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3 唯一住房,法院不能執行?

有些當事人覺得自己名下就一套房,面積也不大,法院根本執行不了,打起官司來有恃無恐,拒不配合。但這是真的嗎?

的確,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明確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的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須的房產,人民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拍賣、變賣或抵債”。

在實踐中,出於維護社會穩定的考慮,這演變成了對於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的案件,一律停止執行。但是,這也讓人有點想不通,被執行人明明還有財產,而且價值還不小,怎麼就執行不了呢?

所以,法院改變了工作思路:應該保障被執行人的居住權,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權。換句話說:

被執行人有房住,但不一定要有自己的房住。

這句話具體怎麼把握?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司法解釋《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三種情形下,對於“唯一住房”人民法院也能執行。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例如被執行人名下雖然只有一套房屋,但子女名下有住房房子足以保障其居住的,就可以執行其唯一住房。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當被執行人本來有房產,但輸了官司後,為了逃避債務轉移了自己名下的房產,這時候法院不再負有保障其居住必需的義務,即可執行唯一住房。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申請人提供週轉房,保障被執行人基本的居住權後,法院就可以執行唯一住房。但是現在房價高昂,在大城市找房實在困難,難道這時就只能望房興嘆了嗎?當然不是。只要申請人同意從房屋變價款中扣除5-8年租金,也可以強制執行。此時,被執行人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保障性住房,扣除的租金就是為了使他們滿足這個期間的基本居住需要。

舉個例子。許某因為輸了借貸官司,需要償還800餘萬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在執行中查封了她名下的房產。許某不幹了,她向法院提出這處房產是她及所撫養家屬生活必須的唯一住房,面積也才73平方米,法院不應當強制執行。但她的異議最終被法院駁回。

當然,執行程序如何推進是法官的事。作為當事人,您只需要記住:

唯一住房,也是可以執行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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