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2 觀·瀾|當前肺炎疫情對營商環境的影響及司法應對

觀·瀾|當前肺炎疫情對營商環境的影響及司法應對

近期,因新冠病毒引發的肺炎疫情牽動著每個中國人甚至全世界的神經。

疫情對社會經濟的各個方面產生了一定影響。對於疫情的這種經濟影響,需要客觀理性的分析評估,不宜誇大,但也不容忽視。上述經濟影響中,最不容忽視的,或許就是疫情對營商環境的影響。過去幾年,我們孜孜以求,努力推動了營商環境的明顯改善。但此次疫情,無疑會對營商環境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遏制和消除這種消極影響,需要全社會的協力。其中,司法審判的作為空間不容小覷。


一、當前肺炎疫情對現有營商環境產生一定消極影響

(一)疫情對營商環境的直接破壞

一方面,肺炎疫情的蔓延,對旅遊、餐飲、住宿、批發零售貿易、交通、物流等行業產生了一些消極作用,對整體的服務業產生了打擊,這本身就是對以經濟發展為依託的營商環境的破壞。另一方面,在世行關於營商環境評估的指標體系中,開辦企業、辦理建築許可、獲得信貸、跨境貿易、執行合同等多個方面都要依賴住宿、餐飲、交通、物流等行業發揮作用。

這些行業因肺炎疫情而受到不利影響,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改善營商環境的動員和組織能力,實際上也就相當於對營商環境的相關方面造成了破壞


(二)疫情對營商環境的間接侵蝕

肺炎疫情可能對營商環境造成直接破壞的同時,還會在其他方面造成間接的侵蝕。首先,疫情蔓延可能打擊投資者信心。基於天然的防衛心理,任何人都可能談“疫”色變,投資者也不例外,這就會直接威脅投資者信心。其次,疫情恐慌產生的大量虛假信息可能加大營商環境優化過程中的溝通成本。疫情之下,由於信息的不對稱,謠言會四處氾濫。甚至在疫情消失之後,謠言仍可能不絕於耳。這就會使得隨後的營商環境優化中,首先要甄別各種信息的真假,加大信息溝通成本。第三,疫情期間產生的大量合同案件可能引發對營商環境的擔憂。此次肺炎疫情可能導致一些生產和服務企業停工,從而產生遲延履行合同甚至無法履行合同的違約糾紛。此類糾紛如不能及時妥善解決,可能引發相關主體對我國營商環境的悲觀預期。

第四,疫情期間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增多可能動搖市場信心。疫情之下,各種防疫物資奇缺,一些不法分子趁機哄抬物價,賺取暴利,擾亂市場秩序,這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動搖社會各界對市場的信心。


二、疫情之下營商環境的修復和進一步優化離不開司法審判的助力

(一)受疫情影響而產生的大量合同糾紛需要高效司法消納化解

疫情的爆發可能對一些合同的履行產生障礙,尤其可能對那些以物理空間內物的移動或人員接觸為給付內容或給付方式的合同的履行,產生障礙。比如,貨物買賣、運輸、保管、倉儲、租賃、承攬等合同,都會因此次疫情而受到重大影響。影響的結果主要有兩種,一是疫情蔓延導致合同一方或雙方遲延履行,二是疫情蔓延導致合同一方或雙方履行不能。不論是哪一種情況,都構成違約,從而可能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就此可能發生合同糾紛,訴至法院。而在世行營商環境評估的“執行合同”指標中,解決商業糾紛的時間、成本以及司法程序的質量指數,都是重要的二級指標。法院解決合同糾紛的效率和質量,基本構成了這些二級指標的主要內容,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執行合同”指標的最終得分。因此,

