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3 欠钱不还欲赖账 微信记录成证据

日前,汉滨法院关庙法庭巧用“微信证据”审结一起普通而又特殊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说它特殊,是因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没有任何常规性的装饰装修合同、结算单、欠条等书面凭证。双方间仅有的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却成了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及下欠工程款的重要证据。

【案情】晁某诉称,去年5月,晁某给温某装修店面,温某预付工程款3000元,一层装修完毕,晁某催要下余工程款27000元,温某向晁某支付5000元,后晁某多次催要下欠工程款22000元未果。庭审中,晁某除了几页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外,再无其他证据。温某则一口咬定,已支付全部工程款8000元,不再欠款,然而,面对晁某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温某不得不承认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承办法官从仅有的几份聊天记录中敏锐地捕捉到可能查明案件实情的关键信息,并展开调查,面对法官犀利缜密的连续发问,温某虽极力回避,但其支支吾吾的回答,却前后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评析】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虽没有签订合同,也无结算单、欠条之类的书面债权凭证等证据,但双方对装修工程一事并无异议,原告晁某的陈述与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短信记录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证明被告温某的确尚欠部分工程款。被告温某承认曾结算过一次工程款,并在一份微信聊天记录中表示:“这次给你转2万,咱们装修这个钱就全部结清对吧,后期希望早点合作”,原告晁某作答:“先解决钱这个事情吧,弄好了,我们好好计划下”,据此可推断,被告温某认可当时尚欠原告晁某装修工程款2万元。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晁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由被告温某支付原告晁某下欠工程款2万元。

【提示】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使用微信都不是实名制,这就给这种证据的有效性增加了很多困难。要想使微信聊天记录具备相应的证明力,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可以确认微信使用双方的身份,即双方都承认这一身份,或者从聊天记录内容能够判断双方身份;二是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完整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如此,仍建议公民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尽量选择与对方签订规范的合同,注意索取保存相关的书面证据,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者: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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