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9 為保護妹妹他用鐵鍬打死妹夫被羈押856天,如今國家賠償32萬並向他道歉

為保護妹妹他用鐵鍬打死妹夫被羈押856天,如今國家賠償32萬並向他道歉

2019 年 12 月 24 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就賠償請求人田豐申請國家賠償一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賠償田豐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人民幣 270444.64 元;在侵權行為影響範圍內為田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支付田豐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 5 萬元。本決定已依法於 2019 年 12 月 29 日送達田豐。12 月 29 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對此事做了通報。

據此前媒體報道,2017 年 4 月 19 日,面對持刀捅向妹妹的妹夫,43 歲的田豐舉起一把鐵鍬上前制止,最終把妹夫趙勝軍打成重傷,不治身亡。一審法院認定田豐屬防衛過當,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原二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田豐有期徒刑三年,判決生效後,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於 2019 年 5 月 28 日作出(2019)冀 06 刑申 11 號再審決定,決定該案由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2019 年 7 月 26 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 06 刑再 5 號刑事裁定,裁定:一、撤銷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 06 刑終 592 號刑事判決書及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法院(2018)冀 0609 刑初 60 號刑事判決書;二、發回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重新審理過程中,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檢察院以田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為由,於 2019 年 8 月 22 日要求撤回起訴,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法院予以准許。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該案賠償義務機關,對田豐因無罪羈押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結合田豐被羈押 856 天的法律事實,按國家統計局公佈的 2018 年日平均工資標準 315.94 元作出賠償其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 270444.64 元的決定;田豐因無罪被羈押,精神受到損害,決定為其在侵權行為影響範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綜合考量該案侵權情形及損害後果等因素並結合本地生活水平,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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