受此次疫情影響的營商環境,需要首先借助司法審判程序化解合同糾紛而逐漸得到修復。


(二)因疫情而發生的市場秩序的失範需要優質司法予以恢復

疫情的發展會導致防疫物資需求的爆發式增長,在此過程中,不乏有人坐地起價,動輒以幾十倍的價格售賣防疫物資,謀取暴利;也有人抓住大眾的焦急心理,兜售各種假冒偽劣產品,謀取非法利益;更有人肆意發佈虛假信息,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以上各種行為會極大地擾亂市場秩序,可能加劇人們的心理恐慌,刺激不必要的非理性搶購行為,使本已失範的市場秩序惡化。對於以上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行政監管固然不可或缺,而事後的司法救濟更是舉足輕重。司法救濟中的民事責任,可以更好地彌補市場失範行為中受害者的損失,撫平其心理創傷。而司法救濟中的刑事責任,更是通過最嚴厲的制裁措施懲罰擾亂市場秩序的人,從而給其他人形成最強有力的震懾。因此,司法審判在恢復疫情引發的失範市場秩序中有很大的作為空間。


(三)被疫情侵蝕的市場信心需要公正司法重新提振

此次肺炎疫情既可能對投資者的信心造成一定程度的打擊,也可能使其他市場主體的信心產生一定程度的動搖,這是一種社會性的創傷。而從社會功能上看,公正有效的司法恰恰是醫治社會創傷的良藥。司法通過依法妥善處理買賣、借貸、擔保、保險等各類合同糾紛,鼓勵誠信交易,嚴懲商業欺詐、恣意毀約、背信棄義等失信行為,重新強化各類市場主體依法經營、誠信經營的責任意識。司法通過依法妥善審理證券虛假陳述糾紛,倒逼上市公司杜絕誤導性陳述,杜絕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等行為,進一步規範股票發行,恢復並提振投資者信心。司法還通過破產這一總括的公平償債程序,使資不抵債且挽救無望的企業儘早從債務困局中擺脫出來,鼓勵競爭、淘汰落後;使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再生希望的企業得以維持和更生,更好地保護債權人利益,從而最大限度地鼓勵交易,堅定各類商事主體的市場信心。


三、疫情之下司法審判服務營商環境的具體著力點

(一)依法認定不可抗力,妥善審理因疫情導致的履行合同糾紛

此次肺炎疫情關涉合同履行期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確定以及當事人是否構成違約從而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等重大問題。比如,許多商事合同尤其是以移轉標的物所有權和轉移標的物地點為特徵的商事買賣合同、運輸合同等都會受到影響。因當事人被感染、被隔離,其所在地區被迫封閉,所在地區物流受到影響等原因無法依約按時交付、運送標的物,出賣人或承運人可能構成遲延履行,可能會產生因遲延履行或不能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的糾紛。因此,肺炎疫情在法律上如何定性,是分析、研判、解決相關法律問題的前提。

我們認為,此次肺炎疫情可以在法律上定性為“不可抗力”。依照《民法總則》第180條、《合同法》第117條,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此次因新型冠狀病毒所導致的疫情,完全符合上述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這一判斷也可在2003年“非典”期間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意見中得以印證。200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中即明確,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和第118條的規定妥善處理。

根據以上分析,此次疫情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因疫情引發的相關合同糾紛可依照《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減輕或免除相關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二)正確認定時效中止事由,確保當事人的債權不因疫情蔓延而受影響

請求權的行使受訴訟時效期間的約束,因疫情的影響,部分債權人(尤其是債權人為自然人、個體工商戶、一人公司之股東)因患肺炎、被隔離等原因,無法向債務人行使請求權,並因而可能導致其債權經過訴訟時效期間。若認定此種非因債權人自身原因而導致的訴訟時效期間經過,則顯然不利於保護債權人正當權益,且不符合時效制度設立的本旨。根據《民法總則》第194條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的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該條為前述類型的債權人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如前所述,由於此次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因此,在疫情發生期間內,債權人屬於肺炎患者、疑似肺炎患者以及被隔離對象等情形,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應認定債權訴訟時效中止。

對於這一問題,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確,當事人因是“非典”患者、疑似“非典”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不能及時行使民事請求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9條(相當於《民法總則》第194條)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三)認真對待擔保責任,依法保護受疫情影響的債權人合法權益

