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3 臨沂這些“黑老大”全進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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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通報5起典型案例

臨沂一例

近日,臨沂市公安機關打掉以郭某海為首的涉黑惡犯罪團伙,抓獲成員12人,破獲案件10餘起。

經查,自2016年以來,為控制壟斷當地渣土運輸市場,郭某海糾集多人,成立渣土協會,用打壓、恐嚇等手段,逼迫從事渣土運輸的車主加入該協會,非法收取管理費。為非法攫取經濟利益,該團伙大肆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故意毀壞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強佔工地,強攬工程,嚴重破壞了當地交通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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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公佈十大涉黑典型案例

臨沂一例

被告人王海龍等10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基本情況】

被告人10名,分別是王海龍、王蕾、王群、宋衛波、胡文橋、朱丙峰、王志明、陳新全、李常瑞、劉成諾。

2014年春節前後,被告人王海龍、王蕾、王群結成團伙,並先後聚集被告人宋衛波、胡文橋、朱丙峰、王志明、劉成諾等社會閒散人員,為謀取非法經濟利益,開始有組織地實施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為爭奪平邑縣流峪鎮南申莊沙場尋釁滋事,致楊某某重傷;在平邑縣流峪鎮開設賭場,並非法拘禁借高利貸賭博輸錢的姚某、張某某;為索取非法債務非法拘禁郭某某、胡某某;在平邑縣鄭城鎮大魏莊村非法採礦。通過上述行為,在社會上逐漸有了一定惡名,初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海龍為組織者、領導者,以被告人王蕾、王群為骨幹成員,以被告人宋衛波、胡文橋、朱丙峰、王志明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劉成諾為參加者的相對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15年初,王群利用其組織威力,先後插手夏某某與陳某某、沈某之間的經濟糾紛,帶領多人多次到平邑縣邑博園對業主夏某某實施訛詐,且逞強耍橫毆打夏某某的朋友鮑某某。同年11月,王海龍、王群指使手下毆打、恐嚇為維護群眾利益找其理論的平邑縣仲村鎮峽玕村支部書記張某某,在當地群眾中造成了惡劣影響;在東公利村越界採礦,肆意放炮,震壞百餘戶村民房屋;在仲村一帶盜挖粘土,任意佔用村民土地,打擊排擠對手實施壟斷;懾於該組織的淫威,當地幹部群眾無人敢反對,在平邑縣溫水鎮東公利村周邊、仲村鎮岐山一帶形成了重大影響和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當地群眾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損害了政府公信力,影響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形成了稱霸一方的黑惡勢力。

王海龍黑社會性質組織自2014年至2017年4月,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故意傷害犯罪6起,多次開設賭場犯罪,非法拘禁犯罪6起,非法採礦犯罪4起,其他違法行為4起。自2011年春天起,王海龍、王群、王蕾、宋衛波、王志明等被告人在黑社會性質組織外實施搶劫犯罪1起,交通肇事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故意傷害犯罪1起,詐騙犯罪1起,窩藏犯罪1起。

【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海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採礦罪,搶劫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被告人王群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採礦罪、交通肇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被告人宋衛波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被告人王蕾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採礦罪、窩藏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被告人朱丙峰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採礦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五萬元;被告人王志明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胡文橋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李常瑞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八萬元,同時撤銷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2012)臨河刑初字第298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李常瑞宣告緩刑四年的執行部分;被告人陳新全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被告人劉成諾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平邑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被告人王海龍等人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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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

審理一起“涉黑涉惡”案件

9月12日上午,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涉黑涉惡”案件。對被告人謝某、葉某、張某傑、趙某、黃某、張某、樊某搶劫案一審公開宣判。

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葉某、張某傑、趙某、黃某、張某、樊某在犯罪集團領導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搶劫數額巨大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依法應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內處罰。

詳情如下:

2018年9月12日上午,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謝某、葉某、張某傑、趙某、黃某、張某、樊某搶劫案一審公開宣判:

以搶劫罪,判處謝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以搶劫罪,判處葉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以搶劫罪,分別判處張某傑、趙某、張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以搶劫罪,分別判處黃某、樊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責令各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賠搶劫款項;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謝某、張某傑、趙某、黃某、張某、樊某犯搶劫罪,被告人葉某犯搶劫罪、盜竊罪,向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7月27日,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於8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謝某、葉某、張某傑、趙某、黃某、張某、樊某夥同他人在以唐某森(另案處理)等人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領導下,通過中華英才網、智聯招聘等網站發佈虛假建築類招聘信息,將被害人騙至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盛莊街道辦事處前盛莊村出租屋內,通過威脅、恐嚇、體罰、毆打等手段,以強迫被害人購買“雪蛤王”產品的名義劫取被害人錢款,先後劫取任某、董某、張某星等18名被害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74 757.07元。另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謝某在唐某森等人團伙犯罪過程中,將梁某騙至河南省商丘市劫取其人民幣23 000元。

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葉某、張某傑、趙某、黃某、張某、樊某在犯罪集團領導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搶劫數額巨大,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依法應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內處罰。

為依法懲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犯罪,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團中的地位、作用、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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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檢察嚴懲涉黑惡犯罪

謝彩虹等7人惡勢力集團被判10年以上

【基本案情】

被告人7名,分別是謝彩虹,葉超,福傑,趙曉科,黃奕武,張行, 樊金燕。

2017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謝彩虹、葉超、張福傑、趙曉科、黃奕武、張行、樊金燕夥同他人在以唐健森(另案處理)等人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領導下,通過中華英才網、智聯招聘等網站發佈虛假建築類招聘信息,將多名被害人騙至臨沂市羅莊區盛莊街道辦事處前盛莊村出租屋內,通過威脅、恐嚇、體罰、毆打等手段,以強迫被害人購買“雪蛤王”產品的名義劫取被害人錢款,先後劫取任某某、董某某、張某某等18名被害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74 757.07元。另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謝彩虹在唐健森等人團伙犯罪過程中,將梁某某騙至河南省商丘市劫取其人民幣23 0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謝彩虹、葉超、張福傑、趙曉科、黃奕武、張行、樊金燕在犯罪集團領導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搶劫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據此,以搶劫罪分別判處謝彩虹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判處葉超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判處張福傑、趙曉科、張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判處黃奕武、樊金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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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惡勢力犯罪案件一審宣判

9月12日,由沂南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惡勢力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慶存、尹海濤等六人一審宣判。

被告人王慶存、尹海濤等六人分別以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到三年六個月不等。

本案被告人在從事高速公路救援修車業務過程中,為了爭搶業務霸佔市場進行了多次有組織有規模的持械暴力犯罪,產生了惡劣社會影響。

這是黨中央部署開展掃黑險惡專項鬥爭以來,沂南縣查辦的系列“惡勢力”犯罪案件之一。

大眾網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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