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2 普通人最易触犯的几种罪,你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就涉嫌犯罪

普通人最易触犯的几种罪,你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就涉嫌犯罪

我作为律师,在这么多年的办理案件过程中中发现,由于我们大多数人不熟悉法律,常常凭着过往的经验办事,有很多人在不知不觉中就触犯法律,涉嫌到犯罪之中。

下面,我将普通人容易触犯的几种犯罪列举如下,以避免朋友们误入其中。

一、非法讨债有可能触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生活中经常有人欠钱不还,于是,就经常有人为了讨债而触犯法律。

(一)因讨债被判非法拘禁罪。

去年我们所的律师就接到这样一件刑事案子。张三欠李四15万元钱,欠了好几年了,多次催讨也要不回来。于是,李四就找了几个哥们,打电话把欠款的张三叫出来,几个哥们就上前扭住张三,强行把张三塞进一辆面包车里,把张三弄到一间空房子里,然后让张三往家里打电话送15万元钱来,否侧,就不让张三回家。张三无奈,便给他的妻子打了电话。但是,由于张三家里根本没钱,张三的妻子东借西凑也没有凑齐15万。这样一直拖了两天,张三的妻子才凑了5万元钱。张三的妻子央求李四说:能不能先还5万元,把人放了。被李四拒绝。最后张三的妻子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最后李四等人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

因讨债引发非法拘禁的案例很多,据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受理的非法拘禁案件进行分析发现,近3年,此类犯罪涉案人数显著增加,其中因索债引发的非法拘禁犯罪达32件,占比94.1%。

(二)因讨债被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2013年10月,马某在做生意过程中,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苏某某,苏某某告诉马某说手里有批铝料,急于出售想卖给马某,于是,马某先后支付给苏某某现金35万元。 此后,铝料不仅没有卖给马某,35万元现金也没有返还给马某,情急之下,马某于10月20日和要好的哥们杨某某来到苏某某的家中找其母亲杨某某要钱,并扬言说不给钱就不走。杨某某报警后,公安民警要求马某等人离开杨家,在外面等候不能私闯民宅。25日夜,杨某某也因不堪骚扰离家外出不见人影。就这样马某某大摇大摆地住在了杨某某的家中,致使杨某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杨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滞留20余天拒不退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杨某某在马某的指使下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从轻处罚。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这里的“非法”,主要表现在违反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无权或者无理进入他人住宅而强行闯入或者拒不退出。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立案标准有两个: 1、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 2、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

与因讨要合法债务不成,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达到一定程度而构成非法拘禁罪类似,这个案也是因“合法”而变“非法”,从而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为此,我在这里提醒大家:当你的法定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一定要通过正当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做出过激行为,导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二、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也是近几年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有些人利用自己的信用额度办理了信用卡,使用起来非常方便。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千万不要恶意透支,一旦恶意透支不能归还,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银行允许持卡人超过其账户资金的额度支取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

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其仍然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即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在这方面应该注意的是:除了那些恶意透支根本没有打算归还的以外,还有一些人是明知道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却仍然透支信用卡用来挥霍、购买奢侈品等等。这种行为也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比如张某有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2万元,因为手头紧,没钱花了,于是就找了个有pos机的朋友,以刷卡消费的形式刷卡1万元,钱到账后朋友再转给了张某,账单到期后,银行催了两次,已经超过三个月了,张某根本没钱偿还,最终张某被判处了信用卡诈骗罪。

我在这里特别提醒大家,恶意透支信用卡很容易构成犯罪。(恶意)透支额一万元以上,银行催告两次以上,超过三个月仍然不归还的,就可能构成犯罪。现在银行卡办理比较容易,银行有时还送上门来推销;而现在好多年轻人不注意这点,手头紧了就透支,银行催收又没有钱偿还,有的年轻人为了躲避银行的催讨,还把手机关了。银行没有办法,就会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保险诈骗罪和冒用医保卡诈骗。

有些人法律意识不强,总想钻空子沾便宜,以为保险公司的钱或者是国家的钱不占白不占。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竟然因此被判刑入狱。

(一)保险诈骗罪。

【案例1】2008年2月一天的晚上,许某某酒后驾车撞到赵某的轿车上,造成赵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认定,许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某知道自己酒后驾车造成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便让其表弟李某冒充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对此次事故定损19万元。许某某、李某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被保险公司发现是李某是冒名顶替,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最后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2】2009年1月15日,龚某某驾驶电瓶车与张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龚某某肋骨骨折。龚某某委托某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钱某某打官司向张某某索赔,钱某某告诉龚某某:可以通过夸大伤情方式来提高伤残等级,可以多获得保险公司的赔款。于是龚某某就委托钱某某办理此事。钱某某为了多收取风险代理费,便请杨某某(另案处理)帮助伪造了龚某某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病情诊断证明书,然后通过这些伪造的病历资料,在司法鉴定所获得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之后又依据这个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获得了49580元的保险金赔偿。最后,南通海门市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3】2011年6月5日,薛某某、尹某某二人协商,想通过保险理赔的方式为各自维修汽车,经与汽车维修厂的郑某某商定,由郑某某伪造了尹某某汽车与薛某某汽车相撞的保险事故,后由薛某某、尹某某冒充出险驾驶员,获取修车保险金23280元。