在日常的商事交易中,債權人經常通過設定抵押權、質押權或保證等方式為其債權提供擔保。但是,抵押權、質押權屬於定限物權,有時間限制。保證擔保也是對保證人的負擔,不能永續存在,同樣有時間限制。而疫情在時間上的延續,在法律上就是期間的經過,會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就擔保而言,這一法律效果就可能是擔保責任的消滅。

最典型的是,在抵押擔保的情況下,《物權法》第202條改變了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條的規定直接要求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而不再是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後的兩年內。甚至在去年頒佈的《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9條中更進一步明確,抵押權人若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前未行使抵押權的,抵押人可以在訴訟時效屆滿後請求塗銷該抵押權登記。這意味著,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後,抵押權人喪失的不僅僅是勝訴權,而可能是實體權利。

因此,在疫情蔓延的特殊情況下,抵押權人必須關注自己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司法審判中,人民法院亦應積極回應抵押權人提出的時效中斷或中止的抗辯,只要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訴訟時效存在中斷事由,或者是因為疫情障礙無法主張債權從而符合中止條件的,即應支持債權人行使抵押權的請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恰當判定履行不能,兼顧疫情之下旅遊者權益保護與旅遊產業激勵

春節外出旅遊已經成為民眾一種普遍的過節方式,這一時段也成為旅遊業的黃金時段。但此次疫情對於旅遊業產生了打擊,一些旅遊合同無法履行,旅行社、旅遊地都會產生損失。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因旅遊合同履行、退費而產生的相關糾紛也會隨之而來。面對肺炎疫情的特殊情況,司法裁判應依法在旅遊者、旅遊經營者之間妥當分配風險,在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不致對旅遊經營者再次造成創傷。

在因疫情導致旅行團停止發團,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返還費用的情況下,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的規定,即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導致旅遊合同無法履行,旅遊經營者、旅遊者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旅遊經營者、旅遊者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在確定返還費用時,亦應根據費用是否實際發生進行具體分析。根據《旅遊法》第67條第2項的規定,“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此外,因疫情導致部分旅遊者滯留,在滯留期間產生的食宿費用,也應依照《旅遊法》第67條第4項的規定妥善分配,即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五)適當運用公平原則,推動受疫情影響的廠房、場地租賃合同持續履行

受疫情影響,一些企業可能無法按照原定計劃復工,一些地方也都明確了企業的最早復工時間,並可能隨著疫情的發展繼續調整。由於場地、辦公地已經租賃,同時還要支出水電、工資等,而租賃標的物卻因疫情影響而閒置,導致有的承租人企業、商戶產生較大損失。這就可能會出現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減免部分租金的糾紛,甚至出現有的承租企業和商戶無法繼續承租,請求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情況。

就合同應該嚴守的理念而言,在租賃合同訂立後,承租人即負有給付租金的義務,原則上給付租金的風險由承租人自行負擔。但一方面,此次疫情屬於不可抗力,承租人可依據《合同法》第117條規定請求減免部分租金。另一方面,若當地政府為控制疫情而要求企業延遲復工,那麼因政府的行政命令而導致的無法正常開工,承租人請求減免租金的,人民法院可基於公平原則,結合具體情形進行判斷。而對於承租人因疫情影響導致經濟損失,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成本過高,請求提前終止租賃合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依照2019年《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8條的規定,在判定承租人支付適當違約金後,依法終止租賃合同。人民法院在促進租賃合同持續有效履行的同時,也為承租人、出租人提供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的風險出口。


(六)審慎把握最大誠信原則,維護病毒感染者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具有分散風險的功能,保險機制應當、也會在此次疫情期間發揮重要作用。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並訂有人身保險(如健康險、意外險)合同的患者,如果其本人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則可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付因感染生病而產生的醫療費及其他相關損失。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不少的健康險、意外傷害險均規定,被保險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服務機構網絡中就醫,否則保險人不予賠付。基於此,此次疫情期間,有的被保險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後,其就診醫院或許並不在保險合同約定的醫院範圍之內,此時被保險人、受益人還能否要求保險人賠付?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20條規定,“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未在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服務機構接受治療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保險人因情況緊急必須立即就醫的除外。”依據該條,保險合同中關於定點醫院就醫的條款原則上有效,保險人可依約進行抗辯。但是,這一抗辯附有除外條款,即被保險人緊急情況必須立即就醫。因此,

