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5 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務副省長虞海燕被銀行職員盯上

原標題:落馬省委常委賬戶500萬,他想盜走

甘肅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務副省長虞海燕在落馬一年多後,一名銀行員工因利用職務便利盜竊虞海燕的賬戶存款而獲刑。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則《周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披露了這一消息。

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務副省長虞海燕被銀行職員盯上

判決書顯示,周某出生於1992年10月31日,甘肅省永靖縣人,大學本科,案發前系某銀行員工,無前科。今年3月14日因盜竊罪被臨夏縣人民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逮捕。

甘肅省臨夏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12月,周某對多名甘肅省落馬高官在銀行的賬戶進行查詢。今年年初,周某查詢到虞海燕的賬戶號定活兩便存單內有資金500多萬元,便通過微信辦了虞海燕的假身份證。

今年3月12日,周某騙得同事梁某的授權,對虞海燕的存單進行密碼掛失,後又騙得會計主管張某的授權,對該存單進行了密碼掛失操作。梁某看到張某又為周某授權時,心生疑慮,彙報給相關人員。次日,銀行領導向公安機關報案。

據上,公訴機關認為周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盜竊罪,且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屬未遂,請依法判處。

“政事兒”(微信ID:xjbzse)注意到,周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稱其對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不是很清楚,認為起訴書指控的盜竊罪是否成立值得商榷。其辯護人提出了兩點辯護意見:

一、本案符合《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情形,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掛失密碼的操作只是為以後可能發生的秘密竊取製造條件,屬犯罪預備階段,最嚴重也只是犯罪中止,且情節輕微;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與事實相悖,被告人的意圖根本未實現,用存摺內的存款額認定違背了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

二、被告人周某無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如果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話,也應按《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

今年9月10日,甘肅省臨夏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經審理查明,周某原系甘肅銀行臨夏縣支行員工。2017年12月份,周某曾利用職務之便對多名甘肅省落馬高官在甘肅銀行的賬戶進行查詢。2018年初,周某查詢到虞海燕在甘肅銀行的賬戶號定活兩便存單,發現賬戶內有資金491.8698、利息20.1592萬元,周某心生貪念欲將該筆錢據為己有,便從銀行系統網上查到虞海燕的身份證號和照片,通過微信辦了虞海燕的假身份證。

今年3月12日,周某用辦的假身份證對虞海燕的存單進行密碼掛失,以業務上的授權為由,騙得同事梁某的授權,後又騙得會計主管張某的授權,對該存單進行了密碼掛失操作。梁某看到張某又為周某授權時,心生疑慮,將自己給周某授權的情況彙報給張某,張某核實後將此情況彙報給銀行領導。次日,甘肅銀行副行長潘某向臨夏縣公安局報案。

法院認為,周某無視國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欲將他人存單內的鉅額存款據為己有,通過事先查詢、準備假身份證創造條件,並著手實施密碼掛失等操作,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構成盜竊罪。其因意志外的原因未達到目的,屬盜竊未遂。臨夏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採納。周某查詢賬戶、準備假身份證的行為係為犯罪作準備,屬犯罪預備,但其從系統內對賬戶進行密碼掛失等操作就是已著手實施犯罪。故辯護人稱該案系犯罪預備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周某在進行了密碼掛失後未及時進行密碼重置,系因在當時條件下進行該操作有一定的難度,並非其主動停止犯罪,在其行為被發現後其謊稱系他人指使並燒燬假身份證等行為更印證了其沒有主動中止犯罪的意圖,故辯護人稱被告人屬犯罪中止的辯護意見亦不能成立。

關於本案犯罪數額的認定,法院認為,周某的盜竊目的就是針對存單裡的存款額,故應以該存款額確定犯罪數額,但因該案系未遂,量刑時應以此數額為參考。周某系初犯,且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現,且其行為屬未遂,未給客戶造成實際損失,故對其可從輕處罰。

最終,臨夏縣人民法院判決周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10000元。此外,作案工具白色直板手機予以沒收。

“政事兒”(微信ID:xjbzse)注意到,虞海燕於去年1月被查,今年7月其受賄案一審宣判。

據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6年,虞海燕利用擔任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鍊鋼廠廠長、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總經理、董事長、甘肅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甘肅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甘肅省委常委、蘭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產品銷售、工程承攬、房地產開發及職務調整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妻李巖華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563萬餘元。

法院認為,虞海燕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虞海燕收受都建明賄賂款中部分系犯罪未遂,且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法庭遂對虞海燕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虞海燕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虞海燕表示接受判決,服判不上訴。

“政事兒”(微信ID:xjbzse)撰稿/何強 校對/陸愛英

轉自: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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