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4 開學季校園安全隱患不容忽視,要酌情為孩子投保意外險

開學季校園安全隱患不容忽視,要酌情為孩子投保意外險

北京目前實行學校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學生遭受校園傷害後的救助。但學校責任險以學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為前提,在很多學校不承擔責任或僅承擔較小比例責任的案件中,受傷害學生的損失可能無法全部得到彌補。為防範此種風險,家長可根據家庭情況及實際需要,為孩子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保障孩子在受傷害後獲得足夠補償。

“根據實際情況為孩子投保意外傷害險”,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長劉洋在近日召開的該院近年審理校園設施安全侵權糾紛案件新聞通報會上建議。新學期開始了,校園安全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二中院”)在審判實踐中發現,近年來學校因安全引發的訴訟糾紛集中於校園設施安全與學校教育、管理責任兩領域。為共同維護好校園安全、預防和減少糾紛發生,北京二中院對近五年來審結的因校園設施安全及管理引發的糾紛案件進行了專題調研並提出了相關建議。

隱患不容忽視

北京二中院民二庭副庭長劉洋介紹,2014年至2018年,北京二中院審結的涉校園侵權糾紛案件共43件,其中36件屬於校園設施安全及學校教育、管理責任領域,這兩方面糾紛佔校園侵權糾紛的八成以上。案件主要集中在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教育機構責任糾紛、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三個案由,從損害成因看,常見糾紛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校園場地、設施存在安全隱患

此類案件中被侵權人主張遭受損害的原因在於學校教學環境、教學場地、公共設施、體育設施器械用品等存在安全隱患,導致人身損害。例如:教學器械、設施存在脫落、破損,具有明顯的危險性;場地、設施違反相應技術規範或者不符合使用人的年齡特點或者經鑑定不符合安全要求。

例如:某幼兒園教室牆上掉下的音箱砸到幼兒黃某頭部,法院認定黃某在幼兒園教室內被牆上掉下的音箱砸到頭部,造成頭部外傷,人身損害系幼兒園設施安全不符合要求所致,幼兒園沒有盡到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管理和保護的責任,存在過錯,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又如,9歲小學生在課間玩“抓人”遊戲,眼睛撞到衛生間門外的門把手造成嚴重損害,法院認定學校有義務在佈局、安裝相關設施時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案件中門把手被布簾遮擋,增加了未成年人直觀發現風險的難度,與損害後果的發生存在一定因果關係,法院判定學校承擔30%賠償責任。

臨時教學器材存在安全隱患

此類案件中,學校在進行某些體育活動或進行某實驗課程時,臨時使用的教學器材存在安全問題,導致人身損害。例如在某小學組織的春季運動會中, 體育老師讓學生夏某為發令槍安裝子彈。後因發令槍子彈爆炸,導致夏某左手被炸傷,法院判定學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又如在某小學組織的運動會彩排活動中,李某作為其所在班級的舉牌手,手扶班牌與同學一起在樓道集合候場時,右手中指被班牌劃傷。李某所扶班牌為不鏽鋼材質,系學校統一配發,班牌四周內側有鋸齒,未經打磨。法院認為學校在活動中向學生配發了存在質量瑕疵的班牌,致使李某在持牌過程中受傷,故判定學校對案件發生負有過錯,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學校在教學過程中未盡教育、管理職責

此類案件中,不存在明確的由學校設施、器材等原因直接導致的侵害行為發生,而是在部分案件中存在其他直接侵權的因素,但由於學校存在教育、管理不到位的過錯,與學生人身損害具有因果關係,因此法院判定學校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例如:某小學組織學生到滑雪場滑雪發生學生受傷,法院認為在小學生郭某僅上過兩三次滑雪課的情況下,即被安排到有一定難度的初級道內進行訓練,導致郭某在滑雪時意外受傷,學校作為組織者對此次事故未盡到完全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應承擔主要責任。

案件解決難度較大

北京二中院的調研顯示,因校園設施安全及管理引發的糾紛案件有以下特點,應引起多方重視:

糾紛涵蓋各年齡階段

糾紛涵蓋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各個階段,並且從案件數量看,各年齡段糾紛發生分佈較為均勻。隨著學生年齡增長,遭受人身損害引發訴訟的幾率並未明顯減少。但隨著學生年齡的增長,學校承擔責任的比例有所降低。

這一特點與教育機構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教育、管理職責的大小和法律相應的舉證責任規定有關。《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所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完全在於教育機構,教育機構要對自身盡到職責承擔舉證責任,否則不能說出幼兒受損害的原因或者能夠說明事發經過但不能證明自身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即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所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情況下,受損害人需要就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

超半數案件中,存在多方混合過錯

在統計的案件中,學校、侵權人的監護人、被侵權人三方均需承擔一定比例責任的案件佔約四成,表明各方混合過錯的情形比較常見。在這些案件中,學校、其他直接侵權人分別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被侵權人需要自負一定比例的責任。其餘案件包括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即學校不承擔責任)、學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直接侵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情形。

學校無過錯的情況下,兩成案件中,學校承擔了補償責任。在統計案件中,法院認定學校不存在未盡教育、管理責任的過錯的案件中,有大約兩成案件法院判令學校承擔了一定的補償責任。例如,初中生李某在體育課跳箱中摔傷,構成十級傷殘。法院認定雖然學校、對李某受傷並不存在“未盡到教育職責”的行為,不需承擔賠償責任,但根據公平原則,應給予適當補償。

