規定,上到無期徒刑後再往上加刑,但是對於犯罪後續減刑時會是一個重要的考核指標,也就是說,不越獄的無期徒刑往下減刑時,就會成為有期,就會有出獄後重新做人的機會;但對於判無期且逃獄的犯人,絕對不會有變成有期徒刑的機會,換句話說,就是把窂底坐穿!當然,對於死緩的罪犯,更是不可能有任何機會。相當於活死人!但是死緩改判死刑,對於這次逃獄案來說,可能性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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