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0 100起刑事判決書告訴你:正當防衛主要靠跑!

100起刑事判決書告訴你:正當防衛主要靠跑!

這條你可能被告誡過的信條,雖然聽上去很慫,但是最好的辦法,沒有之一。

“正當防衛”多次成為輿論焦點,但很可惜,很大程度上多數中國人在現行法條下對該詞的理解和執行都是錯的。我們分析了中國裁判文書網上100份以“正當防衛”為由要求輕判的二審(終審)刑事判決書,僅有4份被法院認定,其他20份為防衛過當,76份為故意傷害罪。

本文不評論最近的熱門事件,也不探討“正當防衛”限定條件是否苛責,我們希望通過這100起刑事判決書,告訴你在現行法律下,當你受到傷害時怎樣合法的“抵抗”?法治社會,“以暴制暴”不被允許,“我”拿刀戳向“你”的時候,“你”並不能理直氣壯地戳回去。那該怎麼辦?

別動手你最正確的姿勢就是跑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實施正當防衛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00起刑事判决书告诉你:正当防卫主要靠跑!

上文提到的76起判定故意傷害的案子,每位被告都稱自己“正當防衛”,沒有一起被法院認定,以下是錯誤示範:

  • 鬥毆無防衛

他們中的大部分人都是“捱打,打回去”,看似公平,內核是以暴制暴。

雙方都動了手在判決中叫做“互毆”屬互相侵害,打傷對方即為“故意傷害罪”。連“防衛過當”都不算,“防衛過當”的前提是“正當防衛”,鬥毆無防衛。

不管誰先動手,只要你也打了人,就是相對的侵害者,防衛的關鍵是“防”既被動阻止,而“打”是主動出擊。

兩者的邊界是什麼?這很難很複雜,只能試著舉個典型案子。

  • 什麼是侵害?

為方便描述,全文統一將原被告人稱為小明,被害人稱為小李

(2016)黔05刑終428號

因誤會,小李持刀來到小明家將小明侄子及其祖母砍傷

小明見狀奪下刀——阻止對方侵害,小明防衛

奪刀後對小李拳打腳踢——對方已不是侵害狀態且失去戰鬥力,小明侵害

小李:胰腺損傷引發併發症死亡;小明:故意傷害罪

防衛是被動的,是應對正在進行傷害的反應,如果提前準備了武器就有了主觀上對他人進行侵害的意圖。

(2016)贛09刑終140號

小明在和小李爭執廝打後回賓館躲避——防衛

小李攜多人到賓館樓下挑釁,小明攜帶刀具下樓——存在侵害意圖為可預料的鬥毆準備

雙方推搡中,小明用刀將小李等人刺成重傷;小明:故意傷害罪

100起刑事判决书告诉你:正当防卫主要靠跑!

在上述兩案中,小李方存在明顯過錯,判決時會依法減輕小明的量刑和民事賠償,但對方過錯不是小明侵害小李的合法前提。

你沒跑掉面對施暴者能怎麼辦?

你嘗試了跑但沒跑掉,你知道互毆和侵害都可能犯罪,決定用“正當防衛”面對施暴者。

  • 什麼是防衛?

前面我們講了什麼是侵害,以下行為在法院判決中被認定為“防衛”。

(2015)同刑終字第104號

水果小販小明和小李發生爭執

小李毆打小明,小明拿起水果刀防禦——沒有主動襲擊

小李未停止毆打,撲向小明時被水果刀刺傷

小明立即撥打120求救並報警

小李受重傷;小明二審被判過失致人重傷罪,認定“防衛過當”,刑期7個月

PS另一個相似場景,小謝在朋友被圍毆時,揮舞水果刀稱“晚上誰要找阿孝麻煩,我就給他死”,後法院認定:小謝並未實際與被害人一方發生肢體衝突,出言威脅不排除是震懾、阻止對方繼續採取暴力行為的目的,未有犯罪故意。

在20起“防衛過當”的刑事案中,11人面臨多人圍毆,其他1對1的6人面臨刀棍毆打或多段、反覆毆打(逃跑被追),情形非常危險,對方普通攻擊,你不能使用暴擊。

  • 如果人死了大概率被判防衛過當

20起防衛過當的刑事案,被害人情況大都慘烈:

100起刑事判决书告诉你:正当防卫主要靠跑!

一般情況下,只要對方死亡即使有“正當防衛”的前提,判決也是“防衛過當”。從這20起案件看,給對方造成重傷和死亡,被判正當防衛的話刑期一般在5年左右。2009年鄧玉嬌刺死鄧大貴被判“防衛過當”免刑的原因有她患 “雙相情感障礙”因素,一種精神疾病。

  • 如果使用管制刀具大概率被判防衛過當

100起刑事案中,12名被告赤手空拳,剩下的80多人使用了工具,菜刀用的最多:

100起刑事判决书告诉你:正当防卫主要靠跑!

如果你在防衛中使用如匕首、彈簧刀、三稜尖刀等管制刀具,那從這時開始你的行為基本已是防衛過當了,這類工具的傷害性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 如果侵害已經停止大概率被判防衛過當

(2014)武中刑終字第93號

小明的火鍋店多次失竊在店內蹲守,小李等人前來偷竊

小李等發現小明跳窗逃走——侵犯財產的行為已停止

小明追趕用擀麵杖將小李打傷,被判拘役

在我國現行法律下,普通公民此時只能將人交給警察,動用私刑將已停止侵害的人打傷屬於故意傷害。

雖然這很難“正當防衛”的正確打開方式

認定正當防衛的條件非常複雜,人在被侵害的過程中也很難做到冷靜避險,全身而退。這100個刑事案中,4起判定“正當防衛”無罪,4起造成的後果都是輕傷。

有兩起非常典型:

(2015)楚中刑終字第144號

小明兩人在燒烤店和小李兩人發生爭執,經他人勸解小明兩人離開——躲避

小李二人各持菜刀追上小明兩人,小明兩人受傷——危險情況

小明用腳將小李踢倒在地——阻止傷害;小李倒地——侵害停止

小明繼續踢小李,將其打為輕傷

在此案中,小明二人“正當防衛”無罪,但因為小李被踢倒後,還繼續被打成輕傷,被判民事賠償,賠小李一萬多塊。

(2014)嶽中刑一終字第73-1號

小紅和小李發生爭執扭打,小紅跑回家——躲避

小李攜其妻手持木筒破門而入

在小紅家對其進行毆打,小紅丈夫多次制止無效——傷害繼續

小紅從碗櫃中摸出菜刀砍傷小李二人

小紅丈夫見狀奪下菜刀——傷害停止

小李兩人輕傷——程度未超過限度;小紅“正當防衛”無罪

從鄧玉嬌案,於歡案到今天,我們討論“正當防衛”的限定是否合理,也討論什麼是法治精神,我們希望厄運不要降臨在自己身上,也可以知道現行法條下,怎麼做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

資料來源:裁判文書網2002到2017以正當防衛為搜出的3706案例中,符合刑事案、判決書、二審條件的167條結果中的前100條(輕傷及以上的刑事案)

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刊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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