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3 重拳打擊!河北衡水不良商家借疫情之機,囤積居奇,哄擡物價


重拳打擊!河北衡水不良商家借疫情之機,囤積居奇,哄抬物價


河北衡水發佈疫情防控期間11個違法典型案例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以來,衡水市某些不良商家借疫情之機,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特別是涉防疫產品(口罩、消毒液、有關藥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價格出現了大幅上漲,給人民群眾生活帶來不便。衡水市市場監管局迅速採取有效措施,重拳打擊違法行為,目前全市市場價格基本穩定。1月31日,衡水市市場監管局公佈全市疫情防控期間11個違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桃城區仁濟堂中醫診所涉嫌非法購進藥品案

1月22日,衡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桃城區分局對桃城仁濟堂中醫診所在微信群售賣預防冠狀病毒中藥湯劑一案進行了調查。經查,該中醫診所有中醫診所備案證(註冊時間2019年12月10日),現場存有的中藥飲片無購進票據,無供貨方資質,涉嫌非法購進。桃城分局執法人員對該診所非法採購的上述藥品當場予以扣押,現場未發現所謂預防冠狀病毒中藥湯劑。經詢問當事人,當事人承認22日上午在手機微信群發佈了有關預防冠狀病毒肺炎中藥湯劑的信息,但並未售出該湯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桃城區分局給予當事人擬作出十萬元罰款的處罰決定,目前已下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案例二:深州市誠信商廈大幅度提高蔬菜價格違法案

1月26日,群眾舉報深州市誠信商廈大幅度提高蔬菜價格。經深州市市場監管局調查,情況屬實,證據確鑿。執法人員現場約談了該公司相關負責人,責令其立即改正。1月27日下午,該商廈退還消費者蔬菜價款4000餘元。1月30日,深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該商廈處以3萬元罰款。   

案例三: 衡水華航商貿有限公司涉嫌哄抬物價和虛假宣傳案

1月27日,衡水市市場監管局濱湖新區分局對衡水華航商貿有限公司涉嫌哄抬物價和虛假宣傳進行了調查。

經查,衡水華航商貿有限公司從1月25日起,在其開設的天貓商城店鋪內,以每包88元的價格銷售二類醫療器械一次性使用醫用普通口罩共計1650包,並在網站上宣稱該口罩為“醫用防護外科手術口罩口罩防病菌一次性海氏海諾Kn 95防流感防病菌”。濱湖新區分局就衡水華航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一次性使用醫用普通口罩涉嫌哄抬物價和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目前該案正在調查處理中。   

案例四:衡水悅華超市有限公司價格欺詐案

1月28日,衡水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分局執法人員對衡水悅華超市有限公司進行價格專項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超市蔬菜區域銷售的土豆等部分蔬菜未標明價格,銷售的白蔥頭現場標價1.69元/斤,實際結賬卻按1.99結賬。執法人員進行了現場取證,目前已立案調查。   

案例五:饒陽縣某文具批發店銷售的一次性口罩未明碼標價

1月28日,饒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發現,饒陽縣希望路某文具批發店銷售的一次性口罩未明碼標價。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並對該文具批發店涉嫌未明碼標價的行為做出了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衡水龍馬醫藥連鎖有限公司龍馬三十藥房涉嫌哄抬物價案

1月30日,故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衡水龍馬醫藥連鎖有限公司龍馬三十藥房(地址,故城縣醫院東50米東路北)進行檢查。發現該藥房自1月23日以來,銷售青島千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產成人PM2.5閥門口罩三百個,該口罩進價每個12元,零售價每個20元,共銷售300個。在疫情期間,該行為涉嫌違反巜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之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另外發現部分藥品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故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該案立案調查。   

案例七:衡水龍馬醫藥連鎖有限公司麻森藥房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案

1月30日,高新區分局執法人員對衡水龍馬醫藥連鎖有限公司麻森藥房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藥房現場在售的東阿阿華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玻璃體溫計與河南聖安瑞達醫用製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三角棒式體溫計未按規定明碼標價,其它貨架上的藥品未按規定內容明碼標價。目前,高新區分局就衡水龍馬醫藥連鎖有限公司麻森藥房涉嫌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未按規定內容明碼標價銷售藥械產品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   

案例八:景縣德潤堂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便民大藥房涉嫌高價銷售口罩案

1月28日,景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執法人員對景縣德潤堂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便民大藥房涉嫌高價銷售口罩的行為進行檢查。經查,該藥房在2020年1月23日開始銷售惠友牌立體防塵口罩(非醫藥),該口罩是當事人在2020年1月23日自己開車到石家莊市購進的,購進價每個2元,共購進1000個;經取證,該藥房以每個8元的價格售出了903個,其餘的97個用於本店職工及家人使用。沒有進貨憑證。

該藥房銷售的惠友牌口罩沒有明碼標價,無專業櫃檯銷售。該口罩非醫用,屬於一般商品,該藥房存在經營超出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核准之外的商品行為。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案例九:衡水穎諾醫療器械商貿有限公司涉嫌口罩虛假宣傳和哄抬物價案

1月30日,冀州區市場監管局對市局市場監管指揮中心分派的涉及衡水穎諾醫療器械商貿有限公司投訴舉報案進行了調查,調查中發現該公司在網絡平臺開辦的店鋪內經營的口罩涉嫌存在虛假宣傳和哄抬物價行為。目前,對該違法行為已立案調查。   

案例十:阜城縣鹽百購物廣場有限公司銷售口罩未明碼標價案

阜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阜城縣鹽百購物廣場有限公司涉嫌未明碼標價案。1月27日,多名消費者舉報阜城縣鹽百購物廣場有限公司口罩價格問題,阜城縣市場監督局立即派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經檢查該商場購進口罩2500個,進貨價為每隻1元,銷售價格為1.5元,沒有明碼標價,已銷售1900個,剩餘600個被暫扣(該產品為三無產品)。阜城縣市場監管局擬處罰該單位涉嫌未明碼標價罰款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2850元,按產品質量法處罰案值的30%計750元,以上合計:8600元。   

案例十一:安平縣南關村明亮衛生室高價銷售過期口罩案

1月28日,安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對安平縣安平鎮南關村明亮衛生室進行了檢查。現場檢查發現在其經營場所的櫃檯內有一整包和一小包(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用)口罩,共計216個,生產日期為2016年12月8日,有效期時間為二年,為過期二類醫療用品(疫情期間口罩具有傳染性屬二類醫療器械)。經執法人員現場詢問,該衛生室負責人稱銷售了一包,銷售價格為50元/包。執法人員對其銷售的過期口罩開據了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和財物清單,責令其停止經營銷售不合格醫療衛生用品、嚴格執行價格管理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以上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不得經營、使用未依法註冊、無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的規定,目前安平縣市場監管局已對其立案進一步深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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