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有些農村地區父母與子女簽訂贍養協議,這能保證子女照顧老人嗎?

老左心理工作室


個人感覺這東西意義不大,真正孝順的人不需要這些東西的,而不孝順的就算有這些東西也沒用


KOMA881228


我不贊成父母與子女簽訂贍養協議,我們祖輩幾千年流傳下來百善孝為先,父母養我們小 ,我們養父母老這是天經地義的事,不管父母曾經做過什麼,最起碼他們養育我們十幾二十年,這種養育之恩大於天,就算我們只有一口飯吃也要先讓父母吃飽。

就拿我自己來說吧,我是父母抱養的,家裡只有三姐妹沒有兄弟,每年回家父親早早在村口等著,母親卻在家忙活大半天只為給我們做好豐盛的飯菜,去年母親大病一場,母親住院的時間裡,我回家拿東西感覺家空蕩蕩的,心裡也空蕩蕩的,更加讓我意識到父母在家就在,我們三姐妹全程陪伴照顧母親,面對高額的醫藥費我們不約而同拿出自己的存款,只讓病床的母親快點好起來,做什麼值得的。

贍養父母是我們為人子女應盡的責任,父母養辛辛苦苦把我們養大,在父母晚年我們理應要讓他們享受,滴水之恩 當湧泉相報,更不用說父母的恩情,有良知的子女不會簽訂贍養協議,用行動來贍養父母。


湘村金姐


你好,很高興來回答這個問題。贍養是每個子女的義務和責任,贍養父母是大事,父母在年邁的時候應該盡心的進行照顧,不能因為父母老了這裡多病那裡有毛病就嫌棄。 贍養是指什麼 每個人都會逐漸衰老,贍養,即照顧衰老的父母。所謂贍養,主要是指兒女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費用的行為,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給予物質上的合理要求。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怎麼還要簽訂合同啊。新出臺的老年人權益保護法: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如果子女不贍養父母的話,老年人完全可以去法院起訴,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贍養是每個子女的責任,即使不籤贍養協議也應該好好的孝順父母,人在老的時候需要陪伴和照顧。而且也可以為下一代做岀很好的榜樣。


紅伢子999


在我國廣大的農村地區,為解決家庭贍養糾紛,明確對老年人的贍養義務,簽訂贍養協議的情況比較常見。但從筆者檢索的相關判例來看,大量的贍養協議存在性質、效力問題。顯然,這些問題將對贍養協議的實效與推廣產生重大影響,值得我們關注與分析。

一、贍養協議性質問題

(一)有關贍養協議性質的司法觀點

從實務判例來看,當事人往往並不清楚其簽訂協議的性質是贍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還是遺囑。

判例1,裁判摘要:該協議約定“贍養人照顧被贍養人生活、生老病死都要盡到責任”、“贍養人如盡到終身贍養被贍養人,可以繼承遺產”等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一條“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中關於遺贈扶養協議的規定,故雙方的《贍養協議》屬於遺贈扶養協議。

判例2,裁判摘要:《贍養協議》載明:“父親張某貴、兒子張某1、兒子張某3,經父子三人友好協商,張某貴自願和兒子張某3一起生活,其安置房也由張某3出面積置換。張某3自願承擔張某貴今後的一切相關費用至百年歸山。張某1不承擔張某貴以後的相關贍養義務。張某貴百年歸山後其房產由張某3所有,他人不得有任何異議。”張某1、張某3以及作為見證人的王某、何某均在該協議上簽字確認。法院認為,《贍養協議》既包括了由張某3承擔張某貴此後的贍養義務,也包括了張某貴的房產由張某3一人繼承的內容,且內容屬打印機印製,註明了年、月、日,有見證人的簽字,其性質實為附贍養義務的代書遺囑。

(二)有關贍養協議性質的法律分析

1.從檢索的判例來看,實務中的贍養協議往往是包含了贍養、遺囑等內容的綜合協議,既涉及贍養問題又涉及遺產分配問題。筆者認為,之所以出現該情況,既與當事人的法律知識有限有關,更與法律關於贍養協議的規定不清有關。

