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1 PPP名人汪才华:基于PPP专家库建立现状的法律问题探析

(一)层级过多问题探析

从上述四级PPP专家库来看,我国的PPP专家库总体处于分散设置的初放状态,这与笔者多年来一直关注的招标采购中的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有类似之处。前者主要体现“公法”的授权,体现在为设区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为主的PPP项目发起、实施机构提供专业咨询、把关服务,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PPP专家在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时,其直接等同于后者(政府采购中的评审专家);依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5〕167号)等规定,其物有所值评价结论“通过”与“未通过”,是PPP项目是否宜采用PPP模式的依据,基本相当于“具有生杀大权、推荐并确定谁通过资格审查、谁为中标候选人甚至中标人”的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对于这一“具有生杀大权”的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历来在我国的招标采购行业中处于重要地位,但其发展历程经历了2000年左右开始评标专家依《招标投标法》出现→2003年左右开始评审专家依《政府采购法》出现→2010年前国家、省、市、县和发改、财政、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般、房建和市政、通信等多部门“九龙治水”的设置模式和专业划分混乱的格局→国务院十部门2010年《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出台 →2012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出台,明确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2012年以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各省纷纷成立综合评标专家库→2016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当前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基本只保留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和国家级评标专家库的格局。反思我国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发展的历程,相对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面对的起点仅数十万元的招标采购项目,PPP专家面对的起点亿元级的PPP项目,如果还要经历“先乱后治”的发展路径,如果让低起点、缺少经验、本地化人士混入PPP专家队伍却行使“生杀大权”,代价可想而知。因此,笔者呼吁,应当减少PPP专家管理层级,避免PPP专家在低层级设置,以求PPP专家始终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最大可能,防止PPP专家“满天飞”和功能异化。

(二)管理部门交叉问题探析

从管理部门来看,我国国家层面存在财政部PPP专家库和发改委PPP专家库;14个建有或正在建立PPP专家库的省份(含计划单列市)中,均有省级财政部门的身影,其中湖北、湖南、浙江、陕西4省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分别建有PPP专家库,黑龙江省、北京市采用了两部门联合建立PPP专家库的模式;17个建有或正在建立PPP专家库的设区市(含地区)中,PPP专家库由发改部门独建的有成都、北海2市,由发改和财政部门联合建设的有怀化、衡阳2市,由政府派驻机构建立的地区有1个: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其他12个设区市PPP专家库均由财政部门设置;6个建有或正在建立PPP专家库的县级城市中,除天门市PPP专家库由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天门市重点项目协调办公室)设置外,其余均由财政部门负责设置。综上可以看出,我国PPP专家库存在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交叉管理的问题。一直以来,我国在PPP管理部门存在发改和财政之争问题,2016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领域进一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2016年8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2016年10月11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 ,加上我国的PPP条例(征求意见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明确写入条例名称中,坊间一度传闻“发改管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财政管政府购买服务PPP项目”的分工模式。正是这一原因,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发改PPP专家库和财政PPP专家库竞相设置的局面,总体而言,由于财政部门有财政支付、物有所值评价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等“抓手”,财政部门的PPP专家库总体占优势地位。笔者认为,同一层级设置功能基本相同的两套专家系统,容易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相互掣肘等,在目前财政部门还未全面铺开设置PPP专家库、发改部门刚刚萌芽设置PPP专家库的初期,政府部门应抓紧作好顶层设计工作。

(三)专业划分混乱问题探析

从专家专业划分来看,财政部将PPP专家划分为政策、法律、财务、咨询、行业、学术6类,发改委将PPP专家划分为综合、财务、法律、工程技术、融资、项目管理6类,江西和湖南省财政厅将PPP专家划分为工程、经济、法律3类,湖北省财政厅将PPP专家划分为咨询、政策、行业、金融财务、法律5类,四川省财政厅将PPP专家划分为通用和专业2类,云南省财政厅将PPP专家划分为高校院所、金融、PPP投资企业、综合咨询、律师5类,成都市发改委将PPP专家划分为建筑工程、生态环保、市政工程、轨道交通、公路、水利、铁路、信息化、能源、教育文化、农业、项目管理、财务、技术经济、金融、资产评估、法律17个专业,总体而言,对PPP专家的专业划分,行业处于“令人眼花缭乱”的现状。笔者认为,这种混乱的划分方式不利于专家间互认互通,行业有必要对划分标准进行统一或出台国家指导性标准。

就目前的专家专业而言,至少有三方面规定值得参考,一是物有所值评价时,根据《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财金〔2015〕16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规定,定性评价专家组包括财政、资产评估、会计、金融、行业、工程技术、项目管理和法律方面共9个方面的专家,但遗憾的是,目前45个PPP专家库中,没有一个专家库在这9个方面形成对应关系;

二是PPP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时,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第七条的规定,应至少包括财务和法律2方面的专家;三是采购结果确认谈判时,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应至少包括财务和法律2方面的专家。从上述三个值得参考的规定可以看出,财务、法律方面的专家均出现了,也许这是PPP专家圈子内律师异常活跃的原因之一。但从实践中看,财务、法律专家是否如此重要,笔者存在疑虑,毕竟作为一个PPP项目成功的关键,至少融资、建设、运营“三架马车”中的金融、行业、工程技术、项目管理4个专业,与财务、法律2个专业,处于同样重要的地位。

