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3 肇事車輛未投交強險,賠償責任如何承擔?

陶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與李某停在路邊的未投保交強險的小轎車尾部發生碰撞,導致陶某受傷,賠償協商未果後陶某提起訴訟。日前,博望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判決投保義務人車主陳某、侵權人李某連帶賠償陶某損失8萬餘元,李某賠償陶某損失8000餘元。

肇事車輛未投交強險,賠償責任如何承擔?

案情回顧

2016年2月7日晚,陶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新314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博望新聯村路段時,因疏於觀察,與李某停在路邊的小轎車尾部相碰,致陶某受傷,兩車受損。交警部門認定,陶某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李某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陶某受傷後住院治療,用去醫療費28000餘元。後經司法鑑定,陶某構成傷殘十級。肇事小轎車的車主是陳某,未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該車在李某租賃使用時發生本起交通事故。

法官釋法

肇事車輛未投交強險,賠償責任如何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由於肇事車輛小轎車未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陳某作為車主是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李某租賃轎車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是侵權人,故陶某的損失依法先由陳某、李某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由李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本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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