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4 临沭县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近日

临沭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吴某波、吴某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8名被告人获刑

扫黑除恶 |临沭县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

2009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波、吴某、吴某周、吴某谦、吴某民、吴某兵、吴某随、吴某江等人相互纠集、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在临沭县郑山街道范围内欺压群众,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该8人交叉结伙共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11起,包括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强行霸占他人土地,随意殴打、辱骂群众和处警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政府清理沭河养鱼网箱;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上级拨付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分配时,虚报数额,骗取国家资金归本人及近亲属所有。被告人吴某身为临沭县前寨西村报账员兼现金保管人员,挪用资金60万元给他人使用,在发放占地补偿款过程中侵占集体资金22888元,并隐匿会计凭证、账簿;被告人吴某波利用担任临沭县前寨西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违规发放工资,侵占村集体资金34448.99元。

法院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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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吴某谦、吴某兵、吴某民、吴某周、吴某波、吴某随、吴某江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多次辱骂他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某民、吴某谦、吴某兵,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吴某波、吴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同时考虑被告人吴某民、吴某周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吴某民、吴某谦、吴某兵、吴某波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谦、吴某兵、吴某江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吴某民、吴某波、吴某随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谦、吴某兵、吴某民、吴某波、吴某随、吴某江自愿认罪,被告人吴某对挪用资金罪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

法院作出判决

以寻衅滋事罪、贪污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吴某谦、吴某兵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吴某民有期徒刑三年;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吴某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吴某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吴某江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寻衅滋事罪、贪污罪判处吴某波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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