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7 廣州“1·25”坍塌事故通報:5謊報者被移送司法機關

今天,省安監局通報了廣州市黃埔區中鐵十四局隧道工程有限公司“1·25”較大坍塌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事故發生後,項目施工方採取非常規手段銷燬證據,篡改事發時間企圖逃避責任追究。最後經群眾舉報,事故真相得到還原,參與謊報的5人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回放:隧道公司銷燬證據篡改事發時間

2018年1月25日17時10分,廣州市軌道交通21號線水西站至蘇元站區間左線盾構機帶壓開倉動火作業時,焊機電纜線短路引發火災,3名倉內作業人員失聯,施救過程中土倉壓力急速下降,掌子面失穩,突發坍塌,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008.98萬元。

事故發生後,項目施工單位中鐵十四局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隧道公司)相關人員採取非常規手段,銷燬事故有關證據,清洗事故現場痕跡,篡改事故發生時間,謊報稱“事故發生於2018年1月26日7時20分,事故地段作業過程中突發坍塌,造成3人被埋”,隱患事故真相,試圖逃避責任追究。項目監理單位廣東至藝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至藝公司)、勞務分包單位廣州穗岩土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穗巖公司)默認、配合施工單位謊報事故,嚴重干擾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後有群眾舉報,經調查核實,事故真相得以還原。

▊原因:起火後現場人員不懂有效自救

調查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業工人在有限空間帶壓動火作業過程中,焊機電纜線絕緣破損短路引發人閘副倉火災,引燃副倉堆放的可燃物,人閘主倉視頻監控存在故障,未及時發現火災苗頭,人閘主倉、副倉無煙感消防監控系統,倉內人員缺乏消防安全與應急防護裝備,無法實施有效自救,倉外作業人員極速洩壓使盾泥泥膜失效,掌子面失穩坍塌將作業工人埋壓。

事故的間接原因是隧道公司項目部未有效排除焊機電纜線絕緣破損、安全設備及監控設施存在故障等安全隱患,應急預案缺乏針對性、應急物資配備不足;施工管理缺位,至藝公司未按規定履行監理職責;穗巖公司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開倉檢查換刀作業專項方案缺乏針對性且未及時更新;忽視安全技術說明,安全培訓和技術交底流於形式;隧道公司未開展安全警示教育,吸取同類事故教訓。

▊責任:隧道公司要對事故和謊報負責

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認定隧道公司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未按規定對《盾構帶壓開倉檢查換刀方案》進行修改完善,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未對新工藝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未能及時排除人倉監控等安全設備的機械故障,未按規定配備應急物資及裝備,在維修排氣管時未能停止作業,未能深刻吸取本單位同類事故教訓落實整改措施,未按規定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對事故發生和事故謊報負有責任。

調查認定,至藝公司施工現場監理缺位,風險管控措施不到位,安排未經監理業務培訓的監理人員從事監理員工作,開倉作業時未按規定安排專人旁站監督和填寫旁站監理記錄,未督促施工單位有效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認定穗巖公司未對進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監督員工佩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處理:5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該起事故共對22名事故責任人和3家涉事企業提出處理意見。其中,將參與謊報事故的隧道公司項目部執行經理等5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給予隧道公司法定代表人等17人黨紀、政務處分或其他問責處理;依法對隧道公司、至藝監理、穗巖公司及其相關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省安監局表示,這起事故暴露出相關參建單位法律意識淡薄、謊報事故,安全管理混亂、主體責任不落實,忽視施工中的重點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安全設備故障、應急裝備缺失,以及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違規作業等突出問題,教訓極為深刻。

省安監局要求,各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參建企業要深刻吸取廣州黃埔“1·25”較大坍塌事故教訓,增強法治觀念和法治意識,依法如實報告事故;加強盾構施工管理,強化帶壓開倉動火作業等高風險工序的重點管控;加強安全設備管理,細化預警機制及應急處置方案,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加強員工安全教育培訓,熟知盾構施工操作規範並嚴格執行,提升員工安全技能和素質,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軌道交通施工安全事故。

文:廣州參考·廣州日報記者 李天研 通訊員 沈安信廣州參考·廣州日報編輯 張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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