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1 「胡律師說法」內蒙古現“崑山案” 反打者防衛過當判十年

崑山反殺案餘溫尚在,內蒙古一起舊案重提再次將正當防衛推至輿論中心。

案情回顧

2017年2月2日年初六,凌晨4點。王生娃潛入托克託縣新營子鎮壩上村村民郭三祥家中,對沉睡中的郭三祥頭部連砍三斧。之後,王生娃被郭家女婿王鐵柱、親戚王玉成在院子角落的碳堆處找到,又用木棒和點燃的雙響炮攻擊二人。女婿王鐵柱奪過木棒反擊,最後王生娃被二人打傷致死。


「胡律師說法」內蒙古現“崑山案” 反打者防衛過當判十年


今年年初,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二人犯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和7年。半年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認定

一審法院判決書顯示:死者王生娃與郭三祥三十餘年前曾有過節,持兇器潛入郭三祥家,將其面部砍傷(經鑑定,重傷二級),屬故意傷害。之後王鐵柱、王玉成在自家院內製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本屬於正當防衛。但在防衛過程中,持械擊打其身體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後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減輕處罰。

內蒙古高院也認為,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後並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最後造成死亡,是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最後判處王鐵柱有期徒刑十年,王玉成有期徒刑七年。

幾點疑惑

1 在人死身亡難以探查主觀故意的情況下,主要從嫌疑人的客觀行為判斷是要殺人還是傷害,攻擊點是四肢、軀幹還是要害部位,砍了幾刀,力度角度等等。王生娃蓄謀深夜行兇,照著昔日仇人腦門持斧三連擊,這可是人體要害,達重傷二級,顯然是殺人,法官居然說這只是故意傷害行為?!

2 判決書不對勁兒。

王郭之間究竟有何仇怨,以至三十年後還要入室索命?

王生娃砍人被發現,能直接跑為什麼不跑?是躲在院角旮旯裡伺機行兇還是沒跑出去被圍堵亂棍打死?前者正當防衛,後者故意殺人或傷害,也決定了王姓二人有無無限防衛權,非常重要。

王生娃的木棒、成捆雙響炮哪兒來的?如果是事前準備好的,足見其主觀惡性之大。

死因為失血性休克,與龍哥相同,木棒鈍器如何造成失血過多?被木棒打得失血過多直到送醫,間隔近兩個小時,期間還口述了事情經過,這跟失血過多休克的醫學症狀不吻合,傷害與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有待明晰。

多次提及“沒認出是王生娃”,想暗示什麼?

事實認定部分給人感覺不完整,語焉不詳,不具體不細緻。

3 量刑偏重。既然認定防衛過當就應依法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再加上自首、初犯、王生娃過錯,一個10一個7年,判得重了。於歡不處於緊迫環境下捅死一人判了5年,對比強烈。

本案於崑山案防衛者無罪釋放後被媒體翻出來,似有借輿論之手再審翻案的勢頭。死者王生娃深夜入室行兇,比龍哥更為兇險陰毒。被告一家遭受的危險比於海明有過之而無不及。法官採用了被告方意見,認為王生娃倒地意味著不法侵害已經停止,被告一家子圍毆王生娃更像是復仇動私刑,在此基礎上判防衛過當,故意傷害罪也說得通。細讀判決書,似有幾處事實不清,遺憾沒有監控視頻直觀證據,本案還是有疑點的。

真相不明,先讓新聞飛一會兒,望請眾看官冷靜圍觀,如果罵,請輕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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