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7 九楼说丨公司股东死亡后,他的继承人搞乱了公司!

九楼说丨公司股东死亡后,他的继承人搞乱了公司!

最近九楼律师接到这么一个电话,说他有一家公司,都运营了十年了,干得不错,但是大股东前一段时间因病去世了,也没遗嘱,大股东家里打成了一团,原配、二婚还有生的几个孩子(还有个入了外籍的)都跳出来要求继承公司,搞得和拍宫斗戏似的,就问我这种情况怎么办?

我就问了一个问题,公司章程怎么规定的股东继承人问题?

“还能怎么规定?就是法律规定啊,我也不清楚。”

“明白,那就是章程模板,没改过。”

一、若是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宫斗戏还是会继续,可能会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因此只要公司章程未做明确性的限制,那么原自然人股东的所有继承人均可继承股东资格。

结合本案情况,章程没有限制,那这个大股东的所有继承人都可以继承股东资格,那不良影响有哪些呢?

1.表决权、话语权的不利影响。

本案继承人最少有五位,虽然他们五个人的持股比例并未发生变化,但是在按股东人数的投票表决中,投票表决的就可能发生变化。很多章程中,表决权是按照股东人数来决定的,这样子一个股东变成了五个,公司的话语权比例就会发生很大变化。

2.公司性质变化的影响。

本案中,有一个继承人是外籍人士,这个公司性质就可能会发生变化,虽然目前合资公司的一些限制并不多,但性质变化,对公司的经营还是会有一定影响,包括公司未来发展的规划难度都会增加。

3.公司现有合同履行的影响。

若是大股东有已经认缴但是没有实际缴纳的出资,他死亡后,这几个继承人是否能在约定时间内缴足出资,也是个未知数,而且万一这个公司在这期间需要对外签署较为重要的担保、融资、增资等合同,这些继承人能不能签、愿不愿意签,不管最后打官司怎样,都会对公司的现有运营造成较大影响。

4.公司股权转让的影响。

当继承人希望转让股权,但要价太高,其他股东没有钱购买身故股东的股权,股权可能会转让给第三方,公司的股权架构会发生很大影响。

九楼说丨公司股东死亡后,他的继承人搞乱了公司!

二、如何通过章程修改解决这个问题?

这种问题只能未雨绸缪,那么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继承办法。

比如约定,可以事先(设立公司时或前期修改章程时)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去世之后其继承人是否能够继承其股东资格,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作出明确约定。

虽然这么约定不好听,但是确实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这种约定,主要是以下两点:

1.约定所有股东一致同意放弃股权的继承权;

2.约定死亡的股东股权转让并且明确向其他股东转让的价格标准;

九楼律师提醒:当然,即使章程再完备,也不能完全防范各种风险的出现,但股东应当熟悉自己的章程,对公司的一些重要文件都有所了解,这是必须要做的事情。王晓鹏律师现为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联系wxp20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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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鹏律师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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