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3 孕婦被打致先兆早產 檢察官:網紅母女應擔侵權責任

網紅遛狗不牽繩,狠推孕婦致先兆早產

近日,杭州一名孕婦在微博上控訴稱,遭杭州本地一名網紅(陳某伊)及其母親毆打致先兆早產。該孕婦在微博上稱,她已懷孕32周多了,7日晚,她和丈夫牽狗散步回家,在君尚金座酒店門口,一隻沒有牽繩的狗(法國鬥牛犬)突然朝她身上猛撲,一旁的丈夫為了保護她,於是用腳將狗推開。邊上一名女子上前質問:為什麼無緣無故踢她的狗?隨後雙方發生口角,該孕婦稱,這時女子的母親也加入了進來,不停辱罵和詛咒肚子裡的孩子,之後還和女兒兩人一起撕扯孕婦的頭髮,狠推她的肚子。所幸鄰居和小區保安及時發現,阻止了雙方進一步的衝突。

據該孕婦稱,因衝突中受到對方不斷的言語刺激以及肢體推搡,她當場呼吸急促倒地,被緊急送醫。醫生判斷,由於可能引發早產,她被送到省婦保產房待產,期間被院方警告有高風險流產徵兆,丈夫簽下了多張病危通知書。

法條鏈接

《侵權責任法》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四條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檢察官說法

從民法角度來看,根據《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本案孕婦受害,狗未牽繩只是個導火索。真正引發孕婦有高風險流產徵兆的是網紅(陳某伊)及其母親的侵權行為。其行為引發孕婦有高風險流產徵兆。網紅(陳某伊)及其母親明知對方是孕婦的情況還依然推搡孕婦,網紅(陳某伊)及其母親對於孕婦受到的傷害有過錯,母女二人應對其行為承擔侵權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檢察官說法

從刑法角度來看,網紅(陳某伊)及其母親的行為引發孕婦有高風險流產徵兆,孕婦丈夫也簽下了多張病危通知書。網紅(陳某伊)及其母親的行為對於孕婦受到的傷害有直接責任,母女二人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檢察官提醒

小編統計了一下,近年來因為遛狗不牽繩引發了很多矛盾。那些遛狗不牽繩的人考慮的僅僅是自己的利益。他們經常會說:“我的狗狗很乖的,不會咬人的”。但對於小編這類“怕狗人士”來說,可愛的狗狗在我們眼裡更像是兇猛的野獸,這一點也不誇張哦。所以,請那些“愛狗人士”在出門遛狗時牽繩。有時候,你離文明養狗只有一根繩的距離。

表面看遛狗不牽繩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但如果因為遛狗不牽繩而給他人帶來傷害,那就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了。要知道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只有捍衛法律的公平正義,才能讓守法者有底氣、違法者存畏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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