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7 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7名涉恶团伙成员获刑


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7名涉恶团伙成员获刑

2019年12月31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对李新伟等7名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等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初,被告人李新伟担任宜阳县锦屏镇河下车队队长后,为了垄断向洛阳某水泥公司运送石英石选矿粉的业务,纠集被告人李跃伟、谷兴国、谷干国、李现宽、谷庆选等人,以李跃伟家及其经营的洗车店为固定场所,长期盘踞在该公司周边,组织30余名车队车主及其他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拦截及哄闹、聚众造势、“谈判”“协商”等软暴力方式,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李新伟为首要分子,以李跃伟、谷兴国为骨干成员,以谷干国、李现宽、谷庆选等人为一般参与人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有组织地采取拦截供货商的运输车辆、堵公司大门、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方式,强迫供应商接受河下车队的运输服务,扰乱运输市场秩序,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破坏社会秩序,在锦屏镇及洛阳某水泥公司周边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宜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新伟纠集被告人李跃伟、谷兴国、李现宽、谷干国、谷庆选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新伟伙同被告人李跃伟、谷兴国、李现宽、谷干国、谷庆选、李宜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运输服务,均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新伟、李跃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新伟伙同被告人李跃伟、谷兴国、李现宽、谷干国、谷庆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新伟、李跃伟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八年;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谷兴国、谷干国、李现宽、谷庆选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二年零三个月、二年;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李宜博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洛报融媒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廖笑艳 伊乐林 文/图)

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7名涉恶团伙成员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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