被保險人感染新型肺炎入院就醫,即便就診醫院不在保險合同約定的範圍內,鑑於新型肺炎的嚴重性與緊迫性,被保險人、受益人仍然可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人主張權利。


(七)有效利用懲罰性賠償,強力保護因購買假冒防疫用品受損的消費者權益

疫情期間,各種防疫物品成為社會短缺物資。個別商家趁機惡意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也有一些生產者、經營者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口罩、護目鏡等防疫產品,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欺詐行為。

遇到上述情況,消費者有權對這些生產者、經營者提起訴訟,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規定,要求經營者按照其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若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出現此類糾紛,

人民法院應有效利用懲罰性賠償規則,發揮其預防和威懾功能、淨化消費市場,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八)科學認定市場風險,合理挽回疫情期間因虛假陳述導致的投資者損失

疫情對旅遊業、餐飲業、影視業、製造業等多個實體產業產生了消極影響,這種影響也會迅速反映到資本市場中,造成股票市場的動盪甚至蕭條。若在疫情影響期間出現上市公司不實陳述、誤導性陳述、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等虛假陳述行為的揭露時,上市公司的股票更可能會下跌,由此造成投資者損失。

在此情況下,投資者可以依據《證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向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證券虛假陳述損害賠償訴訟,要求其賠償損失。這裡的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以及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稅。其中,投資差額損失的認定非常關鍵。在認定投資者投資差額損失時,人民法院應綜合考量虛假陳述行為的重大性、疫情影響股價的程度等市場風險

,利用第三方機構評估等方式,妥當、合理地確定投資者投資差額損失。同時,也應關注資本市場自身情況,依法公平、合理地分配市場風險,兼顧投資者保護和資本市場發展的雙重價值。


(九)合理分配對賭風險,避免受疫情影響的商事主體承擔過重的賠償責任

與一般的合同履行期不同,春節假期(疫情期間),恰恰是一些依賴假期產生效益的合同的履行期,典型例子如電影的上映。因此次疫情的影響,原定於在春節檔上映的一些重磅電影無法上映並收穫相應的票房收益,對電影業造成消極影響。而按照商業慣例,不少電影的製作方會與發行方訂立“對賭協議”,以票房成績作為利益分配的標準。為應對疫情造成的影響,一些電影的製作方與發行方採取延期上映即變更合同的方式,另有一些採取瞭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合同的方式,避免因“對賭條款”而造成進一步損失,這實際上是當事人採取了自行協商的方式避免了爭議的發生。但是在既無法協商一致變更合同,又無法協商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當事人很可能訴諸司法解決。發生此類糾紛時,人民法院應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結合案件證據情況,詳細審查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條件。

在不具備解除條件的情況下,亦應詳細審查合同中的對賭條款,充分運用合同解釋的各種方法,並結合疫情這一不可抗力的實際情況,妥當確定當事人的損失,合理分配風險。


(十)充分發揮重整制度優勢,迅速挽救困境停產的防疫物資企業

在疫情蔓延的情況下,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防疫物資存在大量缺口,提升防疫物資的產量迫在眉睫。而實踐中,恰恰有一些處於破產程序中的企業,正是生產防疫物資的企業,具備相應的生產防疫物資的設備、資質等條件。而根據《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務。這也就意味著,只要重整計劃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並經人民法院批准,則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債務人可以在監督下開展日常的生產經營業務。

因此,在疫情之下,在防疫防護物資匱乏的特殊時期,人民法院在審理以防疫物資企業為債務人的破產案件中,

應當充分利用破產重整的制度優勢,積極協調債務人推動破產重整的實現,發揮此類企業的產能優勢,使其儘快恢復生產。這樣既可以緩解當前防疫防護物資奇缺的緊張局面,也可以挽救陷入困境的防疫物資企業,使其得以維持和更生,從而為債權人債權的受償創造更有利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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