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 婚姻家庭法律问题解答(三)

婚姻家庭法律问题解答(三)

1.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分手后归谁所有?

答:由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上记载的归属人所有。

2.结婚前的彩礼是否可以要回?

答:以下情形可以要回: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3.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答:归纳如下:

(1)工资、奖金、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和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继承或赠与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

(5)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6)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4.恋爱期间,双方为婚房投资装修,最终未结婚能否要求返还其出资份额?

答:可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5.婚前一方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又用其工资收入还房贷,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分割房屋?

答:可以就婚后支付的款项和房屋增值部分要求补偿。即便另一方在房屋还贷过程中没有工资收入,也可以主张。因为偿还贷款的工资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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