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 “三個規定”的那些事!

也許曾經,作為檢察官,你有這樣的擔心······

“三個規定”的那些事!

有這樣的困擾······

“三個規定”的那些事!

亦或是這樣的······

“三個規定”的那些事!

別擔心,別擔心 ,“三個規定”來幫你辦案護航!

Q: 什麼是“三個規定”?

A:“三個規定”就是《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的簡稱。

如果你在辦案中遇到以下情況就屬於領導幹部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

(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二)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的;

(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四)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彙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五)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三個規定”的那些事!

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內部過問案件的行為如下:

(一)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由本機關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

  (二)本機關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向負有幹部管理權限的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情況;

  (三)上級司法人員違反規定干預下級司法機關辦案的,向干預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情況;

(四)其他沒有隸屬關係的司法機關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向干預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通報情況。

“三個規定”的那些事!

你也不用擔心,若你如實報告,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對如實記錄過問案件情況的辦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個規定”的那些事!

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不得有以下的接觸交往的情形

(一)洩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洩露的情況;

(二)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三)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託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

(六)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三個規定”的那些事!

當然,作為檢察人員,我們也有一個“緊箍咒”,所謂“正人先正己”!2019年10月份,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於建立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院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實施辦法》,要求檢察干警對領導幹部過問案件也要進行如實記錄。特別強調了對“司法人員不記錄或不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干預插手和過問案件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2次以上不記錄或不如實記錄的,給予記錄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不如實記錄的,追究主管領導責任”等相關懲處措施,來保證案件的公平公正,維護司法的公信力。

若有打探案情、請求幫忙的,請您免開尊口,

這個忙,我們幫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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