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4 上诉求无罪?韶关一名邪教骨干终审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2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人梁剑君的上诉,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梁剑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梁剑君,男,广东省韶关市乐昌人。1994年曾参加李洪志湖南郴州培训班,开始习练,曾是韶关市乐昌辅导站站长。

从2014年开始,梁剑君利用其妻子向当地群众散发由其制作的宣传物品;制作并组织他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邮寄“刑事控告信”,宣扬;通过网络下载资料,大量制作邪教宣传品后提供给其他

人员。

2017年5月,乐昌市公安局民警在梁剑君住所查获物品一批,同时人员龚某将梁剑君给其的一批宣传品上缴,合计有:书籍(小册子)725本;传单、资料、图片共274份(张);有内容的光盘11张;电脑、打印机、U盘等物品一批,电脑内发现提取涉及文件2093个。

经广东省公安厅认定:上述均属于邪教组织的宣传品。2017年5月25日,梁剑君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2017年12月26日,乐昌市人民法院并作出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梁剑君无视国家法律,制作邪教宣传品,并进行传播,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梁剑君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上诉,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梁剑君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互联网下载、制作邪教宣传品,并进行传播,宣扬邪教,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来源 | 广东省反邪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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