《贍養協議公證細則》第二條規定“贍養協議是贍養人就履行贍養義務與被贍養人訂立的協議。或贍養人相互間為分擔贍養義務訂立的協議。”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則規定“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據此,“贍養協議是贍養人之間在平等協商、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就贍養義務的履行訂立的民事協議。”

按照法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屬於上位法、新法,因此應以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為準。而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將贍養協議主體限定在“贍養人之間”的情況下,贍養人與被贍養人之間訂立的履行贍養義務協議是否還是贍養協議不無疑問。有學者便認為,“贍養人與被贍養人簽訂的贍養協議不符合我國的傳統倫理道德,似有將中華民族傳統的敬老愛老傳統商業化”。

2.而對贍養協議的性質,筆者認為還是應根據協議的具體內容來綜合判斷。

二、贍養協議效力問題

(一)有關贍養協議效力的司法觀點

如前所述,因當事人對法律法規的不瞭解以及法律規定的模糊,實務中很多贍養協議內容涉嫌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效力存疑。

判例3,裁判摘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故本院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當事人並不能通過合同約定來規避其贍養義務,也不能以放棄繼承來免除其贍養義務,故本院對上訴人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判例4,裁判摘要:該協議(贍養協議)約定的內容,僅約定了齊某乙供養齊某甲、耿某乙供養耿某甲,未約定齊某乙對父親耿某甲的供養義務和耿某乙對母親齊某甲的供養義務,故該協議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判例5,裁判摘要:《贍養協議》第三條約定,楊某田、馮某香的醫療費由楊某炳、楊某艮兩人對半承擔,楊某田、馮某香有病不能自理由楊國炳、楊國艮共同護理。第六條約定,每年楊某炳、楊某艮各給楊某田、馮某香300元。二審法院認為,贍養父母是每個子女應盡的義務,雖然楊某田、馮某香有六個子女,但根據楊某田、馮某香與楊某炳、楊某艮2006年所簽訂的贍養協議,由楊某炳、楊某艮承擔楊某田、馮某香的生活費及醫療費的各1/2。

(二)有關協議效力問題的法律分析

實務中的贍養協議效力爭議主要包括“贍養人與被贍養人簽訂贍養協議”“約定放棄繼承同時不承擔贍養義務”“父母分別由不同子女贍養”三個方面。

1.贍養人與被贍養人簽訂贍養協議

從筆者檢索的相關判例來看,全部或部分贍養人與被贍養人簽訂贍養協議的情況大量存在,而法院通常不對其效力作直接評價。

筆者認為,贍養人固然負有法定贍養義務,但這不能得出贍養協議就必然無效的結論。“贍養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 贍養協議是對贍養義務的具體化”,該類贍養協議不但不免除或減損贍養義務,反而有助於約束、監督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能更好地維護被贍養人利益,實有“錦上添花”之效。同時,即便實際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原贍養協議約定對被贍養人不利,被贍養人也有權基於情勢變更而變更、解除協議,從而根據現實所需主張贍養費等,因此也無認定協議無效的必要。

2.約定放棄繼承同時不承擔贍養義務、父母分別由不同子女贍養

針對“約定放棄繼承同時不承擔贍養義務”,前述判例3並未明確否認約定效力,只是強調不能據此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而針對“父母分別由不同子女贍養”,前述判例4直接以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約定無效,此外還有判例以“可能會損害老年人的權益”為由認定約定無效。

筆者認為,這兩種情形因涉及財產繼承及贍養義務的分擔,對各贍養人均有重大影響,首先各贍養人應當達成一致。而在各贍養人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該類約定的效力可以確定為在贍養人內部有效但不能對抗(拘束)被贍養人。進一步而言,“即使子女間訂立了贍養協議,父母在實際生活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亦有權要求子女承擔與協議約定內容和份額不同的贍養義務”。與此同時,實際承擔了贍養義務的贍養人還可以向協議約定的贍養人追償,“其請求權基礎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筆者認為,上述判例5便體現了該種處理思路。


