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 離職申請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嗎?真會扣完工資又賠償?

離職申請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嗎?真會扣完工資又賠償?

【案情簡介】

2014年3月24日,李某與道駿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崗位為採購員,試用期工資3800元/月,試用期滿4200元/月。2014年9月10日,李某離開道駿公司。2015年6月25日,李某向義烏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道駿公司稱:李某在就職期間未向主管級請假,無故曠工10日以上,未交接工作,未提出離職申請,擅離職守。根據公司的管理制度,員工請假要提前報部門經理或行政部,經批准後方能生效。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辭職、辭退員工未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離職手續者,原則上人力資源部會將其轉為自動離職,視為自動放棄薪資。另外,李某從財務室竊取員工薪資單,系洩露公司機密,應賠償損失。

李某辯稱:沒有擅自離職,而是在職期間就已經向道駿公司提出要求補交社保,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道駿公司在李某要求之後仍予以拒絕,李某做出了離職的決定。在職期間也從未有過曠工,如果有曠工的話,在本案中道駿公司應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李某在離職過程當中交接了工作,交接完畢後才離開。也根本不存在偷竊行為,道駿公司所陳述的事實是對李某的誣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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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結果】

裁決:一、由被申請人道駿公司支付申請人李某工資6131元、經濟補償金2100元,以上共計8231元,於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由被申請人道駿公司於裁決書生效之日內為申請人李某補繳自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其中個人應繳納部分由申請人李某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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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析】

道駿公司在舉證期限內提供以下證據:員工管理制度(複印件)共30頁,證明管理制度規定員工提出離職須提前1個月向公司提出書面離職單,必須要有公司簽字蓋章。李某質在職期間,從未收到員工管理制度手冊,不存在道駿公司的管理制度手冊。《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本案中,李某為簽字確認公司員工管理制度手冊,公司也未繳納社保,因此,李某的合理訴求法律上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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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示】

首先,公司應當首先與離職員工和具體的用人部門進行溝通交流,瞭解 員工離職的真實原因,以及這名員工是否做好離職交接,是否因緊急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確定上述原因及情況下,再製定具體的應對策略。

其次,公司可向待離職員工提出兩項方案。一是員工選擇按照員工手冊的規定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並在儘快做好工作交接後,公司可提前辦理離職手續,並在離職時支付剩餘工資。二是員工選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強行立即走人,公司按照規定支付剩餘工資,但在離職後公司將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員工賠償給公司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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