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老人景區爬樹摘楊梅墜亡,家屬稱樹太好爬要求索賠,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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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死者家屬我要問下你們,你們開口索賠這麼多時,臉就不紅,良心就不顫?不要以為你家死了人,就可以無理取鬧,就覺得你們家人什麼責任都沒有,都是別人的責任,都是景區的問題。

  1. 你家出事的人,多大年紀?60多歲是吧,這麼大年紀,咋一點安全隱患意識都沒有呢?咋對自己這行為一點都不負責任呢?不知道爬樹有危險呀,就不說這樹有沒有枯枝,即使粗壯的,你爬上去都有踩滑拉斷的可能,更何況你還是個上年紀的人,上去如果高血壓或者什麼病犯了呢?

  2. 你家出事的人是在什麼地方爬樹的呀?景區呢,不要說去景區就算去小區郊野農村等,只要是個成年人都知道不要亂爬不要亂摘;一個是不要破壞環境花草樹木,二個也是為了自身出遊安全,你怎麼可能說看到好爬就要去爬,看到好摘就要去摘呢,樹是你家的嗎,結的果子是你的嗎?你問過人家了嗎?人家不說你偷已經算好的了,你摔死了,還要找人家麻煩,合道理不?

因此綜上所述,我覺得患者家屬要求60萬賠償過分了,你自家一成年60多歲的人出門旅遊,自己安全意識薄弱,在景區不文明的私自隨意攀爬採摘,摔死了怪誰呢?只能怪自己人作死了,但是你死就死了,還要拉上人家景區,楊梅樹這些給你墊背就有點不對了,家屬也恨不能以此獅子大開口賺它一筆的想法,也真的很讓人鄙視和譴責,凡事都要講個理是吧,你想要多少就多少呀?

不過我這樣說並不代表景區就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據報道廣州市花都區這個出事的山村景區是一個國家3A級景區。在核心區域種了很多楊梅樹,由於是嫁接的,嫁接處很矮很好爬,常有大量遊覽人員爬上樹採摘,甚至哄搶。而作為景區管理,竟然沒及時有效的安全疏導和制止,對不文明採摘,及隨意攀爬這樣有可能產生安全隱患的的行為不強加阻攔和警示告知。並且景區沒配置醫療設施,導致死者出事後沒及時得到第一時間救治,所以景區對這件事件還是有一定的過錯及責任的。

因此,花都法院酌情認定被告承擔5%的責任,判決涉事的景區村委會向死者的親屬賠償45096.17元,我覺得很合理。你作為一個景區就應該要有一套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措施,並要對一些有可能造成人身安全隱患的行為強加制止和警示。而作為旅遊者,我們應該有安全意識,文明旅遊,不亂在景區攀爬採摘,做一些可能危害到自身安全的行為。當然以上皆是我個人觀點,如有不當之處,望大家海涵。大家如有其他看法的話,也歡飲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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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桑籬


事情回顧。2017年5月19日,近60歲的吳某在花都區某山村景區河道旁的楊梅樹上採摘楊梅時,由於樹枝枯爛斷裂,吳某從樹上跌落,經搶救無效死亡。親屬將該景區告上法庭,索賠60餘萬。(不知何因,此消息整整過去一年才見諸媒體,而且題主也未交待是男性女性)。

其親屬告狀的理由看來有些牽強,竟然稱“樹太好爬",是凡懂點法律的人都知道,這“理由"怎麼算是什麼理由呢?有點可笑。小編認為,60歲屬成年人,雖然說歲數大點,但最其碼他(她)應該知道爬樹是一種危險行為,如果沒有其它生理缺陷,屬於正常人的話,責任完全在自已,而非景區。鉅額賠償是無理取鬧,這場官司其親屬是打不贏的。

話又說回來,景區在管理上也有些疏忽大意,既然其楊梅樹已枯爛,就應在樹的周圍圍上柵欄,或掛上警示牌,告知遊客。如果是不懂事的未成年人摔下來,景區就脫不了干係了。對此次事件,景區多少也是有一定責任的,應該從人道主義角度給受害方一些補嘗。





打開車窗看景色


事件起因

如問題描述,年近60的吳大伯,因為看景區河道旁的楊梅樹上長著不少楊梅,於是一時興起,想要上去採摘。可是在採摘過程中,因為楊梅樹樹枝經不起踩踏,斷裂後,導致吳大伯摔落,搶救無效死亡。

既然出了事故,就需要明確誰有責任,吳大伯的家屬於是認為這個責任屬於景區。

首先,這個楊梅樹栽在景區的核心區域,屬於景區應該管理的範圍。其次,這些楊梅樹當初在嫁接時,嫁接點較低,容易攀爬,這就導致了像吳大伯這樣的觀景人員可以隨意攀爬上樹。對該類危險行為,景區沒有安全風險防範措施或者疏導的措施,屬於管理不善。吳大伯的家屬於是將景區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責任。

律師說法

景區到底需不需要承擔責任呢?

