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6 信用社的借款又不是我借的,怎么会被法院执行

信用社的借款又不是我借的,怎么会被法院执行

2011年11月30日,某信用社与吴某、陈某、张某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吴某向此信用社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12年11月29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1.48‰,还款方式为按季交息,到期还本,利随本清。

借款人贷款逾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50%利息(遇法定利率调整,分段计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其欠息部分按合同利率计收利息。

陈某、张某为该笔借款本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2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等。

信用社的借款又不是我借的,怎么会被法院执行

当日,此信用社依约向吴某发放了贷款50000元。截止2014年10月16日,吴某尚欠借款36753.08元及利息16977.86元,合计人民币53730.94元。

信用社提供了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利息试算清单等证据

信用社的借款又不是我借的,怎么会被法院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信用社与吴某、陈某、张某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此信用社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借期届满后,吴某未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陈某和张某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吴某、陈某和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吴某应向此信用社偿还尚欠的借款本息,陈某和张某对吴某尚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信用社的借款又不是我借的,怎么会被法院执行

依据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百姓普法提醒 各位,签字担保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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