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8 重要!劳务派遣用工,因工资支付方式不同,税务处理有差异!

近年来,劳务派遣因有利于用工单位用人的灵活性、并能降低一定程度的用工风险,深得很多企业的青睐。但是,虽都是劳务派遣用工,因工人工资的支付方式不同,用人单位在税务上会存在差异。本文小编将通过案例来为你找“差异”。

重要!劳务派遣用工,因工资支付方式不同,税务处理有差异!

劳务派遣是什么?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员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但用工关系则发生于派遣员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最大的特点就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

表现为被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有劳动关系但无用工关系,与实际用工单位有用工关系但无劳动关系。而劳务派遣机构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为民事法律关系,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为民事合同,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重要!劳务派遣用工,因工资支付方式不同,税务处理有差异!

案例

T企业是某品牌快消品制造商,季节性用工明显。目前T企业有员工1000多人,其中属于T企业自主招聘的约有150人,(即员工直接与T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等都是T企业直接对应)这部分员工主要是管理人员及一部分一线工人。

剩下的800多人是属于劳务派遣用工(即T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协议,“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员工主要是技术人员及一线工人,他们的出勤考核、报酬标准基本上与自主招聘的员工一致。该部分员工按支付工资的方式不同可为A类与B类。(以下简称为派遣A类及派遣B类)

派遣A类员工的工资是由T企业转账到劳务派遣公司账户,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给员工个人,劳务派遣公司向T公司提供发票(在发票中注明工资、社会保险各多少)。

派遣B类员工的工资是直接由T企业发放给个人,T企业每月只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管理费。

补充资料

2017年,属于T企业自主招聘的员工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派遣A类员工工资总额为1500万元,派遣B类员工工资总额为1200万元;另外,2017年度T企业发生合理的职工福利费共计150万元。

问题一:上述案例中,员工工资是否都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的相关条例,账务处理可适当灵活,以下可供参考。

(1)自主招聘的员工工资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计提工资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贷:现金/银行存款

(2)派遣A类员工工资直接计入相关成本

计提工资时

借:生产成本-劳务成本(派遣人员)

贷:其他应付款-劳务派遣公司

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时

借:其他应付款-劳务派遣公司

贷:银行存款

(3)派遣B类员工工资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并设置相关二级科目

计提工资时

借:生产成本-(派遣人员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派遣人员工资

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派遣人员工资

贷:银行存款

问题二:T企业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生的150万福利费是否要做纳税调增?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案例中派遣B类员工工资也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福利费扣除的依据。

T企业2017年度福利费的扣除标准为:(1000+1200)*14%=308万元。而T企业2017年度实际发生的合理福利费是150万元。所以,T企业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福利费部分不需要做纳税调增。

问题三:假设T企业是通过国家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派遣A类人员及派遣B类人员中均有技术研发人员,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他们的工资都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所以,派遣A类的研发人员工资,可以加计扣除,派遣B类的研发人员工资不可以加计扣除。

重要!劳务派遣用工,因工资支付方式不同,税务处理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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