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 證券法修改︱委員:會員制交易所的財產積累應歸國家所有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實行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的財產積累,應不應該歸會員所有?23日,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證券法修訂草案時,朱明春、劉修文、史耀斌等與會人員都談到這個問題,認為實行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的財產積累系國有資產,不宜在法律中規定財產積累歸會員所有。

對於實行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的財產積累,草案第101條規定:證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項費用收入,應當首先用於保證其證券交易所和設施的正常運行並逐步完善。實行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的財產積累歸會員所有,其權益由會員共同享有,在其存續期間,不得將財產積累分配給會員。

朱明春表示,101條的上述規定採用了國際慣例,但是中國的情況不同,“證券市場發展起始點不一樣,我們起始就是依憑國家公權力和國家的信譽,交易所發起人、會員多數都是國有企業,實際上也是一種特許經營,積累起來的大筆資產都是幾百億,資產的性質說是會員所有,又不能分配,也很難使用,現在交易所自己投資除了建交易場所也不好用,實踐中也是毛病,理論上也不太清楚”。

他建議將101條修改為“證券交易所的資產和財務監管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不要再強調會員所有制,因為積累的資產應該算是憑國家公權力和特許經營積累的,應該算是國有資產”。

劉修文、史耀斌也持相同觀點,認為應改革完善證券交易所資產和財務制度,將101條中的“實行會員制的證券證券交易所的財產積累歸會員所有,其權益由會員共同享有”,修改為“證券交易所的資產和財務監管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劉修文解釋說,“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名義上為會員制,實質上是支付進場交易的成本,不是資本性投資。同時,交易所收取的業務費用本質上屬於特許經營收入,累計形成的資產應當歸屬國家所有,不宜在法律中繼續規定‘實行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的財產積累歸會員所有,其權益由會員共同享有’”。

史耀斌也表示,“我們的證券交易所名義上是會員制,實際上是憑藉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壟斷開展業務的,會員初始繳納的交易席位費,從本質上講是支付進場交易的成本,不是資本性投資。同時交易所所收取的業務費用,本質上是屬於特許經營收費,所以累計形成的資產應當歸屬國家所有,不宜在法律中繼續規定實行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財產積累歸會員所有,其權益由會員共同享有”。

劉修文還談到,現行證券法第46條規定,證券交易的收費必須合理,並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統一規定。“目前,證券交易所還存在資產和財務監管缺失、投資和資金使用不規範、有錢‘任性’等問題,建議進一步加強對證券交易所資產和財務的外部監督,健全制度,鑑於財政部門是主管資產和財務的職能部門,建議明確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證券交易所的資產和財務監督辦法’。”

新京報記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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