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3 失信名单显威力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上周末,汉滨法院执行局刘法官的电话就被被执行人李某打个不停,“刘法官,怎么把我弄上黑名单了?现在周围人都知道了,我现在就找你交钱吧,请尽快把我移出黑名单……”。周一一大早,被执行人李某就带着执行款等在了法院门口,而在本期失信人名单发布之前,李某因债务纠纷一直未积极履行执行义务。

在9月8日汉滨法院发布新一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短短一个周时间,已经有两名失信被执行人主动联系办案法官要求履行义务。

失信名单显威力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失信名单显威力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今年以来,汉滨法院利用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的同时,还利用微博、微信等方式曝光“老赖”,并请汉滨区司法局协助在城区及乡镇普法宣传LED屏幕上滚动播放“老赖”大头贴,营造舆论氛围,迫使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执行义务。汉滨法院还将不断加大执行力度,进一步拓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发布渠道,落实惩戒措施,确保顺利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

【法官提醒】有执行案件未了结的被执行人要尽快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免被法院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人民法院还会在招标投标、政府扶持、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作者:张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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