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姚兵兵:体育赛事节目定性对损害赔偿额确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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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兵兵:体育赛事节目定性对损害赔偿额确定的影响

近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知产宝协办的“聚焦互联网与新媒体环境下体育赛事直播权利保护”研讨会在京举行,当日下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姚兵兵围绕着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属性及其内容,分享了自己的看法。本文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姚兵兵在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

一、体育赛事产业规模迅速发展

全球范围内,每年举办很多大型体育赛事,体育赛事直播或转播涉及重大经济利益。2015年1月腾讯获得NBA未来五个赛季的网络独家直播权,双方的合同金额为5年5亿美元(约31亿人民币);2015年10月中超公司和体奥动力公司成为中超联赛新一周期电视公共信号制作及全媒体(包括网络直播)的版权合作伙伴,双方签约5年(从2016赛季开始),版权费为80亿人民币,2018年1月又调整为10年110亿元;2020年我国体育赛事产业市场规模将达到3600亿元。

可以看出,体育市场近年来正在蓬勃发展,这是非常大的市场。体育赛事产业投资巨大,备受关注的是如何给予保护和实现体育赛事及节目直播或转播中变现。产业的投入与最终能获得的保护能否成正比?我觉得能成正比。搞体育产业一定是有前途的。

二、体育赛事及节目的商业价值

体育赛事的成功运营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向观众直播所获得的巨大的传播影响力和经济价值。

体育节目的商业价值不言而喻,人们愿意通过技术带来的便捷观看各种比赛项目,再加上球类等项目广泛的明星效应,才会出现所谓的盗版。2008年北京奥运会盈利了几十亿美元,其中一半以上来自赛事直播和转播。

体育赛事及节目的商业价值还体现在通过互联网付费频道来获取最新的比赛节目视频,统计数据表明,目前通过互联网付费观看视频内容的用户数量占总用户数的60%,而每年通过互联网收看体育内容的人数,也在以65%的惊人速度增长。

随着体育赛事节目收看逐渐从“免费”模式向“收费”模式过渡,互联网上出现了一些体育赛事节目的盗播网站。体育赛事节目之间的竞争性特点,使得用户选择其一观看,必然降低另一方的收视率或点击量。收回成本的主要方式是通过赛事直播时的广告收入,如果盗播行为愈发猖獗,广告商投放意愿将会降低,无形中使这些投入巨资获得授权的投资者们的利益受到巨大损失。

三、体育赛事节目法律定性

体育赛事节目究竟有没有权利?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目前,法院的判决认定不统一。有些法院认为属于录像制品,也有法院认定为作品,也有的认定为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还有的认为是广播权控制的范围。

目前体育赛事节目是包括智力、技能等劳动和投资者独立制作的结果,法律应当给予正当的保护。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寻求合理解决的途径,才是相关市场主体关心的、也是司法最需要提供稳定预期的迫切现实问题。

四、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目前的解决办法中,如果能够用技术措施解决当然是最好的。不过据了解,这种技术手段很难禁止所有盗播的行为。另一方面,现有司法措施能够做的就是如何宽松地解释作品的含义,或者说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这个问题加以解决。

姚兵兵:体育赛事节目定性对损害赔偿额确定的影响

假设我们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这些条款里面都规定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姚兵兵:体育赛事节目定性对损害赔偿额确定的影响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同样对于违反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经营者作出了赔偿金额的规定,这就涉及特定行为跟赔偿的计算方式,如果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赔偿条款当中会有一些法律的障碍。

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央视国际诉暴风公司二审判决赔偿额确定

姚兵兵:体育赛事节目定性对损害赔偿额确定的影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央视和暴风的案件当中,充分考虑了制品许可的价值,对央视的400万元赔偿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这里面存在律师诉讼技巧的问题:基于其有上诉,一审用著作权法给予保护没有提反不正当竞争的问题,造成二审不再审。该案结果看上去没有得到保护,但如果律师的诉讼策略应用得当,一定会获得赔偿。

维权支出不属于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维权支出性质上与经济损失属于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所以合理开支应当单独计算;合理开支是权利人维权的必要支出,应当纳入赔偿范围;合理开支是权利人主动支出,应当持有相应的证据,就此而言不存在酌定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权利人不提交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现在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上,很多律师不愿意提供相应的证据。我们现在提倡积极举证,证明收费的合理性,这样才能赢得法院的支持。

七、舆论:赔与不赔不存在争议

赔不赔不存在争议。网络媒体争相投入巨资,获取体育赛事节目的网络传播许可,有投资说明有市场。市场需要公平竞争,法律应回应市场需求,促进互联网+体育产业良性发展。应当建立体现市场价值、各类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更加科学化、精确化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投入了巨资不给予保护从任何角度都说不通。大家只是纠结于如何保护、用什么方式保护、保护程度怎么样。现在,至少鼓励这个产业发展是大家的共识,有了这个共识,产业的发展一定是前景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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