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4 錯把勞務合同當勞動合同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繫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勞動法案例分析,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法經典案例 | 錯把勞務合同當勞動合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勞動與勞務活動之前

都會簽訂相應的用工合同

有的是勞動合同

有的是勞務合同

這都是一種協議

是受法律的保護的

當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時

它們都能發揮應有的效力

那麼它們到底有何不同

只有一字之差

會有什麼區別

接下來就由小編帶你看看它們的本質區別

案例:錯把勞務合同當勞動合同

案情與問題

袁某,某市一村民。

1997年1月,袁某所在村(以下稱乙方)與該市國有企業(以下稱甲方)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務協議書”

該協議書約乙方派務工人員30名(袁某列在其中)到甲方從事裝卸、搬運、綠化工作;甲方按乙方務工人員的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工資(男工每天6.50元)於當月將務工人員工資匯至乙方,由乙方發放;還以務工人員月工資總額30%的比例,當月付給乙方作為勞動保護費用、小型工具費、醫療費、傷假工資、傷殘工資、死亡撫卹金及善後處理等有關全部費用;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和經濟責任。

1997年11月,袁某在甲方某車間配合車工加工部件的搬運過程中,受重傷。事後甲方為治療袁某的傷,在隨後的9個月支付醫療費5萬餘元。

1998年10月,袁某要求甲方落實工傷保險待遇時與企業發生爭議,袁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分析與處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袁某的申訴請求。

本案中甲方與乙方簽訂的為期一年的“勞務協議書”系勞務合同而非勞動合同。袁某作為乙方輸出到甲方的務工人員,袁某與甲方之間並無勞動關係,而是平等的一般民事主體。

因此,袁某在甲方務工期間發生工傷,其待遇應由勞務合同當事人按照“勞務協議書”約定的內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直接訴於人民法院。

所以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到底有什麼區別呢?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本質區別是什麼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

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屬於的範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係的依據,屬於民法、經濟法的範疇。

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 者的關係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並不存在從屬關係,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各位看官是否區分開了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呢

其實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東西相似

但其本意卻大大不同

這就需要各位細心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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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品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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