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5 【雲劍行動】雲劍一出,法網難逃,不到四個月,袁州30餘名逃犯紛紛落網

根據統一部署要求,自6月至10月底,袁州分局組織開展以“打詐騙、抓逃犯、保大慶”為主題的“雲劍”專項行動。行動開展以來,分局堅持以科技信息化手段為支撐,緊盯新型犯罪、突出打擊重點、全面創新打法,行動以來截至10月31日,共抓獲在網逃犯32名。

01

開展集中清查,無死角“查逃”

行動期間,分局多次組織網上網下逃犯集中清查行動,重點對網上在逃人員名單進行梳理排查。對小旅社、出租屋、歌廳、酒吧、洗浴等容易藏汙納垢的重點場所進行地毯式清查。對本地暫住人口、流動人口多的區域進行重點人員比對核查。對逃犯戶籍地、居住地及其周邊進行訪查等。通過系列清查行動,成功抓獲一批“雲劍”在冊逃犯。

7月18日,湖田派出所民警在梳理網上逃犯時,發現網逃人員鄒某榮在湖田轄區內活動,得此信息後,湖田派出所高度重視,立即安排專人蹲守,並於當日21時許,在湖田鎮轄區某小區將其抓獲。

【雲劍行動】雲劍一出,法網難逃,不到四個月,袁州30餘名逃犯紛紛落網

8月25日,慈化派出所在梳理轄區網上在逃人員,開展入戶走訪工作時,得知網逃人員劉某國就在家中,派出所值班民警果斷採取行動,立即前往現場核查處置,順利將劉某國成功抓獲。

02

深入宣傳發動,廣動員“舉逃”

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微信公眾號、官方抖音等快捷、有效載體,大力發佈在逃人員信息和懸賞通告,廣泛發動群眾提供在逃人員線索,營造強大追逃氛圍。充分發揮在逃人員戶籍地、居住地的社區村組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深入走訪摸排,爭取提供有價值的在逃人員線索,通過群眾線索舉報,抓獲一批“雲劍”逃犯。

6月3日,鳳凰派出所接到群眾舉報,稱正在林業駕校辦理業務的一名男子系網上逃犯,民警迅速核實嫌疑人身份,制定抓捕計劃,成功將劉某建抓捕歸案。

【雲劍行動】雲劍一出,法網難逃,不到四個月,袁州30餘名逃犯紛紛落網

7月12日,寨下派出所接到群眾舉報,一名在逃盜竊犯罪嫌疑人劉某正在袁州區高士路某賓館附近活動,民警立即在該區域內展開布控,等待劉某出現,當日15時39分,劉某出現在某足浴店門口時,被民警成功抓獲。
10月31日,珠泉派出所接到群眾匿名舉報,稱發現網上在逃人員趙某生在珠泉街道某社區附近出現,接報後,該所領導高度重視,立即組織警力對其進行抓捕,併成功於當日15時許在該社區附近將在逃人員趙某生抓獲。

03

入戶講解政策,盡努力“勸逃”

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有針對性的開展登門入戶工作,向在逃人員家屬和親友進行法律宣傳和政策教育,特別是宣傳“兩高”聯合印發的《關於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公告》,耐心解釋相關政策,承諾、兌現相關從寬處理的法律、政策規定,通過家屬和親友規勸,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節約警務成本,提高追逃效率。

【雲劍行動】雲劍一出,法網難逃,不到四個月,袁州30餘名逃犯紛紛落網

7月1日,蘆村派出所上門入戶推廣微信公眾號時,村民反映其親戚劉某平系網上逃犯,事後經民警耐心勸解,通過講法律、講政策等方式,成功規勸劉某平主動投案自首。
7月初,下浦派出所民警多次對在逃犯羅某軍及家屬做思想工作、耐心勸導、講明利害關係,勸其投案,最終,在逃人員羅某軍在民警的感化下於7月25日主動到下浦派出所投案自首。

9月初,寨下派出所民警通過與在逃人員梁某家人取得聯繫後,主動上門做工作,告知家屬相關政策和宣講相關法律法規,直至做通家屬思想工作,9月15日,梁某到寨下派出所投案自首,並表示一定會積極參與改造。

04

深化合成作戰,全鏈條“抓逃”

對公安部下發的分局轄區“雲劍”逃犯,分局專門成立工作專班,進行逐人分析,集中攻堅,藉助各類技術手段,針對在逃人員開展研判,並由分局合成作戰中心下發指令線索,由各參戰警種認真核查,力爭逐個抓捕到位。

【雲劍行動】雲劍一出,法網難逃,不到四個月,袁州30餘名逃犯紛紛落網

10月16日,刑偵大隊城南中隊通過合成作戰中心數據支撐和傳統偵查手段相結合,在城區鼓樓路某店附近發現網上刑拘在逃人員黃某昌行蹤並當場抓獲。
10月22日,飛劍潭派出所接分局合成作戰中心線指令,稱在城區荷塘月色附近有一名網上逃犯,飛劍潭派出所接到指令後周密部署,制定抓捕計劃和行動方案後,立即組織警力對網上逃犯劉某軍進行抓捕,最終在網安部門的配合下將網上逃犯劉某軍成功抓獲。

11月12日,三陽派出所接到分局合成作戰中心指令,稱“雲劍”逃犯葉某出現在三陽鎮某村,接到指令後,三陽派出所民警迅速行動,通過大量工作研判,在合成作戰中心民警大力支持下,最終確定在逃人員葉某潛藏位置,成功將在逃人員葉某抓獲。

法 律 小 課 堂

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刑法第六十八條【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舉報是一把正義之劍,每個人都及時亮劍,違法犯罪便無處藏身。舉報人是民警的千里眼、順風耳,有大家的舉報,公安機關便能及時對違法犯罪進行精確打擊,定點清除。請亮出你的正義之劍,讓我們警民聯手,共同打造平安家園!

自首是違法犯罪人員唯一的選擇。民警在此呼籲違法犯罪在逃人員認清形勢,主動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同時,希望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提供線索,積極檢舉、揭發違法犯罪活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