贍養協議有助於明確贍養義務,預防與解決贍養糾紛,對完善農村家庭養老體系具有重要作用。但從相關判例可以看出,贍養協議在理論與實務中都還存在很多基礎性問題亟需統一認識,相關法律法規也亟待完善。在此過程中,在堅持保護被贍養人利益為首要目標的前提下,也應儘量兼顧誠信、契約嚴守等其他價值目標實現。


閒人小旭


父母與子女簽訂贍養協議確實少見。一是父母與子女的關係由巜婚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父母有扶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簽訂不簽訂贍養協議,作為子女都有履行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一個不孝的子女,簽訂了贍養協議,也不能保證他會贍養父母。雖然這是做父母的無奈之舉,不得巳而為之,但這隻能是做父母的心理自我安慰而已,不起實際作用。二是父母想在日後保證子女贍養自己,我想到時走基層法治治理的途徑。我國正在加快社區,村的依法治理工作,將有民事調解組織協調處理相關村民的糾紛等事務。到那時,真有子女不履行贍養父母的,可以通過這個組織解決問題。有的地方的村還成立了民事糾紛調解志願者隊伍,通過志願者也可以解決。我們要把眼光放得遠一點,現在做父母的是活好當下。三是打官司,這是做父母的可能是不忍心做的事。但真當走到這一步,為了求生存,做父母的又會不得巳而為之的,依靠法律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願做子女的能良心發現,可憐天下父母心,主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誰家的父母都是不想告親生子女的狀的。


杜銖寶


親愛的友友大家好😊!很高興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都知道一句話“你養我小,我養你老”,但它不是一句空話,更不是一張紙可以約束的。每對父母都含辛茹苦的養育大自己的孩子,他們不會奢求任何回報,可是,作為子女,我們應該體諒我們的父母,感謝他們的撫育之恩,主動的去照顧父母,贍養老人,更應該從小培養孩子的感恩之情,懂得“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道理,做好我們的義務,發揚好我們祖國的優良傳統,絕非一紙契約!





小小金果成長記


所謂依法律為準繩,就是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事做人,處理糾紛,況且大多數符合法律法規的協議也是受法律保護的,特別是打官司告狀,這是依據。

那麼父輩與兒女簽訂贍養協議,很大程度上出自於父母的無奈,因為已經看出來兒女有推脫之嫌,所以不得已而為之,這種現象在農村並不多見,說明也是少數。

一般來說若是子女痛痛快快的樂意贍養孝敬老人,父母就沒有理由也沒必要找人見證非得簽訂個贍養協議。

這就牽扯到簽了協議是否履行的問題,若不履行父母就有權拿著證據去司法機關尋求幫助,說白了就是可以上告,由司法機關出面協調或者直接作出判決,判決子女履行義務。

當然了話說回來誰也不願意和自己的兒女對薄公堂啊!反正我是兩個兒子,早就想好了,絕不去走這條告狀之路,因為真的是顯得自己太無能,沒把兒子教育好!其實大多數家庭關於贍養老人,也或多或少也會產生一些矛盾,但只要能過得去也就沒必要大動干戈了……畢竟兒女是你的親骨肉,還要給他們留點面子啊……





鐵鷹


隨著人口老齡化嚴重,養老問題一直是一個社會熱點,在農村的話一直有句話是養兒防老,出嫁的女兒有能力幫多少就幫多少,幫不上也不會過多的苛責,但是現在好多都比較開放了,有些要兒女同養的。對於父母和子女簽訂贍養協議的那可能有一定的約束力,那估計也是迫於無奈的,如果子女去履行協議那固然是好的。還有些那種壓根不想太照顧父母的,或者迫於各種原因不想贍養的,那你簽訂贍養協議有時候對他來說他不當回事你也沒辦法,打官司也是扯皮沒辦法。所以贍養父母全是自己的心意,簽訂贍養協議有的時候也不一定管用。所以說父母對孩子的愛是不打任何折扣的,但是需要子女贍養父母的時候就不好說了。僅是個人觀點。



不施粉黛


父母是養孩子小,孩子長大成人,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美德,百善孝為先,就是說我不管做多少好事,首先最重要的是要孝養父母,那麼你才算一個做善事的人,第一位就是贍養父母,《群書治要》中曾子曰:“孝子之養老,樂其耳目,安其寢處,以其飲食忠養之。父母之所愛愛之,父母之所敬亦敬只(禮記)”看古人是怎麼孝養父母,而不是光吃飽有穿的就是孝,可能我們現代有些人就這個條件都不願意去做。還去孝養,去敬備和顏悅色,畢恭畢敬,經常到父母臥室問安看望問寒問暖身體安詳,飲食和不和口味等等,只要父母喜歡的就跟隨順口隨和,父母恭敬的我們也恭敬,這就是古人孝道!