吳大伯作為一名成年人,對自身安全應該起到注意的義務。景區的楊梅樹,本身是沒有危險的,但是沒有安全措施下的私自上樹行為是會產生危險的。吳大伯在沒有經過同意下,私自上樹採摘楊梅,沒有注意到此行為的危險性,他需要為自己受到的傷害負責。

然而,《侵權責任法》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景區明知有遊客上樹採摘楊梅的行為,可能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但沒有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和管理措施,且對於突發事件處理上準備不足,導致吳大伯不能及時得到醫療救助,存在一定的過錯。

為此,法院判決景區承擔5%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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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家


這事得區別不同情況對待。

如果老人是正常人,不應該賠償。道理很簡單,他應該知道爬樹是危險的。

兒童等限制民事責任能力人,應該適量賠償,具體的還要看現場情況(比如果樹就長在深溝邊卻無防護措施)。我國法律對兒童等限制民事責任能力人有特殊的保護,其實這也是國際通例,只是保護的尺度不同。公共場合的各類設施,包括景區樹木是否對這部分人構成危險,如果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整改。

總之,本案中老人如果有精神病,屬於限制民事責任能力人,景區應當適量補償或賠償。但是也不能超過限度,否則,道路不平摔傷人,路政部門也要賠償了,不通情理,也不能把這情理上升為法理。就算景區有法律責任,也是攀爬者佔絕對多數,監護人次之,景區居後。

另外,如果訴訟,法官還應當考慮景區是公益性免費場所,還是經營性收費場所。雖然目前沒有區分,但是兩者區別很大,法律責任也應當有所不同。免費場所客觀存在場所法人"義務不能"的情形,安全保障的範圍、力度也應當與收費場所有區別,即便有責任適用補償較為合適;經營性收費場所,自然適用賠償,"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盡心服務",不僅符合情理,也符合法理。

說明:

寫完這個問答,看到了事件描述。個人認為判罰景區賠償5%的理由過於免強。景區的樹是用來觀賞而不是用來攀爬的,所以本案中這棵樹的高矮、位置不應該視為隱患,成為判賠理由;景區搶救準備不足,這作為行政處罰的理由可以理解,作為民事判賠的理由勉強,因不及時搶救造成老人死亡的要賠償,老人死亡與不及時搶救之間的因果關係缺少說服力;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樹枝細,導致折枝落地,如果說樹枝細經不起折騰景區也要擔責賠償,豈不是笑話;景區的楊梅未經允許是不應該摘的……這些個道理限制民事責任能力的兒童都懂,但是法理應當推定其不懂;年近60的老人可能真不懂,但法理應當推定其懂的,可是上了法庭怎麼就有人糊塗了呢?果真是兒童等限制民事責任能力人攀爬這樹造成後果的,法院又該如何判剖?


老方同志


我覺得這個案件跟之前比較火的題目,小偷在我家因地滑摔死,我要不要賠有異曲同工之妙。

這些家屬就是那種比較沒教養的,逮誰訛誰。有的當事人覺得死者為大,多少賠一點。可是長此以往,助長了社會的歪風邪氣。

我覺得對於這種人,景區應該提取訴訟,說他偷竊公共財物或者說破壞公共財產罪。最後因偷竊心裡緊張,失手身亡。只要家屬同意和解,鑑於死者為大,不追究他的責任,家屬也不要再告。如果不同意,最後就算賠一些錢,也要告他個偷竊罪,或者破壞公共財產罪。

當然景區對於一些安全隱患監管不到位,可能要付一點點責任。法理無情,但是對於家人的索賠行為。個人很不齒這種行為。


嗨鏘學長


只能說真不要臉!樹好爬就上樹私自摘景區楊梅了?不管他是正常還是不正常的人都不能成為他上樹的理由!更不能成為家屬不要臉索賠的理由!當他上樹的時候,家屬幹嘛呢?在等著吃他摘的楊梅嗎?一家子無恥!六十歲了什麼不懂呢?


吉人自有天佑668


貪小便宜吃大虧,和闖紅燈差不多吧,人死為大,景區還是要負點責任的,死者家屬現在的情形也可以接受,但賠償的金額還是差不多的好,景區如果禁止爬樹摘楊梅的話,相當於提前告知了,那就也是受害者,賠償不會太多,如果沒有告知而景區是收費進入的話,就得適當賠償,不收費的話賠償更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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