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福州法院涉僑司法保護十大精品案例(六)

福州法院涉僑司法保護十大精品案例(六)

王某宇訴張某紅等民間借貸糾紛系列案

案情簡介

本案系通過P2P平臺進行借貸而形成民間借貸糾紛的一系列案件。原、被告雙方通過上海信而富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個人借款及相關服務協議》,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同意上海信而富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從指定賬戶自動劃付的方式按月還本付息;協議約定借款本金19415.33元,然簽約後被告實際收到借款為15000元,差額部分經原告確認系平臺管理費。協議詳細規定了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逾期利率及罰息等事項,因被告未按約償還本息,構成違約,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和罰息。

裁判理由及結果

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原告提交的《個人借款及相關服務協議》及附件一《還款明細說明》、《通聯通業務單筆電子憑證》、《借款人已還款查詢結果》等證據,確認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協議中關於逾期加收罰息的約定超過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範圍,原告在庭審中將逾期利息及罰息訴求變更為按月利率2%計算;協議約定借款本金19415.33元,然簽約後被告實際收到借款為15000元,差額部分經原告確認系平臺管理費。因民間借貸系實踐性合同,故認定借款本金以被告實際收到款項為準。被告僅返還原告本金4400.63元及相應利息,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599.37元及利息,被告未按約償還本金,構成違約,原告變更訴請後要求被告償還借款並支付利息及罰息,符合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規定,判決:被告張某紅、吳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某宇償還借款本金10599.37元及相應逾期付款利息和罰息(以本金10599.37元為基數,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和罰息按月利率2%計算)。

一審宣判後,雙方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近年來,我國P2P行業發展迅猛,相較於傳統金融領域融資成本高、渠道單一、需要擔保的特點,P2P網絡借貸更加方便快捷,P2P網絡借貸利用平臺優勢整合民間閒置資金,通過分散投資降低了投資風險,回報率遠高於銀行存款普通理財產品的利率,網絡及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提供了技術支撐,均為近幾年P2P網貸的繁榮奠定了基礎。同時值得關注的是,P2P行業存在著監管不明、准入門檻低、業務經營範圍相對模糊等問題,導致出借人無法收回本息,從而引發訴訟。

隨著經濟高速發展與人民風險防控意識的薄弱,此類糾紛劇增。2016年至今,倉山法院共受理P2P網絡借貸糾紛203件,其中以原告王某宇起訴的涉及P2P網絡借貸糾紛系列案共計178件。大數量的P2P網絡借貸糾紛案件造成了整個P2P行業的信譽危機,也阻礙了整體行業的良性發展。P2P網絡借貸存在便利性,特別是對華僑、僑胞而言,通過網絡就可以進行操作,但在解決交易的地域侷限問題的同時,也存在著交易風險。為更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規範P2P行業操作,針對目前P2P行業魚龍混雜、秩序混亂的情況,釋放出整改管理的信號,對網絡借貸糾紛相關法律法規也亟需進一步完善。

P2P網絡借貸糾紛主要呈現如下問題:一是風控監管缺位,借貸風險較高。投資者並不熟悉融資者具體信息,主要通過P2P平臺披露的融資項目信息瞭解融資情況,存在較高的投資風險。P2P平臺對貸後借款使用等後續風控跟蹤監管普遍缺位,不利於出借人及時根據借款人償債能力的變化保護自己合法權益。二是以電子證據為主,認定證據及事實存在困難。P2P網絡借貸糾紛中身份認證、資金往來、借款合同等事項,均通過互聯網進行,該類證據原件存儲於P2P平臺公司後臺,當事人舉示證據通常是網絡打印件。該類證據的審查判斷標準缺乏相應規定,是由當事人採取證據保全公證補強其證明力,還是庭前或庭審中現場上網演示核實,實踐中做法不一,亟待統一規範。三是P2P平臺為吸引投資,違規經營情況普遍存在。有的P2P網絡借貸平臺委託第三方資金存管機構在代為發放借款時,直接從借款本金中代扣佣金、服務費等高額居間費用,涉嫌變相收取“砍頭息”或高額利息,提高借款人的融資成本。

現以本案為基礎,從司法實踐的角度對P2P網貸的若干法律問題進行分析:

一、訴訟主體資格認定問題

民事訴訟主體,是指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判斷具體訴訟案件中當事人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不僅看當事人是否具有訴訟權利能力,還必須與訴訟案件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即直接利害關係。P2P網絡貸款,實質是依託互聯網技術的民間借貸,與傳統民間借貸最顯著的區別在於P2P網貸有第三方即P2P平臺的參與,由P2P平臺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借貸諮詢與服務,促成雙方簽訂借款合同,法律關係更為複雜。在P2P網絡借貸中,通常存在實際出借人、借款人、P2P網絡借貸平臺這三個主體。P2P平臺在網絡借貸中作為中介,不吸儲,不放貸,只提供金額信息服務,在網絡借貸中起到的是居間作用,借貸雙方通過P2P網絡平臺形成借貸關係,故在借貸事實中實際出借人與借款人形成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

本案中,原告王某宇是實際出借人,被告張某紅、吳某等系借款人,借貸雙方通過信而富公司簽訂《個人借款及相關服務協議》,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借貸雙方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原告王某宇享有向被告張某紅等主張償還借款的權利,被告張某紅等亦負有向原告返還借款的義務,本案原告王某宇作為出借人起訴借款人即被告張某紅等要求承擔還款,原、被告訴訟主體適格。

二、借款本金的認定問題

在傳統的民間借貸中,通常是出借人與借款人雙方之間直接協商達成借款協議並支付借款,借據、收據等債權憑證上的金額通常認定為借款本金。而在P2P網絡借貸模式中,由網貸平臺為借貸雙方提供信息流通平臺、信息價值認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務,為此網貸平臺向借貸雙方收取一定的手續服務費。對於手續服務費的性質該如何認定以及P2P網絡貸款借款本金如何認定,則成為P2P網絡借貸案件審判中的難點。筆者認為,P2P網絡借貸業務中平臺方收取的服務費不同於借款利息,而是類似於傳統居間服務報酬。因居間服務本質上就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核心是按照委託人的意願瞭解交易對手的有效信息,促使達成交易。本案中,信而富公司作為網絡貸款平臺,為原、被告提供交易信息、信用諮詢、評估、還款提醒、賬戶管理、還款情況等系列相關服務,被告與信而富公司之間形成居間服務合同關係,借貸雙方協議約定借款本金19415.33元,簽約後被告實際收到信而富公司代付的借款為15000元,差額部分經原告確認系平臺管理費,不屬於借款本金,亦不屬於預先扣除的利息,故本案借款本金以作為借款人的被告實際收到的款項15000元為準。

P2P網絡借貸合同中服務費是否合理的判斷標準,司法實踐中尚無統一思路。在目前尚不能完全掌握網絡借貸平臺實際經營成本及合理利潤的情況下,可根據案件借貸標的額、平臺提供的實際服務、合同履行等情況對服務費的標準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三、電子證據的認定問題

P2P網絡借貸有關身份認證、資金往來、合同簽訂、後期聯絡等活動,均是在互聯網上進行,出借人與借款人通過註冊成為網站會員,即可進行操作而完成借款,後期還款、催收也都是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完成。P2P平臺提交的包括借款協議等證據,由平臺將保存於自身網站的電子證據以書面打印件方式提交。電子證據特有的物理屬性,使其容易被刪除或篡改,對電子證據的效力認定帶來困難。而審判實踐中,經常存在借款人不到庭的情形,或者借款人到庭辯稱網上操作非本人所為,則法院對實際借款人的認定存在障礙。司法實踐中,對電子證據的證明力,主要通過證據的三性,即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三個方面來認定。根據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法院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包括從證據形成的原因、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證據原件等方面審查證據的證明效力。

本案中,原告提供《個人借款及相關服務協議》、《通聯通業務單筆電子憑證》等證據,符合現今網上借貸交易慣例及規則,且各證據間相互印證,形成有效證據鎖鏈,證明被告通過信而富公司向原告借款的事實,上述證據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綜上,對於目前P2P網絡借貸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一是加強行業監管。由相應主管部門進一步完善P2P網絡借貸監管細則,明確P2P平臺的貸前和貸後風控監管標準,嚴厲打擊P2P平臺違規經營行為,促進互聯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二是開展法治宣傳。通過各種媒介,宣傳P2P網絡借貸投資潛在的借貸風險和相關法律知識,引導投資者理性投資,及時正確收集保全電子證據。三是延伸審判職能。針對P2P網絡借貸存在的風險和問題,司法機關積極向金融主管部門發送司法建議,促進主管部門完善監管措施,提高監管水平。

福州法院涉侨司法保护十大精品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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