2011年12月30日,薛某某想再次通过保险理赔的方式为自己维修汽车,便与郑某某商定,由郑某某驾驶薛某某的汽车故意撞树,然后由薛某某冒充出险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由郑某某办理保险理赔手续,获取保险金68000元。

此后,薛某某、尹某某和郑某某的虚假理赔被发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薛某某、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冒用医保卡诈骗。

生活中,有些人自己没有医保卡或者自己的医保卡没钱了,就使用亲人的医保卡冒名去医院买药治病的情况也十分常见,很多人认为这样的行为无伤大雅。殊不知,这种行为也很可能构成犯罪。我们看下面这个案例:

来自江苏洪泽的罗某某去年8月在体检中被发现患有早期乳腺癌,需住院手术治疗。面对可能产生的庞大医疗费用,罗某某非常焦虑,而她自己又没有买医疗保险,现在补交也来不及。于是,罗某某就与家人商量,决定用自己妹妹的信息住院治疗并报销费用,以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罗某某用妹妹的医保卡住院治疗,前后共报销医疗费20228元。出院后,其妹妹又替她领取大病保险补偿费用6230元。

没想到姐妹俩的行为被医保部门发现。医保部门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今年5月,检察机关以罗某某姐妹涉嫌诈骗,向江苏洪泽法院提起公诉。

骗取医保的行为是很多人不太注意的小细节,但是,数额较大就会构成犯罪,即使数额较小,也有可能被行政处罚。因此,请朋友们一定要注意,切莫因此锒铛入狱。

生活中,还有一些朋友会利用国家给我们的福利去套取相应的钱财,这都有可能涉嫌诈骗。

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犯罪的名目很多,除了前面说的保险诈骗、信用卡诈骗之外,还有集资诈骗、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等等。

四、危险驾驶罪。

【案例1】2016年10月16日16时许,谷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载着朱某某、郭某某等4人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路与晶华大道路口附近因琐事与驾驶凯迪拉克牌轿车的司机郭某发生争执,后郭某报警,德州市宋官屯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谷某某酒后驾车,遂将谷某某移送交警执勤处。经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对谷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谷某某血液内乙醇成分含量为149.7mg/100ml。

2017年9月6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2】2017年01月15日14时,孟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齐河县城区齐心大街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南向北步行过公路的李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孟某某弃车逃逸,后被民警查获。

随后,法院判决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案例3】2017年3月27日15时40分许,德州市直属四大队民警在崇德五大道巡逻时,发现一辆小型越野车由北向南逆向行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驾驶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浑身酒气,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当时王某某拒绝接受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遂被民警带至德州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德州市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检测。经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80.9mg/100mL血液 ,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王某某遂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

五、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案例1】谢某早上有急事开车出门,发现前面有一辆高档车挡住了自己的行车路线,车上也没有留挪车的电话。谢某按了半天车喇叭,也没有人出来。谢某十分焦急,为了泄愤,就用石子把那辆车划了很深的几道印痕,并把其车门踹坏。此后,那辆车的车主报了警,经鉴定,那辆高档车的损失达上万元,于是,谢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刑事拘留。

【案例二】2009年8月21日15时30分许,黄某某、孟某等人在上海市宝山区一路口与驾车行驶至此的李某某发生纠纷,李某某遂纠集李海某、李连某、李方某(另案处理)等人对黄某某、孟某等人进行殴打,致黄某某、孟某不同程度受伤。为了泄愤,黄某某、孟某持铁棍将李某某等人的两辆轿车及一辆面包车砸坏,经鉴定,物损价值达13,391元。最后,法院判决黄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孟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故意伤害罪

【案例1】2013年XX月XX日XX时许,被告人方某在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XXXX电子厂附近见到被害人陈某乙,要求被害人陈某乙支付所欠车费,被害人陈某乙拒绝。被告人方某便叫上在附近吃夜宵喝酒的何某(另案处理),两人一起用拳脚对被害人陈某乙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陈某乙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所受损伤符合被外力作用所形成,造成L1椎体左横突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最后,方某和何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一年。

【案例2】2014年7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杨小某和女友骑电动自行车与徐某相撞,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并殴斗。在殴斗过程中,杨小某在路边捡起一块石头向徐某的头部砸了两下,致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7月31日死亡。其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小某有期徒刑七年。

看完上面这些个案例,朋友们是不是觉得犯罪其实是一件挺容易发生的事情?有时你在不知不觉中就触犯了刑法。

因此,我再次提醒大家,一定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尽量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遵纪守法,切莫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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