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高新區法院一案例入選江蘇十大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高新區法院一案例入選江蘇十大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擔負著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重要職責,“世界環境日”當天,江蘇高院對外發布《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展現法院為保護綠水青山所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泰州醫藥高新區人民法院的一則案例入選。

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訴高港區水利局行政公益訴訟案

高新区法院一案例入选江苏十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泰州醫藥高新區人民法院在高港區人民檢察院訴高港區水利局行政公益訴訟案中,判決撤銷被告對長江非法採砂者作出的過輕行政處罰,責令全面調查並在兩個月內重新做出處罰決定。被告及時履行生效判決,依法作出了新的處罰決定。該案也於近期入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檢察公益訴訟十大案例。

高新区法院一案例入选江苏十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5年期間,江蘇省泰興市江漢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長江河道內未經許可非法採砂317430.1立方米。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水利局工作人員對江漢公司的非法採砂行為採取“不予處罰或單處罰款”的方式,幫助江漢公司規避監管,免予繳納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

訴前程序

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發現高港區水利局不履行水行政管理法定職責後,於2016年10月24日向高港區水利局發出督促履職令,督促高港區水利局依法查處江漢公司非法採砂行為。收到督促履職令後,高港區水利局一直未依法查處。

訴訟過程

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12月16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高港區水利局不及時查處江漢公司非法採砂的行為違法,並判決責令高港區水利局依法查處江漢公司的違法行為。

江蘇省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泰州市高港區水利局收到人民檢察院督促履職令知曉江漢公司的非法採砂行為後,在規定期限內未對江漢公司的非法採砂行為進行查處,其不作為不僅導致國家礦石資源費的流失,還使得非法採砂活動對長江生態、水文及航道安全的破壞未得到有效遏制,社會公共利益依然處於受侵害狀態,泰州市高港區水利局不履行長江採砂監管法定職責行為違法。遂判決責令泰州市高港區水利局對江漢公司非法採砂行為作出處理。

高新区法院一案例入选江苏十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判決生效後,泰州市水利局於2017年11月7日對江漢公司處以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系泰州市長江非法採砂行政公益訴訟系列案之一。長江非法採砂行為不僅導致國家資源的流失,無序採砂還嚴重影響長江航道和防洪堤壩安全,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行政機關盡職履責,及時對非法採砂行為進行懲戒是有效遏制違法行為的重要保障。

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水利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存在放任違法行為、幫助逃避監管的現象後,及時發出督促履行令,在相關職能部門依然不履行職責的情況下,及時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通過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責令相關職能部門對違法行為及時進行查處,發揮對違法行政行為的司法監督功能,進一步健全了生態環境法律保護機制,提升了生態環境法律保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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