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1 「案件」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陶淑菊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案件」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陶淑菊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案件」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陶淑菊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案件」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陶淑菊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2月1日上午,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乌兰察布市原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陶淑菊涉嫌受贿犯罪案。

判决认定,陶淑菊利用担任乌兰察布市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与其丈夫接受他人请托,为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揽项目提供帮助,并伙同其丈夫非法收受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50万元、353.1623万元、50万元,三笔共计人民币453.1623万元。非法收受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美元247.1623万元(折合人民币1519.0805万元)、美元40万元(折合人民币242.4335万元)、人民币351.692万元,两笔共计人民币2113.206万元。

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相关规定,以受贿罪,判处陶淑菊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共同受贿的涉案赃款、赃物依法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陶淑菊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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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北疆法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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