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3 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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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责任划分?
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责任划分?

电动车给人们的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

也增添了诸多问题

其中最令人头痛的当属

因超速超限所引发的各类交通事故

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责任划分?

本期法信干货小哥

就电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承担问题

梳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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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案例

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应根据是否属于机动车、归责原则等方面进行责任划分——曹周西诉黄磊、欧芳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其是否属于机动车以及如何进行责任划分,存在较大的争议。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着重从电动自行车的速度等方面进行判断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并根据是否属于机动车、归责原则进行责任划分。

案号:(2017)湘10民终967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9期(总第796期)

【评析】

1.电动自行车的属性: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范围,并对其种类登记、道路行使速度作了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使。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标准》(GB/T24158-2009),根据该标准,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电动自行车为电动两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且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电动三轮车为电动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或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电动三轮车为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因摩托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机动车,对于达到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也应当认定为机动车。

本案中,尽管黄磊驾驶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但是由于时速等因素,经过交警支队六大队反复调查,并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磊驾驶的是未注册登记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而不是非机动车,故本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在交通事故中应根据电动自行车的属性、归责原则进行责任划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可以区分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同时,依据电动自行车的属性不同,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在交通事故当中涉及电动自行车责任划分时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根据上述规定,达到《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标准》(GB/T24158-2009)技术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应当纳入机动车的管理范围,驾驶人应当持证驾驶,适用过错原则,在交通事故当中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一般是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划定的过错大小划分责任大小,依法确定双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比例。

二是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根据上述规定,没有超过《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适用无过错原则,在交通事故当中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理。湖南省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办法当中,对责任比例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该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四)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20%”。

在笔者看来,在机动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或无责任时,电动车驾驶人往往存在不按交通信号通行、车速过快、随意占用机动车道、随意横穿马路、任意拐弯掉头、醉酒驾驶等严重过错行为,为体现法律的惩治、教育、指引等社会作用,在审判实践中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的责任比例,譬如在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时,承担20%-30%的责任比例,在机动车一方无责任时,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比例。

(摘自陈建华:《电动自行车在事故中的责任划分》,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9期(总第7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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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1. 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后,车主不宜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卢汶龙、刘秀云诉刘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后,车主不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之规定,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7)陕07民终423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9期(总第796期)

2.儿童在小区内遭到电动车交通事故的,电动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胡女士诉刘女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小区内骑电动车造成孩童人身伤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尽管孩子伤情由电动车驾驶人驾驶操作不当造成,但监护人应当意识到幼童在小区通行场所附近独自玩耍、无人照看的安全隐患,对于监护失职自己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审理法院: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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