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自治區黨委政府聯合出臺意見 支持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工作

(內蒙古日報社融媒體記者 白丹)近日,自治區黨委、政府聯合印發了《關於支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公益訴訟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要求,檢察機關要積極通過訴前程序推動行政機關主動履行職責、保護公益。通過訴前檢察建議推動行政機關解決侵害公益問題,是檢察公益訴訟的重要內容,也是檢察機關保護公益的法定手段。對檢察機關需要行政機關配合調查核實的,有關行政機關要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收到檢察建議後,對確屬行政不作為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的,要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並在規定時間內書面反饋;因客觀原因難以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的,應當制定具體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時向檢察機關說明情況;採取整改措施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仍未得到有效保護的,要及時向檢察機關說明情況,由檢察機關依法處理;對不存在行政不作為或者不屬於違法行使職權的,要及時回覆檢察機關並說明情況。經過訴前程序,行政機關仍不履行法定職責或糾正違法行為,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沒有得到有效保護的,檢察機關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提起後,被訴行政機關要認真做好應訴準備工作。對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情形,在訴訟過程中要繼續推動問題整改落實,力爭實質解決。案件開庭時,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配合人民法院做好開庭審理工作。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生效後,被訴行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及時糾正違法行政行為或主動依法履職,防止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繼續受到損害。

《意見》指出,要建立健全公益訴訟溝通協作的三個機制。即:建立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溝通協作機制。健全行政執法與行政檢察銜接機制,行政機關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行政執法事項開展專項調查時,可以邀請檢察機關參與;發現存在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的,應當向檢察機關移送線索;移送線索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處罰決定書及作出處罰決定所依據的相關證據材料一併移送檢察機關。建立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溝通協作機制。各級人民法院要準確把握公益訴訟的特點,優化審判程序,支持配合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工作,妥善處理公益訴訟審判中遇到的程序和實體問題,要加強裁判執行工作,建立公益訴訟案件會商機制。建立檢察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溝通協作機制。檢察機關對辦理公益訴訟案件和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過程中發現的公職人員涉嫌違法違紀線索,要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紀檢監察機關要及時受理,並向檢察機關反饋處理結果。對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多發領域,紀檢監察機關可以會同檢察機關開展聯合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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