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6 檔案記載的工種,和特殊工種名稱不一致時,看法院如何揭開真相

江某於1981年10月起在印染廠漂染車間工作, 1994年印染廠破產後離職。

檔案記載的工種,和特殊工種名稱不一致時,看法院如何揭開真相

江某於2018年3月申請辦理提前退休,市人社局審查江某的人事檔案,其中江某的工種標註為配鹼工、化鹼工、鹼工,市人社局於2018年4月4日做出《特殊工種不予認定決定書》。江某不服,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

本院認為:江某從參加工作起開始從事鹼液稀釋和鹼液回收工作,其工種標註為配鹼工、化鹼工、鹼工。

檔案記載的工種,和特殊工種名稱不一致時,看法院如何揭開真相

根據《紡織工業部關於試行“紡織工業化學纖維有毒有害作業提前退休工種範圍”的通知》(〔88〕紡化字第19號)江某所從事工種並不符合提前退休條件。

江某稱其所從事工作為漂白劑生產製作工作的一部分,但其並未提供相關依據。

判決如下:駁回江某的訴訟請求。

江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訴

稱: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勞動人事部關於改由各主管部門審批提前退休工種的通知》(勞人護【1985】6號)規定,從事其他有毒有害工作累計滿8年的,可以辦理特殊工種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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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紡織工業部關於試行“紡織工業化學纖維有毒有害作業提前退休工種範圍”的通知》(〔88〕紡化字第19號),上訴人從事燒鹼(氫氧化鈉、化學式NaOH俗稱燒鹼、火鹼,苛性鈉)工作,為有毒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且工作已滿8年,所以應依法給予辦理退休手續。

綜上,請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確認上訴人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累計滿8年,依法辦理退休手續。

二審法院

經審理查明,江某所從事的工作為將單位購進的固體或者液體的高濃度燒鹼加入水和液氯進行稀釋,並將稀釋液打到儲存罐中,用以漂白布,為下一工序染色做準備。

檔案記載的工種,和特殊工種名稱不一致時,看法院如何揭開真相

按照《紡織工業部關於試行“紡織工業化學纖維有毒有害作業提前退休工種範圍”的通知》(〔88〕紡化字第19號),紡織工業化學纖維有毒有害作業工種範圍表裡,序號15工作名稱:“漂白液製造工”中接觸的主要毒物名稱為液氯、燒鹼,根據江某的當庭陳述,及市人社局的認可,可以認定江某所處的勞動條件符合紡織工業化學纖維有毒有害作業的工種範圍,且已滿八年。

檔案記載的工種,和特殊工種名稱不一致時,看法院如何揭開真相

江某的檔案中記載為鹼工、化鹼工等,不足以反映江某所從事的勞動條件的客觀全貌。

故市人社局所作出的《特殊工種不予認定決定書》認定江某不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屬認定錯誤,應予糾正。

綜上,撤銷原判,撤銷人社局作出的《特殊工種不予認定決定書》。

案例點評

本案中,雖然原單位破產了,但檔案保管的比較好,這也是勝訴的關鍵。光從字面的工種來看,的確不屬於紡織業的特殊工種。但是在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幫助下,二審法院也經過深入調查,未拘泥檔案記載的工種名稱,根據其實際的工作環境,認定了特殊工種,值得點贊。

檔案記載的工種,和特殊工種名稱不一致時,看法院如何揭開真相

就目前而言,紡織工業的特殊工種,主要是根據以下三個文件:《國家勞動總局關於紡織工業化纖(粘膠)有毒有害作業提前退休工種範圍的覆函》(〔81〕勞總護字36號),《國家勞動總局關於紡織擋車工提前退休問題給廣東省勞動局的覆函(〔81〕勞總護字37號),《紡織工業部關於試行“紡織工業化學纖維有毒有害作業提前退休工種範圍”的通知》(〔88〕紡化字第19號)。

漂白液是一種具有將帶顏色的材料漂至無色的漂白劑的水溶液。是借化學反應除去纖維等材料中所含的色素。在紡織業廣泛的應用,常用的漂白劑一般是指含次氯酸鈉和氯化鈉的水溶液。俗稱漂白液;漂白水;消字靈等。

反應方程為:Cl2+2NaOH=NaCl+NaClO+H2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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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雖然江某記錄的工種是配鹼工、化鹼工、鹼工,的確和配漂白液有關,“漂白液製造工”中,接觸的主要毒物之一也是燒鹼。可以說二審法院的認定還是有依據的,只是有多少法院有這樣的耐心,去抽絲剝繭,揭開塵封的迷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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