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9 莲湖区检察院对叶某某等十七人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莲湖区检察院对叶某某等十七人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2019年11月29日上午,莲湖区检察院对叶某某等十七人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莲湖区部分社区群众、高校师生、媒体记者等100余人旁听了庭审活动。

莲湖区检察院对叶某某等十七人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叶某某在2007年曾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刑,释放后,先后纠集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雷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本市莲湖地区欺压群众,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经常作恶,叶某某等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先后实施了两起寻衅滋事犯罪、一起非法拘禁犯罪及四起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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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叶某某长期持有双管猎枪一支并经常随车携带,在其中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中叶某某等人将该枪作为凶器实施犯罪。上述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形成了以叶某某为纠集者,李某某等四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等多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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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从上午九时三十分开始,莲湖区检察院指派三名检察官依法出庭支持公诉。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并分别对十七名被告人依照其所涉嫌的犯罪事实逐笔进行了讯问,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全部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庭审完毕后,合议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拟文:王梓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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