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 “零口供”也能將你繩之以法!

近日,廣水市人民檢察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批捕犯罪嫌疑人黃某。

案情回顧

2019年五月至七月期間,黃某甲、許某、黃某乙、朱某某、張某某等人(已另案處理)竄至廣水市內多次盜竊兩輪摩托車,經廣水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盜車輛總價值10092元人民幣。黃某甲等人將這些被盜摩托車推到**辦事處**路賣給黃某共得贓款1650元。

犯罪嫌疑人黃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掩飾、隱瞞,到案後拒不承認,對於收購車輛價格鑑定意見拒不簽字,但是在鐵證面前,任何狡辯都是無用功,認罪認罰才是唯一出路。

檢察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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