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3 最新情況:賬務處理露馬腳,贈送禮品未扣個稅被查處

某市稽查局對轄區內某軟件公司實施立案稽查,該公司2013-2014年間均向客戶贈送大量禮品,卻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稽查人員調取了該公司的賬冊資料,發現該公司2013、2014年在“管理費用-其他”科目中列支了240萬元的費用,該公司財務人員無法給出明確解釋,也不能提供該費用的原始憑證。稽查人員約談了該公司的財務負責人,該負責人承認是給客戶贈送禮品支出,由於費用性質特殊,客戶不願意提供身份證繳納個稅,他們也就沒有為客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處理結果

稽查局對該軟件公司責令補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約48萬元,並對少扣繳稅款處以百分之五十的罰款24萬元。

政策依據

《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規定,扣繳義務人違反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釦或補收。

延伸提示

1)外購禮品用於交易應酬企業所得稅按照業務招待費規定限額稅前扣除,如果沒有發票則需全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處理。

2)外購禮品用於交際應酬增值稅不得抵扣,建議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或勾選後需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如果不能取得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有可能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作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處理。

3)外購禮品在稅前扣除需要證明禮品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須提供證據證明使用用途,比如用於高管個人消費則不得稅前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其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屬於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支出。

4)如果企業替個人承擔個人所得稅款,則稅款也屬於上述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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