(四)区域和数量分布不均问题探析

撇看国家层面,我们看到14个省级层级、17个设区市层级、6个县级层面PPP专家库集中在中部欠发达地区(江西、湖南、湖北、河南、山西、安徽6省)、西部欠发达地区(云南、陕西、广西、内蒙古4省区)、东北欠发达地区(黑龙江1省)、东部沿海地区(山东及青岛、浙江、福建3省1市)、京津地区(北京和天津2市),总体来说,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成为PPP专家需求最热门的地区。笔者也注意到,PPP项目投资靠前的贵州、内蒙古(省库)、新疆、广东、安徽(省库)等省区,却未见PPP专家库建立的公开信息,PPP专家库的设置存在较大的区域差异性。

目前,财政部共有455名入库PPP专家,发改委共有488名入库专家,“双库”专家127名;省级层面:江西100人、湖南财政库103人+发改库330人、湖北发改库256人+财政库247人、四川130人、云南192人、陕西126人、河南517人、天津110人、山西二批共502人、浙江发改库218人;设区市层面:成都发改库267人、黄石58人、邵阳52人、衡阳57人、徐州92人、亳州56人、十堰29人、北海12人、大理60人。专家数量到底多少合适,这是一个很难界定的问题,但对照各省的经济总量和PPP项目数量,我们可以看出地方PPP专家库数量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另外,笔者在实践中也深感一些地方专家库数量偏少、或某专业的专家数量过少(如前述笔者提及的财务和法律专家),这些专家极易成为“常委专家”,容易成为利益拉拢的对象,因此有必要对专家总体数量和各专业专家数量均衡性进行把握。

(五)部分库内中介机构和地方专家占比过大问题探析

笔者从上述信息发现,一些专家库中,PPP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占比过大,这既有这些机构人员想通过PPP专家这个平台承揽业务的原因,也有往往很多专家库的申报与PPP咨询机构库一并进行的顺带优势,但是,笔者认为,中介机构过多的PPP专家库,造成中介机构人员在PPP评审时机会过多,利益夹杂之下,影响评审效果,甚至政府可能被中介机构“绑架”。另外,笔者还发现,一些地方专家库几乎全盘使用本地专家,这固有减少成本、提高效率之考虑,但从专家申报条件和公布的名单来看,专家素质普遍偏低,这种固步自封的做法不值得提倡,由此,笔者建议国家应尽快出台PPP专家资格的准入条件和指导性标准,从源头上防止PPP“砖”家满天飞现象泛滥。

(六)专家名称不一问题探析

从专家名称来看,财政部和发改委共同称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浙江、福建、天津、四川采用了上述名称;江西省称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家,增加了“项目”两字;北京和陕西称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专家,增加了“领域”两字;河南省将PPP专家称为PPP推介专家;青岛称为PPP评审咨询专家;黑龙江省称为PPP咨询专家;湖北、浙江省发改委将PPP专家称为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专家;云南、山西直接称为PPP专家。窥一斑而知全豹,从专家名称这一小问题我们即可看出,PPP专家在业内缺乏共识。

(七)专家名单公布方式泄密问题探析

从专家公开方式来看,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均采用了公开的方式,其中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公布了专家的专业、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信息;财政部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PPP)综合信息平台平台公布了专家的更多信息,包括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注册执业资格、学历学位、邮箱、PPP从业经历及工作成果等信息,既方便为政府和社会资本提供服务,又接受社会监督。2017年6月,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曾处理过一起一位专家资历证书存伪而被清退、通报事件。

在地方层面,专家公开方式五花八门,有不公布且不向专家发出通知的,有不公布但向专家发布短信通知的,有公开公布名单、工作单位和职务、专业的,有的甚至还公布手机号。从这些方式来看,主体体现了公开的原则,与我国招标投标中的评标专家和政府采购中的评审专家保密的原则正好相反,但从保护个人隐私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手机号码的公布方式不妥;对专家库总体数量偏少或专业数量偏少的,出于公共利益、防止专家被社会资本和中介所左右的角度考虑,建议不予不开。

(八)专家管理制度缺失问题探析

从专家管理制度来看,目前全国共有《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专家库管理办法》(财金[2016]1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服务机构和专家选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审〔2016〕20号)、《江西省财政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赣财办〔2017〕84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15号)、《云南省财政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徐州市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PPP) 专家库管理办法》等7个制度,相对国家、省、设区市、县四级45个PPP专家库来看,与专家库配套的管理制度缺失比例很大,值得尽快去完善。

(九)专家权责模糊问题探析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5〕167号)等规定,PPP专家在物有所值评价、PPP项目资格审查、评标、采购结果确认谈判等环节应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开展评审工作,除此之外,PPP专家还承担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方案评审、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招标文件审查、业务培训等工作。《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专家库管理办法》(财金[2016]144号)等文件虽然对专家的权责作出了规定,但是总体来说,上述规定相对笼统,所有文件均未强制规定在哪些环节必须使用专家,是否必须使用PPP专家库的专家,是否随机产生专家,同时也缺少专家的责任追究机制,造成专家处于可有可无的境地,劣币驱逐良币、功能弱化、不负责的现象大肆出现,值得行业警醒和政府部门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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