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7 祁門:為索取債務扣押他人 兩男子非法拘禁獲刑

【摘要】

記者姚大盛

晨刊訊為要回借款,男子葉某、方某將欠債者扣押,並致其輕微傷。近日,祁門縣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兩人拘役4個月。

據瞭解,現年40歲的葉某是黃山市一家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祁門分公司的負責人,方某則是該公司員工。2016年6月27日、9月28日,來自祁門縣閃裡鎮的陳某由被告人葉某、方某所在的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擔保,分別向他人借款10萬元、5萬元。陳某支付借款部分利息後,便停止支付利息且借款到期後一直未歸還所借本金。為此,葉某、方某等人多次向陳某催要欠款,均未果。

今年2月3日18時許,陳某在祁門縣一飯店被發現,葉某接到電話後,當即叫方某把陳某帶走,找個地方看住陳某不讓走,葉某則馬上過來向陳某催要欠款。最終,陳某被方某等人帶到祁門縣一賓館房間裡,在房間門口,方某踢了陳某臀部一腳,進入房間後,方某嚴詞質問為何不歸還15萬元?並打了陳某兩巴掌。不久,葉某趕到,質問中將陳某鼻子打出血,又踢中陳某胸部致其跌到床上,還跳上床朝陳某頭部踢了兩腳。後來,葉某將情況跟該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市公司負責人王某彙報,並讓方某等人將陳某看住,直到2月4日9時41分,葉某、方某等人商議後,決定將陳某帶上車,把陳某帶至屯溪區,就陳某吸毒問題交給荷花池派出所民警查處。2月4日21時23分,陳某到祁門縣公安局祁山派出所報案。被告人葉某、方某先後到祁門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4月3日,陳某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在該案審理過程中,被害人陳某與被告人葉某、方某達成賠償協議,對其二人予以諒解。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葉某、方某為索取債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實施毆打行為,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依法應予懲處。案發後,鑑於其二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同時,其二人與被害人陳某達成賠償協議,陳某對二被告人予以諒解,對二被告人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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