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案例研究」順風車不構成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

「案例研究」順風車不構成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

「案例研究」順風車不構成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
「案例研究」順風車不構成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

案件名稱

「案例研究」顺风车不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北京三中院判決李某訴太平洋保險北京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研究」顺风车不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裁判要旨

駕駛員利用私家車從事順風車服務並未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如在此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得以車輛使用性質改變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拒絕賠償。

案情

2016年11月,李某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保險責任免除部分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被保險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改變使用性質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2017年7月9日,李某從網絡平臺接順風車單,車輛行駛中與道路護欄接觸,造成車輛全損、護欄損壞,交通部門認定為單方責任事故。後李某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保險公司認為,李某從事順風車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不應賠償。

裁判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事故發生時,李某駕車用於順風車接單,順風車以車主既定目的為終點,順路搭乘,目的在於分攤行駛成本,客觀上不會導致車輛使用頻率增加;同時因順路搭乘,行駛範圍亦在合理可控範圍內,並未因此而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故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範圍內賠償李某的損失。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李某機動車損失費用61646元,損害公路設施費用3600元。

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參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規定,網約車是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簡稱,與順風車非同一概念。李某的行為應界定為順風車,並未從本質上改變車輛的家庭自用性質,保險公司拒賠缺乏依據,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1.網約車與順風車的概念區別

《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第十三條規定:“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後,對符合條件並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參照該規定可知,網約車不僅是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簡稱,亦因其具有經營性質而需辦理相關審核和證照手續。

其次,《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由此可知,在上述行政規章中,順風車與網約車並非同一概念,且順風車的管理當由城市人民政府依法進行。

在此基礎上,北京市出臺了《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合乘意見》)。其第一條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駕駛員的小客車、分攤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費和通行費)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該條明確了納入行政規制的順風車概念。其第二條規定:“合乘出行作為駕駛員、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各方自願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民事行為,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其他城市關於順風車的規定,與北京市的上述規範大同小異,從中可知,順風車並不以盈利為目的,也非營運行為。

綜上,網約車與順風車並非同一概念,網約車的本質依然是出租汽車,目的在於營運,故相關車輛和從業者,需符合相關條件並經一定的審核程序;而順風車的目的在於互助,並非營運,故不需履行上述程序,亦無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的變更。

2.順風車的認定條件

順風車的產生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駕駛員、合乘者直接達成出行意願;二是駕駛員、合乘者藉助信息平臺達成出行意願。實踐中,第二種已佔主流。

在駕駛員、合乘者通過信息平臺達成意願後,駕駛員的運送行為屬於順風車還是網約車,判斷因素主要有兩個:一是信息平臺提供的運送類型;二是駕駛員收取的費用標準。《合乘意見》中規定了信息平臺應按照規定計算合乘分攤費用,並按合乘各方人數分攤,其他城市亦多是如此。可見對於順風車的駕駛員而言,其收取的費用並非自己計算,而是由信息平臺向其推送。故此,如駕駛員在信息平臺註冊了順風車,藉此接收順風車單並依平臺計算的標準收取了成本費用,則可參照地方政府相關意見中駕駛員、合乘者、信息平臺的“合作”方式,認定駕駛員從事的是順風車行為。

3.網約車和順風車的保險理賠

在現有的規章範圍內,網約車具有營運車輛的性質,且保險公司對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存在不同的保費標準,原因在於營運車輛的危險程度明顯大於非營運車輛。故如果家庭自用汽車長期從事網約車,則應向保險公司履行告知義務,如怠於履行,則交通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可依合同約定主張免賠。

對於順風車而言,其並未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依然是家庭自用,只不過基於免費互助或分攤成本的需要搭乘了其他同路人;此外,合乘行為是以車主正常出行路線和常規使用車輛為基礎,並不會因此而導致被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故此,保險公司不能以此作為拒賠的理由。

本案案號:(2017)京0112民初30683號,(2018)京03民終2038號

案例編寫人: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史智軍 孫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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