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2 協議離婚分割了公房的承租權,承租一方與徵收行為是否有利害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協議離婚分割了公房的承租權,承租一方與徵收行為是否有利害關係

公房承租人結婚後共同居住在公房內,後離婚,離婚時,二人協議分割了公房的使用權。此後,承租一方一直單獨向公房管理處住宅管理所繳納公房房租,公房管理處住宅管理所向承租一方開具租用房屋發票,直至案涉房屋徵收項目啟動後,公房管理處住宅管理所不再向承租人收取案涉房屋的房租。據此,應當認定承租一方因正當事由而取得案涉公房的使用權,並與公房管理處建立了事實上的公房租賃關係。基於此,承租一方與徵收行為具有利害關係,對徵收行為不服依法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協議離婚分割了公房的承租權,承租一方與徵收行為是否有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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