孟子曰:“孝子之至,莫大乎尊親”。意思作為子女至高無上的是父母孝敬父母是不可超越的親情,尊奉父母是最高貴的情感,沒有什麼比孝順父母的事再大再重要了,一代先聖對父母尊敬是這樣做的,我們隨然不能全部效仿,最起碼對得起我們的良心。

我們看看《弟子規》怎麼做才算是孝,“入則孝,父母呼,應勿緩,父母命,行無懶,父母教,須敬聽,父母責,須順承,冬則溫,夏則清,……”。大意是我們在家怎麼樣孝呢?父母在呼喚是應儘快去做不能推脫拖延時間,父母讓做的事或要求不能偷懶,儘快高高興興完成,父母教誨、批評、責怪都得要承擔遵守,不可怠慢和不樂意現象,根據父母意思去有原則的完成。冬天保證溫暖,不要受冷,想辦法讓父母別涼著,因為老年人身體都不太好了,容易冷要關心環境溫度,夏天呢別讓父母受熱,儘量讓父母身體舒適,後面一步一步的要求做兒女的去孝養,這就是機會給自己增加福報,你想父母安寧了,家庭團結給自己的兒女樹立了榜樣,你周圍的朋友領鄰居也很看重你,那麼身心就有正能量的刷洗,坦蕩心胸相貌說話言行舉止得體待人接物大方,人和你打交道放心,有真說不出的喜歡,你的一切隨之而行的都很如意,在職場和職位就能體現到,如果人不孝敬不管不顧,自私到啥程度,那脾氣和行動差別很大,語言行動表面長相都跟他的平常習慣走,所以啥狀態大家都知道,淨業三福中第一句第一福就是“孝養父母,奉事師長”,父母最重要了,再沒有比父母更重要的了,再和父母籤合同去養父母這能養好嗎?強迫去還賬,父母能得到啥呢,這跟家裡養動物有啥區別,父母得到的愛還不如家裡寵物呢。

這哪是贍養和孝養,比討賬還心酸,希望我們都醒醒吧,把人做好!過分的事不要做,違反國家法律的事禁止做,我們當不了孝子賢孫,壞良心的事不做!當一個好公民,別給自己惹麻煩。


船伕2474


我的回答是:寫了協議,對子女等於是規定了任務,這種任務一般在子女能夠承受的範圍之內。大多數還是會執行撫養協議。

如果𣎴寫協議,也就是不分擔責任,憑孩子良心自願貢養。大多數孩子會得過且過,不聞不問,給予的也是少至又少。

就我家撫養老人為例:爸媽六個孩子,三個兒子,都比較寬裕,老年規定吃糧三個輪轉、老大先送七十斤米,再老二,再老三。糧食幾十年沒斷過。用錢問題,沒明文規定,三個兒子每年每人平均只拿給各300至400元,一年下來,二老一年只能收到現金累計才1000出頭。二老身體一慣不好,每年醫藥費發銷很多。三個女兒,家境都緊迫,每人平均孝敬三千左右現金。老人得以挽強度日。如果分擔任務,三個兒子平均每人每年孝敬父母兩千元,完全沒問題。二老偏偏說不岀口。說是他們千辛萬苦養大六個孩子,孝順不孝順憑個人良心。兒子嗎都好醜不管,任由媳婦當家。媳婦不是公婆所生,她們的良心能好到哪去嗎?

所以就撫養老人問題,還是明文規定為好,孩子會把它作為任務完成。沒任務,孩子會亊不關己,快樂無憂。真正自願撫養的人在社會上還不是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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