證據缺失,查清案件客觀真實難度大

多數案件無直接的視頻資料作為證據,查清案件事實基本依賴於當事人的陳述,因瞭解案件事實的除了當事人一般僅有其他未成年的學生,導致言詞證據亦不夠充分。在雙方對糾紛發生的事實經過陳述不一致的情況下,出現當事人舉證和法院查證兩難困局。

矛盾尖銳,法院調解難。由於學生受傷導致訴訟的情況一般為受傷情形較為嚴重,有的造成傷殘,有的涉及後續治療,且其中既有法律問題,又有糾紛處理中的人情事理及道德評價問題,雙方當事人對立情緒嚴重,導致調解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難。

多種原因導致糾紛產生

北京二中院的調研顯示,設施隱患及管理漏洞是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在統計的與設施安全有關的案件中,一半為園舍、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存在不安全因素,導致在校學生在使用上述場地或者設施時發生人身損害。這與學校缺乏定期檢查設施的管理制度相關。另一半為臨時使用的、外購的設備存在質量瑕疵,導致損害的發生,這與學校對於臨時性設施、器材的選購、把關存在管理漏洞有關。

學生自我保護和安全意識欠缺是糾紛產生的重要原因。活潑好動是兒童的天性,一些學生對自身行為控制能力低,對事物的判斷能力差,尤其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言,不能預見一些行為的後果。故需根據學生的年齡考慮各方過錯。

在部分案件中,存在中學生明知自己身體不適、不適宜參加某些活動的情況下,未及時告知老師,導致損害發生。此種情況下,學校的過錯程度有所降低。例如高中生在身體不適、臂力不足情況下未及時告知體育老師,仍然進行雙槓考試,導致從槓上倒落摔掉牙齒,法院認為此部分責任不應由學校承擔。

另外,家長維權不適度也導致了部分糾紛。在統計的案件中,有大約三成的案件,法院認為損害的發生系意外所致,學校不存在過錯。部分家長對於意外所致損害難以正確對待,牴觸情緒較大。

例如:高中生孟某在體育課進行後退跑時摔倒受傷,法院認為孟某在發生事故前,已經在草坪上進行了多組其他跑步練習,當值體育教師也進行了向前及向後跑的動作示範;孟某作為一名高中學生,對於跑步等運動項目應當具備一定的認知及理解能力,其在向後跑動過程中受傷,應屬意外傷害事件。學校在體育教學過程中已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對於孟某的受傷並不存在過錯。

多措並舉減少糾紛發生

如何減少因校園設施安全及管理引發的糾紛,保障校園安全,北京二中院民二庭副庭長劉洋提出以下建議:

定期排查校內設施安全隱患

學校應定期對校內設施進行檢查,確保園舍、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不存在安全隱患,發現存有不安全因素時及時採取措施加以消除。對於臨時外購、短期使用的設備、器材嚴把質量關,防止發生損害。

合理安排校內活動

學校及老師應根據學生的年齡、身心發展特點,結合教育部門大綱的要求,安排學生進行符合其身體能力的活動。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

對學生課間情況多觀察

課間活動中,學生享有較大的自由度,但對於低齡學生,學校和老師仍應對課間情況多注意、多觀察,對於危險性較高的娛樂方式及時制止;發現校園暴力事件矛頭及時教育、制止。

加強學生安全教育

學校、家長均應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令其樹立安全意識,對於判斷有危險的事項提高警惕。學校在組織學生參加校外活動時,著重加強安全提醒。對於學生之間的矛盾糾紛,要恰當引導,化解矛盾。

根據實際情況為孩子投保意外傷害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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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運動會彩排舉班牌手被劃傷,學校擔全責

李某原系某小學六年級一班學生。2015年4月27日上午,該小學進行運動會彩排活動。9時許,李某作為其所在班級的舉牌手,手扶班牌與同學一起在樓道集合候場時,右手中指被班牌劃傷。事發後,班主任聯繫李某母親帶其前往醫院治療。另查,李某所扶班牌為不鏽鋼材質,系學校統一配發,班牌四周內側有鋸齒,未打磨。

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經庭審質證可查,該小學未能保證在校學生人身安全,因其在活動中向學生配發了存在質量瑕疵的班牌,致使李某在持牌過程中受傷,事後亦未採取積極救治措施,疏於管理,故法院確定該小學對本案發生負有過錯,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案例二

體育課打乒乓球受傷,學校擔主責

付某與路某為豐臺區某小學五年級學生。2014年5月6日,體育老師帶領兩人所在班級進行乒乓球運動。體育老師將學生分為四組,排隊按順序輪換打球。因付某按順序應排在路某後打球,故輪到路某打球時,付某站在其身後等待。活動開始不久,當路某揮拍扣球時,其手中球拍擊打到付某嘴部,致其牙齒斷裂。後付某訴至法院,要求路某與豐臺區某小學共同賠償醫療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萬餘元。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路某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付某與路某已年滿十一週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在體育課上乒乓球的練習活動中,路某在打球過程中,未能注意安全,將付某致傷,其作為直接侵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但豐臺區某小學在體育課上未對學生在活動中進行必要的指導和安全教育,未對輪換打乒乓球等候同學所站位置、距離做出明確要求,疏於管理,且事發後某小學未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對付某進行及時救治,依法確定豐臺區某小學承擔70%的主要賠償責任。路某雖將付某致傷,但其並非故意,依法酌定其應承擔30%的責任比例。據此,二審判決豐臺區某小學賠償付某各項損失共4700餘元,路某因之前已墊付相應費用,無須再行賠付。

記者 袁婉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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