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 陽信:翟王鎮郝家村驚現60餘件262年前的文書

陽信:翟王鎮郝家村驚現60餘件262年前的文書

陽信:翟王鎮郝家村驚現60餘件262年前的文書


陽信縣翟王鎮郝家村是個古老村莊,村名傳用至今已有600多年。村中居民以劉、顧、王、張,任,郝等姓氏為多。現今的劉姓系明洪武三十六年(公元1403年)自山西棗強縣移居於此,之後開枝散葉,繁衍生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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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氏宗家族主要聚居在村西,都是近親血脈。日前在第二十五代孫劉金海家裡發現了60餘件家傳文書。這些文書最早的是清乾隆46年(公元1781年),距今已近238年,最晚的是民國32年(公元1943年),距今也有76年。這60多件文書多為清嘉慶、道光、同治,光緒和宣統期間的田產地契,時間跨度長達262年。這麼多的文書、這麼長時間的跨度,且保存完整、反應一個家族發展歷程的文字資料,在陽信縣還屬首次發現,對研究我陽信縣農村家族的發展變遷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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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發現的這些文書檔案,並結合劉氏宗家譜可以看出,文書主要反應了五代人創業打拼的歷程。上自第十三代祖諱字劉士聰開始置地興家、中經第十四代祖劉學武、第十五代劉孝山.劉希千的家族興盛發達,下至第十七代祖劉維全帶領家族走向鼎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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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說來,在封建社會,私人之間進行土地買賣,只要寫好地契合同,有中間人見證作保,並向縣衙門納稅備案即可。為什麼還需要省布政使衙門(相當於現在的省政府)頒發文書呢,那是因為經政府登記入冊認可的契約文書為紅契,這種紅契具有強制的法律效益,出賣人不得反悔,從而減少了糾紛和爭訴。這充分說明當事人個很睿智的先輩,知道運用國家的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並不是每筆土地交易,都能拿到布政司的契稅文書,只有具備一定身份、且在鄉里口碑較高者才有可能,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所見的明清時期的土地文書多為民間自寫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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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些文書中,還有一些反應了家族親親的內容,如有一件文書為中華民國32年(公元1943年)的兄弟分家析產文書,主持分家之人除了中間人、外祖家人外,還請了同族長輩和仁裡宗親作為見證,並給在世的母親留下養老土地,給未出嫁的姊妹留下一定土地作為嫁妝,這些就充分體現了古代的養老觀念和疼愛姊妹的那種親情。

(文章作者,圖片拍攝;劉洪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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